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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禁止向招用劳动者收取财物

时间:2024-05-15

文/蓝 心

案情回顾:

张某持有电工资格证书,于2011年3月23日向北京某酒店投递简历,应聘电工一职,工作内容为电路维护与修理,工资为4000元。酒店安排了张某面试,并向其表达了愿意录取的意向,但要求张某办理入职时需向公司缴纳保证金4000元(保证其不在本酒店工作时再到其他地方工作)、体检费500元、风险基金3000元,共7500元。张某见该公司规模较大,工资待遇又符合心里预期,便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以现金方式缴纳了上述费用,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酒店出具了收款收据。2012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觅得待遇更优的一家工程公司,遂向酒店提出辞职,并要求其返还入职时缴纳的各项费用。酒店以张某未到期离职为由,拒绝返还。协商无果后,张某向北京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酒店退还所交费用。经审理裁决,酒店向张某返还保证金、体检费、风险基金共计7500元。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保密、培训、体检等费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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