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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八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时间:2024-04-24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二(2022年修订版)》,围绕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发布八问八答,为上海在疫情防控中坚决实施依法治市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系列问答之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虽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出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等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此外,《系列问答之二》还从单位和自然人两大主体的角度,分析了另外七种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商品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个人而言,如果疫情期间造谣传谣,或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以寻衅滋事罪或诈骗罪等定罪处罚;对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和抗原检测结果的,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拒绝配合測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将以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系列问答之二》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等行为,将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处罚;对民警实施人身攻击,将以袭警罪等定罪处罚。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行为的,将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等定罪处罚。

(摘自《文汇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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