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亲友之间无偿帮忙,发生损害如何赔偿

时间:2024-05-15

颜东岳

亲朋好友之间无偿帮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是,一旦在帮工期间发生伤害,且遇到赔偿责任难以分清、一方又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时,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此时该怎么办呢?以下3个案例及其点评给出了解决方案。

【案例1】帮忙者受到意外伤害,被帮忙者应当赔偿

孟先生获悉表妹陈女士的爱车陷入泥坑,主动叫来几个路人在车后推,陈女士则在驾驶室启动车。期间,孟先生被车轮卷起的沙粒击残右眼。面对近20万元的赔偿,陈女士以自己没有让孟先生推車,是其主动帮忙为由拒绝承担。

【点评】

陈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正因为陈女士对孟先生的帮忙并没有反对,甚至欣然接受,而伤害恰恰发生在帮忙过程中,所以,陈女士作为被帮工人不得推卸责任。

【案例2】帮忙者受到他人伤害,被帮忙者应当补偿

肖女士偶遇亲家母朱女士背着大包小包回家,随即上前去帮忙。朱女士并未拒绝。约10分钟后,因有人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人行道飞驰而过时,挂住肖女士肩上的背包,肖女士倒地受伤。面对巨额医疗费用,朱女士以伤害是他人造成的,虽难以找到肇事人,但毕竟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补偿。

【点评】

朱女士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在难以找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因肖女士所受损失巨大,如果朱女士“一毛不拔”,对肖女士显失公平,故朱女士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承受能力,先行作出适当补偿,待查到肇事者后再进行追偿。

【案例3】帮忙者造成他人伤害,被帮忙者应当买单

张女士见好友李女士正吃力地往车上装载货物,遂主动上前帮忙,李女士表示同意并向其致谢。期间,站在车上的张女士因站立不稳失手,导致货物坠落将行人谢某砸伤致残。面对谢某索要的巨额赔偿,李女士以伤害源于张女士,完全与其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李女士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并未拒绝张女士帮忙,甚至对其帮助表示感谢,而张女士只是因站立不稳而失手,并不希望谢某受到伤害,在其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李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劳动午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