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文/王景龙 王子琪
如今,入住养老院养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养老都已不再是新鲜事儿,与此相伴的是各种新型养老纠纷与日俱增,比如,拒付父母入住养老院费用的,老人进入养老院后子女不管不问的,拿到老人积蓄就甩脸子的。
七旬老人入院近一年
子女从此不管不问
刘大伯今年71岁,有一子一女,由于不想给子女添麻烦,去年身体欠佳后住进养老院。可令他想不到的是,他入院将近一年了,子女从未看望过他,只有他的孙子假期时偶尔来过一次。前段时间,他在室内活动时,因地滑被杂物绊倒坐骨骨折。其后,院方与其子女联系,其子女仍然没有来看望他。他们认为交了入院费,有人看护、有人担责。工作忙,去不去也是那么回事。刘大伯伤心之余,遂打算将子女告上法庭。
说法:《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第三条中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养老院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养老院毕竟是养老院,子女不能把老人送进养老院而撒手不管。为防止事故发生,子女送老人进院时应与养老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老人入院后子女应经常去看望予以精神慰藉,与老人和养老院做好沟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有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人主动要求进敬老院
子女却拒绝分担费用
84岁高龄的张大妈,丈夫早逝,虽有三个儿子,可与儿媳不睦,不愿与其共同生活,张大妈一直独居单过。其去世的丈夫是国家干部,她本人每月有抚恤金五百元,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有三千元左右的工资收入,每人每月交赡养费一百元。由于生活逐渐不能自理,最近张大妈要求上敬老院,敬老院每月收费一千五百元,包吃包住包护理。
为此,她要每个儿子每月多出二百元赡养费。三个儿子认识不一,不同意她进敬老院,不想分担她进敬老院的费用。张大妈将儿子告到法院,经调解,三个儿子尊重老人的意愿,同意分担老人的相关费用。
说法:老人进养老院,子女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应当由老年人自主选择,生活不能自理的张老太选择进养老院养老并无不妥,应予以尊重,合理分担费用属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合情合理应该支持。
儿媳拿到婆婆存款大变脸
孤身一人的柳大妈丈夫早逝,独生儿子病逝以后,为帮助儿媳照顾年幼的孙子,她卖掉自己的老屋搬去与儿媳共同生活。前些年,她原本准备住进养老院,可儿媳跟她说,住在家里舒心、踏实。随后,她与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儿媳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她卖房的三十万元由儿媳保管,她死后归儿媳所有。
没想到儿媳拿到钱后,逐渐对她冷淡起来,尤其是近些年柳大妈年老多病,不能做家务,儿媳对她更加冷淡,不仅经常给她吃剩饭,对她生病也不管不问,有时发生争吵甚至辱骂她,推搡她。鉴于儿媳不尽扶养义务,柳大妈向法院提出与儿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她的诉求。
说法: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就此《继承法》在三十一条中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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