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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微信交友被骗咋维权

时间:2024-05-16

杨学友

[案例]

李老伯退休后在家闲着没事,通过手机微信交友与外地的胡女士相识。胡女士充满女人味的温柔与善解人意的性格深深地打动了李老伯。最近一次交谈中,胡女士说因生意赔了钱,向李老伯提出借钱。李老伯与她之间虽未曾见过面,但出于对她的信任与好感,通过她在微信上提供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李老伯经银行转账方式给她汇款15000元。胡女士为表示诚信,还写了一张借条并经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李老伯(李老伯未见到真的借条)。可汇款不久,胡女士便删掉李老伯微信号码,李老伯用手机联系她不接电话。后来换别人手机打才接通,言语中尽是敷衍之语。至此,李老伯大有上当受骗感觉。胡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微信上的借据有没有效力?李老伯该如何才能要回这些钱?

[评析]

胡女士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想偿还)、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犯罪。李老伯可以通过下列办法索回15000元借款。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胡女士构成犯罪,李老伯可通过办案机关索回被骗财产。二、与胡女士协商(若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日期),鉴于她借款后躲避李老伯的不诚信行为,李老伯可随时主张要求她还款。若协商不成,李老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需弄清胡女士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经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出面、通过身份证号码到当地公安机关查实)。在微信上的借据是否为胡女士本人所写不好确定的情况,可注意保留好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内容的微信记录、微信借据,以及银行汇款凭据,凭借上述证据,应该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若胡女士不承认是借款,应由胡女士对该汇款并非借款承担举证责任,胡女士若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此案给老年人的警示是:当下会上网的老人越来越多,新鲜事物容易干扰老人的判断力,加上老年人心实,认知能力、思想敏锐能力较弱,容易受骗上当。因此在微信聊天交友时,一定要把握住自己,无论对方如何花言巧语,切记:非分之事莫想,非理之事莫为,涉财(让出钱财)之事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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