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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共同出资买房如何保证老人权益

时间:2024-05-16

曹 文

问:我是个花甲老人,儿子和儿媳购买新房资金不足,动员我把现住的旧房卖掉,把卖房的钱给他们购置新房,说新房是共同出资,共同居住。考虑到我就这么一个儿子,死后财产全是他的,我就答应了。可我又担心儿子和媳妇变脸,将来搞得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一些老同志也劝我要慎重,免得以后发生变故,连个窝都没有。我很担心,可又答应了儿子和媳妇,请问我和儿子共同出资买房有办法保证我的权益吗?苏州市读者曹文

《老同志之友》答:你可采取下述办法:一是与儿子媳妇或女儿女婿订立出资协议,注明出资份额,明确自己对房产拥有的权利,要求儿子媳妇或女儿女婿签字并公证;二是立下字据将出资赠与子女,不包括其配偶,这样子女发生婚变,自己的出资也不会被当作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瓜分;三是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证上,并注明自己的份额,切忌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四是在出资购房时与儿子媳妇或女儿女婿签订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要求子女配偶签字并公证。

儿子无赡养能力如何讨要赡养费

问:冯阿姨的老伴去世后,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但长子高某以自己没有固定职业,靠干杂活来获取经济来源,年收入不足6000元为由一直没对冯阿姨尽赡养义务,请问冯阿姨怎样才能让长子高某每月付给她赡养费?赡养费的支付标准怎么算呢?

天津市读者李殊

《老同志之友》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很明显冯阿姨长子高某不给冯阿姨赡养费,违犯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向当地法院递交民事诉状,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来让长子高某对冯阿姨支付赡养费。另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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