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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犯名誉,老年人可依法维权

时间:2024-05-15

叶圣莛

近年来,每当出现该不该扶摔倒的老年人、老年人是不是“碰瓷”等新闻报道,人们的议论往往聚焦于老年人的个人品行和责任划分,很少关注老年人因事故的出现导致的心理负担,让老年人伤身更伤心。毋庸置疑,一些老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人身损害情形时不能辨别事件的起因,误认肇事者,给“肇事者”带来了烦恼。但是,在公共场合中,老年人因外力受伤而被他人随意地指责、辱骂,影响范围较广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老年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2021年7月,刘奶奶步行到菜市场买菜时,因为人行道正在维修,她便走到机动车道上。当她跨过机动车道时,突然一辆小汽车疾速驶来,刘奶奶躲避不及,被小汽车剐蹭了一下,摔倒在地,一时不能动弹。车主小李看见刘奶奶倒地不起,想逃避责任,于是下车责骂刘奶奶:“你怎么走机动车道,还专门往人家车边走,我看你就是想‘碰瓷’……”旁边的行人闻声便聚集过来,并议论纷纷。小李越说越难听,还拿出手机,拍了几张老人倒地的照片,录了一段视频,然后对刘奶奶说:“你‘碰瓷’的证据我已经保存,如果你不马上离开,我会把照片和视频发到网上去,让大家来评评理。”刘奶奶觉得非常委屈,但是也没有什么办法。随后,刘奶奶打电话让她的儿子来到现场,并要求小李和他们一起去交警队察看监控录像,处理案情。在交警队,经过交警辨别认定,事故的起因是小李开车的速度较快,没有注意刘奶奶的出现,刘奶奶走入机动车道,并不是为了“碰瓷”,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按照刘奶奶的伤情,小李需赔偿2000元。但是事后,小李觉得很不甘心,于是,他把在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发到朋友圈和微博上,还配上文字说明:“今天真倒霉,被一个老人讹了上万块钱。”起初,刘奶奶被蒙在鼓里。一天,她到小区超市购物,路上看见几个人聚在一起,对她指指点点,让她迷惑不解。晚上,她把情况告诉了她儿子,她儿子才一查才知道原来那次交通事故的车主小李在网上发了她的照片和视频,还诬陷她。于是,在儿子的陪同下,刘奶奶找到小李,要求小李删除朋友圈和微博关于她的相关信息,但是小李拒绝了。网络的传播速度很快,网上对于刘奶奶的指责和辱骂也越来越多,刘奶奶变得整天闷闷不乐。幾经商议无果,刘奶奶将小李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从录像看虽然刘奶奶是自行进入机动车道,但其本身没有碰撞机动车的故意,而小李歪曲事实在网络公共领域对刘奶奶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了刘奶奶的名誉权,因此判令小李删除刘奶奶的照片、视频,并向刘奶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制度是立法机关顺应民众对于精神层面权利的需求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属于人格权编,其本质就是人格权——用以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引导人们尊重他人。本案中,小李以发泄私愤为目的,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没有进行沟通的情况下,随意在公共场合使用粗鄙的言语侮辱刘奶奶,并将歪曲事实的言论发表在网络公共领域,传播范围较广,误导他人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对刘奶奶人格尊严的贬损,违反了法律对于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刘奶奶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刘奶奶的名誉,并且赔礼道歉;本次事件对刘奶奶的精神健康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小李同时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曝光行为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效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本案中,小李作为当事人,其发朋友圈和微博并不属于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行为,因此他对自己的言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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