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老年人再就业 权益保护一样多

时间:2024-05-15

文 颜梅生

老人与法

老年人再就业 权益保护一样多

文 颜梅生

时下,很多老年人退休后加入再就业队伍,但在再就业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成为困扰老年人再就业的一道障碍。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本文试举几例。

遭遇事故 也能索要赔偿

【案例】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因为仍具有劳动能力,加上一家公司抛出了“橄榄枝”,夏大妈不顾家人的反对,于2016年11月初重新入职了。谁知,仅工作了1个月,她便不慎在公司楼梯上滑倒,造成右臂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个月后,她向公司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却遭到公司拒绝。

【说法】公司不能做“甩手掌柜”。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但这并不意味夏大妈不能要求赔偿,虽然她与公司的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夏大妈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

没有休年假 也可索要3倍工资

【案例】一家公司鉴于退休人员具有业务成熟、经验丰富等优点,加之可以节约用工成本,于是在郭某2016年4月刚刚办完退休手续后,便提出让她再工作一段时间,甚至为了表示诚意,不仅承诺她的工资照旧,还在15天年休假的基础上,另外再多给5天年休假。岂料,由于工作一直处在繁忙状态,2016年,郭某根本就没有休过年休假。而当郭某要求这20天付3倍工资时,公司却拒绝了。

【说法】公司应当按照郭某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款分别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与郭某的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却应当受民事法律限制。

返聘后被解聘 也能索要补偿金

【案例】2016年1月,退休后的顾某接受了原来所在公司的返聘邀请。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顾某离职,公司应当按其工作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可当2017年4月11日,公司辞退顾某时,却拒绝支付补偿金。

【说法】公司不能出尔反尔。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指出:“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虽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如果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有过相关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正因为公司与顾某就离职补偿金有过约定,所以,公司必须支付补偿金。

责编/文邦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