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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4-24

■米俊茹

山西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米俊茹

让职工最大限度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日前,山西省制订出台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实施办法》与2004年该省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相比,为工伤职工撑起了更大的“保护伞”。

扩大适用范围——最大限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非公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的职工提供基本保障,需要安监、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办法》一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是明确公安、民政、住建、交通、卫计、煤炭、工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三是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穷尽各种情况——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体现公平合理

对职工关注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问题,《实施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节点明晰——工伤认定环节最大程度向工伤职工倾斜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高了工伤职工医疗期间的陪护费标准,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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