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学齐
一起两败俱伤的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学齐
严平(化名)就读于某名牌大学会计专业,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经朋友介绍,就职于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严平的业务能力基本能够满足会计事务所的要求,但因为其性格倔强,顶撞主管领导,甚至与主管领导发生过激烈冲突。为此,在半年时间内,单位为严平调换了3个部门,但都无法解决其与部分同事与领导之间的矛盾。无奈之下,单位于2008年2月15日向严平下发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辞退时间是下发通知当天,辞退通知的落款时间提前了30天(1月15日),落款时间提前的理由是早在一个月之前单位领导就决定辞退严平,但当时临近春节,为了不影响严平的节日心情,所以在节后通知。
严平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单位的辞退行为无效,恢复其个人的工作岗位,支付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另外要求支付10余万元的加班工资和奖金等。
此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二审审理,终审判决结果为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无效,恢复严平的工作,支付严平在仲裁及诉讼期间(17个月)的工资。
终审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表示极度的不满和冤屈。不满的原因是:判决结果相当于严平拿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专职与单位打官司,时间长达1年半之久,等同于单位自己花钱雇人告自己;冤屈的原因是:单位辞退严平的理由合法、有理、有据,但仅因为单位在具体办理辞退手续时疏忽了法律对辞退程序方面的要求,继而因为程序违法,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乃至人民法院认定为辞退行为无效,并要求承担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
至此,大家可能都认为严平大获全胜、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但是此时的严平却发现,胜诉的结果不但没有给自己带来任何喜悦,相反,因为诉讼对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不良影响。原因有二:一是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严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的事实成立,劳动动仲裁委的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进入个人的人事档案之后,对其日后的择业影响不言而喻;二是严平被辞退时尚处于大学毕业生的实习期,大学毕业生实习一年期满后,应该由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转正的评定,此种局面下,用人单位对严平的转正定级材料的评价内容也是无需猜测的。因此,严平拿着胜诉的判决却没有任何轻松和喜悦。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向严平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没有明确写明辞退的理由,同时没有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且还将2月15日发出的辞退通知的落款时间提前到1月15日,以此来掩盖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事实,因此,辞退通知被确认为无效,可谓弄巧成拙。
本案中,严平的胜诉也反映出在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确有一些需要研究探讨的实际问题。比如,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单位接受了仲裁结果,要求严平回单位上班,同时,同意为严平补发仲裁期间的工资,但是,严平拒绝回单位上班,而是选择了继续诉讼,这样一审、二审两个程序历时近一年,这一年期间严平因个人原因拒绝到单位上班,但是法院依然判决单位向严平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此种意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给一些会善于缠诉的员工提供了不劳而获的合法依据。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实体要件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否则,将使自身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栏目主持:耿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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