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5
! !近日我处接到离休老同志来信来电询问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现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问题。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和1988年1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能否享受抗日战争离休待遇的复函》(人退司函〔1988〕8號)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四条所称“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包括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部分起义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待遇。
二、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人员,主要包括哪些人?应如何照顾?
198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组通字〔1986〕45号)规定:
1.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2.1981年至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3.1979年1月到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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