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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劝酒致人亡 承担责任没商量

时间:2024-05-16

文/律师 陶玉荣 张兆利

过度劝酒致人亡 承担责任没商量

文/律师 陶玉荣 张兆利

[案件回放]

去年中秋节中午,赖某、张某、郑某等一群老知青相聚。酒酣耳热之余,他们又将各自的朋友邀来,共同开怀畅饮。由于频繁地劝酒、敬酒,赖某感觉不适并出现呕吐现象。店主刘某见赖某已不能走动,便让他躺在饭店内的沙发上休息,其他人先后离去。傍晚时,店主才猛然想起此事,待看时,赖某已死亡。经司法机构鉴定,死者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赖某死后,店主刘某等人曾与死者亲属协商损害赔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认为,赖某是在酒店喝酒过量致死的,作为该酒店的经营者和同饮者对客人没有尽到照顾和劝阻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主和几个劝酒者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赖某明知喝多酒会造成呕吐等身体伤害,仍继续饮用结果导致死亡,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酒店经营者对客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阻死者赖某饮酒,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店主刘某及同饮者张某、郑某等几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律师点评]

饮酒过量,会伤及身体甚至丧失生命。同饮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强劝他人饮酒致人醉倒或死亡,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我国民法中所说的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等被告与死者是好友,明知其酒量不大,仍然实施劝酒的行为,是导致赖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同时,酒店在经营中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而最重要的是,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绝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禁不住他人的劝说而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不幸发生,其本身应负主要责任。

此案警示人们,亲朋相聚,敬酒、劝酒要适可而止,切不可过度劝让。套用一句话说,“相聚气氛好,喝酒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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