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文/律师 张兆利
【案例】
居民申大妈到储蓄所存款7600元,该所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她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个月后,当申大妈到储蓄所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却误为760元。她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兑付本息,遭到拒绝,申大妈一纸诉状把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原告败诉。接到判决书后,申大妈虽认为不公,却因家中突发急事而忘记上诉。一个月后,当她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官司可以打赢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大妈为此追悔莫及。
【律师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或第三人;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申请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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