时间:2024-05-14
文/陈达仁
60岁的林女士早年丧夫,独自一人抚养一双儿女,忙碌的生活让她无暇顾及自己的感情生活,直到儿女均已成家。一次偶然的机会,林女士遇到了72岁的吴先生,吴先生的妻子于两年前因疾病去世。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从无话不谈的朋友变为形影不离的恋人,不久在吴先生三名子女的反对声中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老夫妻与吴先生的大儿子、大儿媳及孙子一家共同居住于普陀区的老式公房内,局促的空间加之生活习惯的不同使得两代人的矛盾不断升级,警察的调解也成了家常便饭。
律师接受委托处理此案后,首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一并处理涉案房屋的房产份额。然而,吴先生本人并未出庭,其子女到庭称父亲已身患重疾。法院委托相关机构,经鉴定吴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女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答辩。吴先生子女生怕离婚后,林女士可以分得相应房产份额,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此前林女士被打均无验伤,且与吴先生的分居也不满两年,在法定事由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林女士的离婚诉讼。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前,林女士突然得知吴先生去世,随即提起了继承析产诉讼,要求分割房产20%的份额,并且按法定继承吴先生的相应份额。但在开庭时,吴先生子女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吴先生表示,名下财产全由子女继承,妻子林女士不得继承,落款时间正好为吴先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前的一个月。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律师前往法院档案馆,调取了先前申请鉴定所附的医疗病例,证明吴先生脑部几年前就开始萎缩,直至丧失正常的认知能力。在第二次庭审中,律师分别仔细询问了代书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在许多细节上均存在矛盾之处。
法院根据吴先生以往病史,结合见证人的矛盾陈述,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否定了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林女士最终获得20%的房产份额的折价款。
当今社会,许多子女反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不仅认为共同生活存在隔阂,而尤为重要的是担心未来房产会被父母的另一半分割。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子女对于老年人再婚的干涉行为实则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且更容易激化家庭的矛盾。建议子女平时应多与家中老人交流,良好的沟通才能促进家庭的和睦。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遗产分配问题,可以提早立下遗嘱或咨询相关律师,以减少后顾之忧。
对此,兰州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的于敏教授认为:尽管再婚面临的困难重重,但它却是解决很多老年人生活问题的灵丹妙药。子女能真正陪在父母身边的时间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老年人生活孤独的现状。况且,子女的关心不能替代老伴的关心和照顾,如今社会观念开放了很多,当父母有意再婚时,做儿女的应该尽量多一些理解和支持。而这样的理解和支持,不仅是情感和口头上的支持,而更应该是完完全全的、法律意义上的绝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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