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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受威胁 可申请证人保护禁止令

时间:2024-05-15

文刘旭

作证受威胁 可申请证人保护禁止令

文刘旭

近年来,在个别刑事案件中,老年人作为案件证人,或者作为重要证人的近亲属,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犯,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时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禁止令。

案例:近日,某市发生一起绑架勒索的案件。事情源于2008年,家住该市某区的22岁青年徐某,曾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1月因减刑被提前释放。2012年4月,徐某伙同张某携带犯罪工具来到李某家中,以李某曾经在法庭上指证徐某为由,威胁恐吓李某的父亲,并索要10万元。索要未果后,李某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徐某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查实案情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保障其合法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七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父亲虽不是前一个案件的证人,但系案件主要证人的近亲属,应当在保护范围内。如果不能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那么证人出庭率会更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会大打折扣。法院让李某作证时,可以适当隐藏李某个人及家庭信息,不暴露外貌或者真实声音,以保护李某及其近亲属。李某作为案件主要证人,符合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李某和李某父亲的个人信息。同时,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如能尽早发现徐某有威胁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图,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证人保护禁止令,以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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