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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患上职业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时间:2024-05-15

廖春梅

编辑同志:

前年,我由于年逾六旬而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去年上半年,我感到身体不适,遂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患有职业病。我便与某公司交涉,某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因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存在不当,但由于现在我和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更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请问:某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谢××

谢××读者:

某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由于职业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现的职业病与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相关联,故相关法律规定对职业病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是指职工与存在职业危害的原用人单位之间,而不在于职业病诊断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已分别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综上所述,你不仅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而且某公司不得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加上某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存在过错,因此,你要求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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