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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时间:2024-05-16

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胡乙娟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胡乙娟

病人擅自离开医院,发生意外谁担责

李某的父亲因在单位摔倒致头部受伤,入住某市区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陪床一人。一天,李某从家中赶到医院陪护时,发现其父亲未在病房内,经寻找未果,后询问该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随即,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称其父亲被发现于市郊某景区内,业已身亡,经尸检,认定为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父亲的意外身亡让李某全家悲痛不已,其家属一致认为,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李某父亲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过程中,并未作进一步追查,在家属发现患者本人不在时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寻找并及时报案,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与其父亲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律师解答:李某父亲到被告处就医治疗,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表现为:被告需对李某父亲的病情所涉生命体征进行观测,而无需对其看管并限制活动,不负有监护义务。李某父亲入院后,被告依照其病情进行了医治,并明确告知其需二级护理,一人陪床,已尽到了所需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李某父亲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亦无精神异常,其自行离开医院,并在市郊景区坠亡,与被告的诊治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在当日15时左右,被告亦陪同家属一起调取监控录像,进行了积极寻找,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所以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超市停业装修,该不该给员工发工资

王某所在超市的老板考虑到店面及店内设施陈旧,决定停业装修,要求所有员工回家等候上班通知。过了两个月,王某仍未接到上班通知,老板也一直没有给王某发放工资,王某找老板索要。老板认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而获取的报酬,王某没有为超市付出劳动,自然也就失去了获取报酬的基础和依据,所以王某无权向其索要在家期间的工资。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王某没能正常上班,是由于老板需要停业装修,而停业装修并不是王某所造成,也不是为了王某的利益,更何况王某是根据老板的要求才回家等候上班通知,从而决定了所涉停工当属“非因劳动者原因”。这意味着老板应根据规定,视情况给王某发放工资:一是在王某因重新装修而未能上班的第一个月,老板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分别向王某支付工资。什么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条指出:“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要看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此前每月每个人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二是如果超过了一个月,王某提供了或多或少的劳动,哪怕是提供的劳动比平时相对较少或很少,老板也应当按照不得低于超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工资。三是如果超过一个月,王某仍未能提供正常劳动,超市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一般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王某支付生活费,直至王某被通知上班,从事正常工作时止。

夫妻均卖房哪个作数

张某与肖某是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肖某私自与同事胡某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卖给胡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因不知此房已出售给胡某,又私自与其朋友董某达成协议,以15万元将房屋卖与董某,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胡某没有买到房屋与张某、肖某发生纠纷。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卖给谁呢。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胡某和董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故共有人的对方不可对抗买受者,故两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

由于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董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董某享有,肖某只能向胡某承担违约责任。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主张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张某。张某能分到存款吗?

律师解答: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的所有权即从2013年1月离婚时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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