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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免费购物班车跌伤,超市也须担责

时间:2024-05-16

文/律师 潘家永

【案例】

我退休后经常乘超市的免费班车去选购食品。可不久前班车在行驶途中因避让一货车而紧急刹车,致使站在后面的我跌倒受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我找到该超市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商家以班车是免费提供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可以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吗?

【律师说法】

从运输合同方面看,该超市应该赔。你乘坐该超市的班车去超市购物,相互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你乘车受伤并非你自己故意、重大损失造成的,故超市该赔。

从消费合同关系看,该超市也得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提供免费班车,是为自己单方面附加的义务,免费班车可以认为是超市作为卖方提供服务的延伸以及经营场所的延伸,你乘坐免费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区别,超市有义务保障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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