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文/张兆利
【案例】张老先生在敬老院浴室内洗澡时不慎滑倒,致身体大面积烫伤,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老人伤愈出院后,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其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院方辩称,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级别”的合同,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时下,随着我国家庭规模的深刻变化,单一的居家养老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机构养老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不少老年人选择住进敬老院度晚年,但是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敬老院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为入院的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一般情况下,敬老院根据入住老年人不同的身体状况,分为自理(一般护理)、一级、二级、三级和专护、特护等不同的护理级别,院方从低到高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那么,院方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因护理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纳相关人员入住其处,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这些服务明显具有社会活动的特性。既然敬老院从事着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活动,就应负有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故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通过这一案例提示人们,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签订一份规范完善的服务协议是很重要的。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同时,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有义务按规定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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