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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打赢“被负债”官司

时间:2024-05-16

复林

离婚后,巨额债务从天而降

2014年9月3日,张小倩与詹伟走进金华市金东区婚姻登记处上交结婚证,领取了离婚证。郁闷、失落、解脱,张小倩心绪复杂。

张小倩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收入稳定。2009年初,她与詹伟经人介绍相识,彼时,詹伟在国有银行做客户经理。两人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之后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两套商品房,平时两人都拿出工资的一半用于日常开支,其他支出自理。一年后,张小倩生下儿子,詹伟许愿说:“我要挣很多钱,让儿子一生无忧。”

2011年5月,詹伟跳槽到某民资银行金华分行。由于工作卖力,他受到了总经理方霞的赏识和重用,不久被提拔为金华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为了干出业绩,詹伟鞍前马后协助方霞,在外应酬不断。张小倩最初予以理解、支持,可是丈夫的应酬实在太多了,每天总是很晚才回家,就连儿子的生日都忘得一干二净。张小倩多次与詹伟沟通,但依然改变不了这种状况。经过一阵冷战,心灰意冷的张小倩向詹伟提出了离婚。

就在张小倩与詹伟离婚一个多月后,金华分行总经理方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她供述了自己与詹伟合谋诈骗巨款的犯罪事实。原来,方霞和詹伟在开展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接触了急需资金的客户。在利益的诱惑下,他们合伙私下为某企业担保,从另一家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被担保企业是空壳公司,到期没有还款,老板跑路,方霞和詹伟生怕被追究2000万本息的担保责任,且怕职位不保,于是四处举债,千方百计填平了担保债务。之后,为套取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方霞再度与詹伟合谋,精心策划了一出连环计。由方霞出面找到某工程公司的老总,谎称一家民营企业以商铺为抵押物,欲与工程公司合作贷款项目。经过一番运作后,他们获得了某国有银行批准的3200万元授信。方霞、詹伟为非法占有其中的部分贷款,采取伪造签名等手段,骗得1900万元,从而归还了之前因担保形成的个人债务。工程公司发觉上当后,派人轮番逼债,方霞走投无路,遂主动投案。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后,为妥善处理多角债务关系,于2014年11月底对詹伟取保候审。詹伟因另外欠有民间借贷,他名下的房产也被抵押了出去。

当张小倩得知詹伟涉嫌诈骗的消息后,非常震惊,也庆幸自己已经与詹伟离了婚。2016年1月7日,她接到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詹伟的高中同学朱勤把她和詹伟一起告到了法院。张小倩从起诉状中获知,2014年7月15日,詹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詹伟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认为,詹伟的借款发生在与张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小倩则认为,自己已经与前夫撇清了关系,更何况她连朱勤的面都没有见过,这些债务不关她的事。因此,她不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接到开庭传票后,也没有到法院参加庭审。2016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认定詹伟所欠朱勤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本金及利息265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的第二天,朱勤来到张小倩家,声称:“夫债妻还,天经地义。”张小倩说:“我早就与詹伟离婚了,不关我的事。”前夫欠下的巨额债务,凭啥让她来背锅?懵懵懂懂中,张小倩没有通过上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忙着找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前夫讨要说法。此时詹伟自顾不暇,对张小倩避而不见,拒接电话。由于张小倩把时间都耗在了寻找前夫上,故而丧失了10天期限上诉的最佳机会。

加入同盟,积极寻求权利救济

后来,张小倩通过上网搜寻,发现“被负债”的女性大有人在。不少受前夫祸害的女性自发成立了一个民间组织—反“24条”联盟,即反对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联盟”发起于湖南,最初通过QQ群联系,2013年起“转战”微信群,成员覆盖全国各地,绝大多数是“被负债”的女性。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有的“被负债”女性反映,极有可能在离婚时,前夫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巨额债务,这些女性往往因举证不利而败诉。近年来,尽管社会舆论反对“24条”的呼声日渐高涨,但司法解释的修改需要严格的程序,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24条”的质疑作出了公开答复:“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關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尽管张小倩从公开答复中看到了“翻盘”的可能性,但远水解不了近渴,她必须直面现实,积极维权。于是,她加入到联盟的微信群,群里除了有许多像她一样“被负债”的姐妹,还有律师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对照法律规定和律师提供的意见,张小倩认为,前夫詹伟在外借债时,虽然两人还没有离婚,但一次性借了300万元债务,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由她共同承担,故而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群里一些成员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形下,再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犹豫之中,张小倩撤回了申请。

2016年9月22日,朱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詹伟、张小倩的财产,法院执行局分别向两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当天,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张小倩名下的工资账户和居住房产,查封詹伟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

工资被冻结、住房被查封,张小倩万分焦虑,她赶紧向法院第二次提出了再审申请。在申请书上,她在承认当初消极应对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自己不应为前夫债务“背锅”的具体理由。虽然该笔债务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7月,处于她与詹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借贷数额300万元,她对如此巨大的债务并不知情。在日常家庭生活无重大经营、支出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詹伟所举债务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畴。从民事法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该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非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况且借款合同是詹伟所签,而朱勤将款项打入的是詹伟弟弟的账户,更说明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此外,自己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固定的收入来源,完全满足自己的家庭生活经营,不需要举债,更不需要借如此巨大的债务。

債权人朱勤对张小倩的申请理由,提出了质疑:“詹伟借款是在2014年7月中旬,一个多月后他就与妻子离婚,这不明摆着是假离婚真逃债吗?”

在张小倩申请再审期间,詹伟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小倩以此作为间接证据,向法院证明詹伟借得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经营,而是用于诈骗事项。张小倩的再审申请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上讨论通过, 2017年10月13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朱勤与詹伟、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最新解释带来转机,再审判决免共债

张小倩该不该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此前的生效判决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推翻,婺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集体讨论研究。恰在此时,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对此,朱勤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詹伟所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经过再审查明,詹伟曾多次向朱勤借款,然后给客户转贷,并向客户收取月利率6%以上的利息,所获利息再以转账方式还给朱勤。2014年7月15日,詹伟又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用于客户转贷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息6%,按月结息。之后,詹伟按月利率6%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朱勤两个月的利息,并于2014年8月8日归还借款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归还。据此,法院认定,原审被告詹伟向被申请人朱勤借款事实清楚,其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张小倩与詹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应在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明的事实进行逻辑推演:一、詹伟与朱勤约定涉案借款系用于詹伟的银行客户转贷周转,并非用于詹伟家庭生活。二、借款当天,詹伟即将涉案借款300万元汇入他人账户,用于客户资金周转。对此,出借人朱勤也是明知的。三、涉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亦未为家庭添置共有财产。四、从涉案借款数额高达300万元的实际情况看,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巨额举债,不能简单根据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五、借款合同上并无张小倩签字确认,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伟也未告知张小倩,张小倩对涉案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不知情,故难以证实张小倩与詹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如果将该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将无借款意思表示的另一方置于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风险的未知境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2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撤销2016年2月24日判令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265万的内容,由詹伟个人归还尚欠朱勤的本金192万元、利息60万余元以及朱勤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

负责再审此案的审判长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即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两人一同在借据上签字。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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