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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阵脱逃才是“恶中之恶”

时间:2024-04-24

张德笔

临阵脱逃要比其他任何违规操作的性质都恶劣,如果脱逃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乘客的安全又谈何保障?

近日,伊春空难作出一审判决,机长被判3年。网友纷纷质疑判得太轻,尤其是在机长有临难弃机逃跑的情节下。这很容易让人想起韩国“岁月号”沉船事故,涉事船长也是弃船逃跑,最后被判36年。那么,伊春空难和“岁月号”海难,究竟有无可比性呢?

都属于责任事故,且第一责任人分属机长和船长

在评价一件事的时候,如果拿另一件事来做类比,需要小心谨慎。所以,当我们用“岁月号”海难和伊春空难进行对比时,很可能有人质疑这是两码事,但这两起特大责任事故,确实有很多相通之处。

具体来看,伊春空难中,机长的责任体现在三处:一是机长违反《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指飞机下降时对准跑道飞行的过程)。二是机长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三是机长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可以发现,这三点违规操作,只要有一点没有发生,最后造成44人遇难的惨剧就不会发生。而当我们回过头来看韩国“岁月号”海难时,可以发现两者是“异曲同工”。

在造成304人死亡的“岁月号”沉船事故中,事发当天因为突降大雾,导致能见度不够,在很多船只放弃出航的情况下,“岁月号”船长却偏偏选择一条自己并不熟悉的线路贸然出航。其次,事发海域属于危险海域,应该由船长本人掌舵,但据调查结果显示,当时居然是由一个26岁的三级船员在指挥。

这两起责任事故的共同点在于,作为船上和飞机上的最高权力者,船长和机长在当天非常不利的天气因素下,错误地做出了出航和执飞的决定,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在随后的行程中,又犯下本可避免的错误,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两位肩负最高救援责任的人都选择了逃跑

权力最高的人,必然责任最大。但是“岁月号”的船长和伊春空难的机长,都选择了逃避责任。“岁月”号沉船事件发生后,在如此紧急、慌乱和恐惧的时刻,只有船长最清楚整个事故的过程和周边情况,从而作出最专业的判断与指挥调度,而随着他的逃离,大量乘客生还的希望破灭了。

再看伊春空难,事故发生后,齐全军未履行机长职责擅自撤离飞机,而机上幸存人员只能通过飞机的两处裂口逃生。

韩国船长最恶劣的行为,被认为是“临难逃跑”

“岁月号”船长之所以在韩国饱受舆论批评,不是因为他在沉船前的一系列行为,而是在临难时的脱逃。最初,韩国检查机关决定不以“业务上过失致死罪”起诉该船长,而以“不作为杀人罪”起诉。韩国检方认为,船长逃出事故船只之前,没有做出任何措施来救助乘客,这是绝对无法原谅的行为。

虽然韩国光州地方法院最后并没有认定“岁月号”船长不作为杀人罪,而是以“遗弃致死罪”判处该船长36年有期徒刑。但要知道,“遗弃致死罪”和“不作为杀人罪”都是指向船长的逃跑行为,而“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则是指向逃跑行为之前的那些错误操作。

即使在重判36年的情况下,韩国舆论还是普遍表达了不满,质疑判得太轻。据韩国当地媒体报道,不仅普通民众表达了对判决的不理解,就连海运行业的从业者也认为轻判了,“羞辱了他们这个行业”。

中国机长“临难逃跑”的情节在审判中完全被忽视

在12月18日对伊春空难的一审判决中,从披露的判决书全文可以发现,着重点全在描述机长在逃跑前的种种错误行为,而对机长在最后关头的临阵脱逃行为没有关注。这一点和韩国海难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虽然还不清楚机长的逃跑行为,对最终的遇难人数有什么影响,但如此关键的一个情节被忽视,让人费解。

在目前的媒体报道中,也未见有人抓住机长的逃跑行为穷追猛打,以至于目前还尚不清楚整个逃跑行为的全貌。这一点,又和韩国媒体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在“岁月号”船长出事后,其逃跑过程中的很多丑态,就是被媒体通过采访还原出来的。

而即使是在完全没追究机长逃跑行为的判决下,国内航空业内部还是对这个3年有期徒刑表达了不满,比如某机长在接受媒体的专访中就提到,不支持伊春空难机长入刑,还认为空难后逃离表现是一个普通人正常反应,可以道德谴责,但不能法律制裁。问题在于,逃生确实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但当机长这个称号加在普通人身上后,这就是非正常反应,而且《民用航空法》规定,当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在航空业著名的哈德逊河迫降中,当救援人员赶来救出旅客后,萨伦伯格机长在机舱中来回走了两遍,确认所有乘客被救出后,才最后一个离开飞机;在中华航空波音737飞机落地后自燃的事件中,机长猶建国在90秒内组织机上人员安全逃生,自己在飞机爆炸前最后一刻才离开飞机。当时,舆论对两位机长精湛的技术和优秀的指挥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但唯独没有特书大书两位机长最后离开飞机这件事。因为这并不值得任何表扬,这是“必须的”。

韩国不可能拿弃船逃跑的船长束手无策

如果对类似弃船逃跑的行为治罪,先要从立法意图上否定掉一些人紧急避险的可能性。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规定,“紧急避险并不适用于消防员、警察、医生等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而韩国刑法虽属于大陆法系,对紧急避险也有限制性的规定。韩国刑法典第32条对于紧急避险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紧急避险之规定,不适用于负有不得逃避危险责任者。”同时韩国刑法第18条对不作为犯罪作出明文规定:“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引起危险,而未防止危险之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所致的结果处罚。”

由此可见,在船舶航行时,船长和船员在法律上已经负有了对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责任。再来看和船长逃跑行为相关的法条,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第132条规定,船长违反第11条规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船只发生紧急情况却无视发出求救信号,或事故船只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

总之,如果发生类似船长弃船逃跑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可能被拿来起诉的罪名包括遗弃致死罪、不作为杀人罪、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等。与“岁月”号沉船事件类似的还有2003年大邱地铁火灾案,当时地铁司机崔承烈将列车钥匙拔出并飞奔逃跑,造成乘客被关在充满有毒气体的地铁车厢内,最后崔承烈被法院以不作为杀人罪宣判。

中国弃机逃跑的机长却无法追究脱逃的责任

中国机长不能临阵脱逃的规定,见于《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机长应该最后一个走,但对于如果逃脱行为发生应该怎么惩罚却没有规定,显然这种“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无法拿来具体量刑。

再看刑法,虽然刑法有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说得很模糊,在这次伊春空难的一审判决中,就没有把机长的逃跑行为列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之一,而仅仅是关注其他违规操作。

实际上,机长临阵脱逃要比其他任何违规操作的性质都恶劣,如果脱逃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乘客的安全又谈何保障?

摘编自腾讯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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