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编读往来

时间:2024-05-16

编读往来

聊聊公务员养老保险那些事

2015年初,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也就是说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关于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相关政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共同点在于都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目前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而企业年金目前还是单位自愿建立的。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这样也就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通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以后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随着一并转移,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何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申请城市低保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1)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不少于5天。(2)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5)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哪些项目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答: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及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基础养老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或者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其他项目。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