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事件回放:拆迁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庞先生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从小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的一套老公房内,该公房的承租人是庞先生的父亲,共有三个户口,分别是庞先生的父亲、母亲和庞先生。
2008年,庞先生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国企就职。工作几年后,经单位的热心阿姨介绍,庞先生认识了比他小三岁的钱女士。钱女士也是上海人,家庭条件一般,但是庞先生觉得和钱女士很聊得来,愿意和钱女士进一步的交往。两人都觉得,如果将来能够步入婚姻殿堂,可以靠自己好好奋斗,共同努力改善生活条件。恋爱2年后,两人终于在2012年登记结婚了。
2014年,庞先生户口所在的房子周围张贴了拆迁公告,庞先生的父亲作为承租人,与动迁组签订了动拆迁协议。动拆迁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庞先生一家领到了拆迁款。根据相关政策,庞先生接受了货币补偿,分到了100多万元。
拆迁本来是好事,庞先生终于有钱可以考虑置业了。但此时,对于如何使用这笔资金,他和妻子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之后他更是在事先未征求妻子意见的情况下,先花20万购置了一辆汽车,引起妻子极大愤怒。
本来家庭矛盾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没想到庞先生和钱女士却因这场风波扩大家庭矛盾,最后钱女士竟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那100多万的拆迁款……
双方意见:
庞先生:我是因为在拆迁房内有户口才分到拆迁款的。户口则是在结婚前就已经落在拆迁房屋内的,无论是否和钱女士结婚,都不会影响拆迁所分得的金额,所以拆迁款应属我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钱女士:我们是2012年登记结婚的。该拆迁款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律师意见:
目前上海的房产市场仍是蒸蒸日上,房价节节攀升。水涨船高,在市区老房子的拆迁中,被拆迁户往往也可以分得可观的安置款项。按说能分到拆迁款是大大的好事。但是实际生活中,围绕拆迁款如何分配使用的问题,各方却特别容易引发矛盾。今天我们仅就拆迁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我们不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用表格的形式让大家有个大概的了解。
最终,法院判决,庞先生获得的拆迁款属于庞先生的个人财产,钱女士无权分割。
不过本律师也需要提醒一下读者,如果庞先生的户口是在婚后迁入的拆迁房屋,其获得的补偿款的基础将是发生在婚后的行为,其所得,应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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