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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提升社会公共治理能力

时间:2024-04-24

纪华勇

为提升我国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覆盖全国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网络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已迫在眉睫。

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研究制定完善大数据共享的相应法律制度,可命名为“大数据促进法”或“数据共享促进法”。为政府大数据共享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可借鉴《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将数据资源分为“普遍共享”“按需共享”“不共享”三种类型,并对数据资源目录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

第二,全民树立“数据公有”“共享增值”新理念。一是必须树立数据“公有”的理念。二是必须树立数据“共享增值”的理念。政府掌握着80%以上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共享,充分开发应用大数据,可以让“沉睡”的政府数据大大增值。

第三,制定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破除数据共享技术壁垒。一是研究制定各类数据标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标准基石”,并对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二是规范处理流程。对数据共享类型、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对数据归集,按照责任清、需求清、权限清、资源清、对象清的“五清”要求明确处理流程,形成可用的数据集;对数据清洗比对,率先对“人口库”“法人库”和“地理信息库”的清洗比对予以规范。从而使大数据在采集、导引、整合、比对、交互等方面变得更为便捷,为数据共享扫除技术障碍。

第四,加大大数据资金投入,并建立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督促加快大数据共享建设。把大数据共享工作的推进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问责“不作为”行为,形成机制,并以时间表约束下级各部门,督促数据共享建设进程。

第五,加快各部門大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建设一支坚强的大数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六,加快国家大数据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建设。着重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产品追溯、社会信用、交通运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大数据应用几方面入手,加快建设步伐。

第七,完善保障。制定相应的数据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数据版权保护、产权保护规定。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各部门间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利用区块链技术等确保数据安全”“完善数据运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提高数字经济管理水平,防止数据垄断”“强化数据溯源体系,增强社会生活的安全感”,这样才能打破部门、地区间的信息保护,做到真正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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