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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通道不畅,老人延误抢救谁担责?

时间:2024-05-14

文/杨学友

老人突发心脏病,救护车因通道受阻而延误对老人的抢救。事后,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均以老人系旧病复发,且通道受阻与物业管理无关为由拒绝担责。对此,法律该如何界定?

生命通道不畅通,延误抢救

2016年4月21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曹凤芹做好午饭,招呼老伴金老伯吃饭。金老伯从卫生间一出来,没走几步突然觉得心口难受,浑身无力,疑似心脏病复发。曹凤芹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进入小区后,立即开往小区地下停车场,以便从地下乘坐电梯直接到11层金老伯家。可当救护车驶入地下车库入口时,却发现车库限高,救护车无法进入不得不退回,准备从小区的正东门(消防通道)进入,却发现有车辆零乱地停放在门口,致使救护车仍然无法进入。最终,救护人员只能下车抬着医疗设备步行至金老伯所在的三单元乘电梯到其家中,对金老伯进行救治。12时45分,金老伯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记载:金老伯致死疾病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心肌梗死”。

金老伯的儿子金宇无法接受这噩梦般的现实,明确地向物业公司提出要其承担一定过错赔偿责任。可物业公司认为,心脏病发作就是瞬间的事儿,早到、晚到几分没啥区别。再说,物业管理方面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曹凤芹与金宇遂以开发公司(小区建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按50%过错责任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尽安全管理义务有瑕疵,过错担责10%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故金某某死亡的相应损失主要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管理的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高度为2.1m,内部高度为2m,其车库入口高度低于库内车道净高,对业主有效使用车库存在一定的影响,并且被告在车库入口加装固定限高装置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小区的消防通道未能做好日常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妨碍了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出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对金某某因救护车不能进入小区,导致救治的迟延,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938.2元。

上诉理由连环套,二审法院不支持

二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物业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虽提供照片显示小区消防通道堵塞,但该照片并非事发当时,而是4天之后所拍,不能证明事发当时消防通道堵塞。且照片显示的车辆均停靠在马路边或直接停放在道路斑马线上,上述区域并非上诉人物业的管理区域,不能证明上诉人未尽安保义务及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经实地考察,该单元入口紧邻北门,相隔仅不足百米,步行仅需一分多钟。众所周知,心脏疾病特别是心肌梗塞发病快,死亡迅速,黄金救治时间仅有几分钟。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某某系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故可以认定金某某死亡与上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救治迟延导致金某某死亡,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从其是否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角度予以分析。开发公司作为涉案吉祥小区开发商,其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车库入口高度)、地下停车场入口安装固定限高装置均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上诉人虽主张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高度为2.3米,其提交的经由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吉祥小区”一期北门地下车库入口高度说明的函》仅仅能证明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设计高度为2.3米,不足以证明其加装固定限高装置后实际高度仍为2.3米。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对消防通道等作好日常维护,采取张贴警示标志、设置围挡等方式保障紧急通道通畅,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消防通道通畅,导致救护车辆无法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小区并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正是因为上诉人的过错,导致金某某出现需要急救的紧急状况时产生救护迟延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均主张其与金某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一节,法院认为金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及直接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病程发展快、病情较为严重导致。但上诉人未尽到相应义务,客观上延缓或迟滞了对金某某的医疗救治时间,对金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17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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