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小张在2018年10月与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置地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小张于2020年11月14日去现场收房,但因物业管理公司告知要先交物管费才能收房,因而未办理收房手续。小张将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其要求收房之日起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张遂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小张作为购房者,已经履行完毕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約定的交纳房款、交清大修基金等所有合同义务,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亦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义务,不能以购房者未交清前期物管费为由拒绝交房。小张提供的光盘证据,能够认定小张于2020年11月14日到物管中心要求收房。因售楼部无人接待,且物管公司发出短信通知小张接房地点在物管中心,可以认定物管公司能够代表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向小张办理收房手续。因此,从2020年11月14日小张要求接房之日起,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即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应按日向小张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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