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提案背景】
当前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涉法涉诉信访的分类模糊;诉访分离难度较大;受理条件缺乏具体操作规范。
【具体建议】
1.建议探索实行“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所谓“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是指在司法机关与信访当事人之间引入“第三方”力量介入信访案件,以有效息诉罢访,实现公平正义的工作方法。以检察机关为例:检察机关从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法委、法院、公安机关、信访局等组织单位中甄选人员作为“第三方”介入案件,参与检察机关的公开听证、示证、答复等活动。“第三方”还可为信访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心理咨询、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为检察机关办理信访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与检察人员共同对信访人开展释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2.完善“诉访”分流机制。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实现分类分流处理。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导入相应司法程序,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法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信访,则应尊重司法规律不再受理,确保司法终局性。对普通信访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
3.建立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机制。根据信访问题所处的法律程序,分为程序中的信访问题与程序后的信访问题。对于程序中的信访问题,办案单位要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并与信访人适时沟通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不服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决定而引发,往往不满情绪更为强烈,可能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这也是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对这类问题,在法律程序内有法律救济可能的,导入法律程序依法解决。
4.健全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过复查、再审后认为没有错误的不再将此案重复受理、交办、通报。经听证程序核实后确认为无理上访的,或者已有处理结果进入法律程序的,经研究决定终结信访案件。在信访终结机制中,信访复查程序是核心要素。申诉时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相关救助已经到位的、法律程序已经穷尽的三类案件,不再启动复查程序而应予以终结。
5.完善信访救助机制。对确有困难需要帮扶的信访人,在案件终结后,要做好救助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将确因涉法涉诉案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纳入司法救助体系。对依法不能进入法律程序的“瑕疵案”,司法机关应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司法程序难以保障信访人权益的,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争取救助资金,落实帮扶安置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民进河南省委会)
【提案背景】
目前,传统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管制太严,出租车行业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政府在出租车数量管控等方面始终没有放开,各地市出租车行业都是在垄断状况下经营;新增出租车和已运营出租车在经营权管理收费上存在二元标准,已运营出租车竞争力下降;传统出租车行业与新型“互联网+”的结合不够,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非法营运“黑车”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具体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放开出租车总量控制。政府在出租车行业转型中的作用应从直接管理变为监督服务。放开出租车总量控制,由政府制定最基本的出租车行业准入条件,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并且出租车牌照通过自由转让,避免了行业垄断。政府只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可以有效促进出租车行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健康发展。
2.逐步消除“新”“旧”出租车营业权管理费差异,共享政策红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已被明确为无偿使用,而现在已经在运营的出租车由于新政出台前签订的承包合同,每月还缴纳不菲的经营权使用费。由于政府公共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不应当由企业和个人买单,而应当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或直接退还承包费,再由出租车企业依次向个人承包者退费。让“旧车”和“新车”都能享受政策的红利。
3.发挥“互联网+”作用,促进传统出租车行业转型。加速推进传统出租车与网络平台合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技术、数据管理,提高传统出租车营运收益。
4.加大对非法营运“黑车”的整治力度,保障出租车的合法利益。应持续加大整治“黑车”的力度,保持打击“黑车”的高压态势,对无证运营的机动车要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保障出租车的合法利益,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民进江苏省徐州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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