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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语相向有时候须担责

时间:2024-05-16

田野 丛林

女子网上直播闹自杀

现年25岁的顾盛松是上海市的一名小伙子,2015年,他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18岁的无锡女孩祁沛菡。他们初次见面就有说不完的话,大有相见恨晚之意。之后,两人常常相约,感情急剧升温。

然而,在他们相处的过程中,吵架拌嘴时有发生。2016年6月19日上午,顾盛松与祁沛菡又因琐事发生矛盾,祁沛菡一气之下从无锡某酒店跑了出来。中午11时左右,两人在微信中开始激烈争吵,心中烦闷的祁沛菡正好来到河边,于是拍了一张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上。顾盛松看见后,认为祁沛菡又在耍性子,就用言语刺激祁沛菡,还说要将她放在房间里的包从楼上扔下去。

11时22分,祁沛菡向顾盛松发微信说:“你扔,我就跳河,反正我在你心里不重要。”11时30分,祁沛菡见顾盛松没有回应,又拍了一段河水流动的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上。不曾想,顾盛松发来微信骂祁沛菡:“神经病,你去死吧,东西都丢了,可以去死了。”之后,他又发送了“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没人可怜你在乎你”“没有一次敢死的,你敢死吗”“不是发朋友圈了吗,怎么不跳了”及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之后,祁沛菡没有回应。

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女子溺水,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将溺水女子打捞上来,根据女子随身携带的证件,确认该名女子就是祁沛菡。祁沛菡的父母祁勇毅、郭怀云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望着躺在地上的女儿,他们目瞪口呆,伤心欲绝。

父母闹上法庭讨说法

女儿为何会溺亡?祁勇毅夫妇在陷入极度悲痛的同时积极寻找线索,他们从女儿溺亡的地点沿着河边寻找,终于在附近的草丛中找到了女儿的手机,并根据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女儿是被顾盛松逼死的。为了替女儿讨还公道,2016年8月15日,祁勇毅、郭怀云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将顾盛松推上了被告席。

祁勇毅、郭怀云诉称,顾盛松的言行深深地刺激了祁沛菡,迫使祁沛菡落水溺亡,顾盛松对祁沛菡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顾盛松向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82万余元的40%,即330140.6元。

顾盛松辩称,他对祁勇毅夫妇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但他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之所以对祁沛菡说把包从楼上扔下去,是因为要退房,祁沛菡不来拿,东西也不能放在那里;祁沛菡向她爸爸要钱,因为没有要到才跑出酒店的;他与祁沛菡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只是一般普通朋友关系;祁沛菡说过她会游泳,但是她在河里没有游上岸,说明其自杀倾向已经很强烈了;之前祁沛菡有过多次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祁沛菡的死亡报告称其系溺水身亡,是几点跳下去的,没有监控,谁都不知道;祁沛菡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祁沛菡与顾盛松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祁勇毅夫妇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与顾盛松并不熟,仅仅是从祁沛菡处得知祁沛菡与顾盛松为男女朋友。此外,祁勇毅夫妇向法庭提供了祁沛菡与顾盛松合影的照片,并提供了2015年5月6日、2015年12月10日祁沛菡、顾盛松二人的火车票。

经质证后,法院认为,照片和火车票尚不能直接证明祁沛菡与顾盛松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关系不明。但根据以上证据,结合祁沛菡、顾盛松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判定祁沛菡、顾盛松关系较为亲密,并非顾盛松所称的一般普通朋友关系。

推波助澜责难免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顾盛松的言行与祁沛菡溺水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顾盛松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祁勇毅、郭怀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2016年6月19日祁沛菡的微信朋友圈记录,以及当天她与顾盛松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当天祁沛菡曾与顾盛松通过微信发生过激烈争吵。根据生活常识,即使祁沛菡与顾盛松并非男女朋友,二人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吵,在祁沛菡威胁要跳河时,一个正常的、有理性的人应当意识到,再刺激就会有造成对方跳河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虽不能要求顾盛松一定要进行劝慰,但不应再进行言语刺激。

而在当天11时30分,祁沛菡又拍了一段河水流动的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上,顾盛松看到后对祁沛菡进行了辱罵,这显然对祁沛菡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故法院判定顾盛松的言行与祁沛菡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祁沛菡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会溺水的不利后果都应有足够的认识,而祁沛菡处事不当、遇事不冷静,面对生活琐事稍有不顺即以跳河相威胁,在微信聊天中受到顾盛松的言语刺激后,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事发时,顾盛松并不在祁沛菡身边,二人间仅通过微信聊天,所以,祁沛菡应当对其跳入河水中以致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定顾盛松对祁沛菡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祁勇毅、郭怀云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经审核应为825351.5元,其中顾盛松承担10%即82535.15元。

2017年4月11日,梁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顾盛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祁勇毅、郭怀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82535.15元。

一审判决后,祁勇毅、郭怀云及顾盛松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对于那些围观他人自杀而发出不当言语的围观者,无疑是一个警示。在生活中,这类悲剧时有发生。有的人确因遭遇重大挫折,觉得生无可恋而选择自杀。有的人却是因为生活矛盾一时情绪失控,甚至只是因为赌气而闹自杀。其实,他人只要给予一些劝慰,还是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

而有些人在围观他人自杀时,不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场,不但不出手相救,反而添油加醋,讥诮起哄,恶语相向,从而将那些本不想自杀的人推向了死亡。正如本案中顾盛松所说的,祁沛菡常常闹自杀,这正说明祁沛菡每次闹自杀时,本意并不想自杀,只是以自杀相威胁,目的是让顾盛松作出一些让步。因此,当我们遇到他人自杀的情况时,切记不要发表不当言词,否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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