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2020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提交《关于加大特困供养人员扶助力度的提案》,得到民政部答复。答复中表示,提案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救助供养水平。深入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合理确定和落实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管理,推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最需要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据统计,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8.2万人,其中农村449.6万人。调研发现:
一、农村供养服务机构保障能力不足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全国共有农村供养服务机构19255所,床位155万张,整体看难以满足需求。部分地方的供养人员入住意愿高,床位需求量大,出现一床难求,床位紧张现象。也有些供养机构条件很差,加上受传统思想影响,部分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人员不愿入住,床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管理和服务标准建设滞后,在安全、卫生、饮食、医疗、照料和文化活动等方面未建立起整套的服务标准。
二、部分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困难
虽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但部分贫困县难以落实,导致供养服务机构在消防、取暖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待遇低、管护人员不足,已无法有效运转。
三、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服务难落实
由于受资金、服务人员等限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乡镇、村干部入户访视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的关爱跟进不及时。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仍然偏低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尚未实施差异化补助,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偏低。一些集中供养机构,因入住率低,經费按人头补贴,导致除了日常运转外,缺少必要设施设备,衣服仅靠社会捐助获得,脱贫不解困、“视觉贫困”问题突出。
为此,建议:
一、制定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政策措施
围绕落实《意见》,结合脱贫巩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出台细化的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强化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功能。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乡村布局调整,优化服务机构整体规划和布局,推进服务机构改造和设施达标,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二、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经费保障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为中央事务,由中央财政兜底保障。将特困供养机构升级改造纳入兜底保障一批、“十四五”相关规划和“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等项目统筹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做好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工作。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实施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差异化补助,合理提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用。
三、全面提升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实施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办法,在确保集中供养工作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通过优化硬件设施,使设施条件能够符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加强标准建设,建立和完善集中供养机构安全、卫生、饮食、医疗、照料和文化活动,使供养机构服务有据可依,使各方监督有章可循,使被供养人员心里有底,确保特困人员住得进、住得稳、住得安。
四、加强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待遇保障
督促地方全面落实《意见》关于“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等要求,不断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完善落实救助供养标准中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规范照料护理费用支出,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五、加强安全管理
将定期督导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把保安全、防风险放到突出位置,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落实定期访视制度,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监护人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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