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本刊综合
中国官员问责趋制度化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从而成为2005年4月《公务员法》审议通过后第一位依法辞职的部长级高官,中国官员引咎辞职将日趋法制化,学者指出,建立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有利于确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建设环保型经济新政策的决心。这一事件对中国官场的另一层意义,则是显示高官引咎辞职风气,已被中央政府形成制度。
过去一段时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内地铺天盖地地进行,但什么是先进性,解振华作为一个敢于问责、主动问责的部级官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其实,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集团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其后引致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肇事的主要责任并非国家环保总局,但局长解振华以该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足,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故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并获批准。(香港《大公报》)
四大问题困扰矿山救助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主任王明晓介绍,由于我国矿山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不足。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指出,不足之处主要有4个方面:网络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敏,基础不够扎实,装备严重缺位。
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有关人士呼吁:尽快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所需的物质条件纳入“十一五”规划中。
(工人日报)
让摩天大楼更安全
英国科学家研究小组分析了250名“9·11”事件中幸存者的书面报告,发现他们在逃生行为上表现出了惊人的差异。在飞机撞击面以下的楼层工作人员当中,几乎一半人在撞击发生5分钟以后才开始逃离建筑。难以置信的是,5%的人在一个多小时之后仍然呆在里面。研究小组负责人加利亚说:“当大楼着火时他们就坐在电脑前面。这十分惊人。我们还发现,大多数人在疏散过程中与亲属进行了长时间的手机通话。这种行为与高层建筑设计者的预期相反。他们以为人们会在火警响起后几秒钟内有序撤离。”
加利亚的计算显示,事实上撞击面以下楼层的人们所拥有的时间只是刚够逃脱。从最后一名工作者走下楼到每座大楼坍塌的时间只有几分钟之差。很多人拒绝离开他们的座位,但如果征募高级主管和其他管理人员当救灾指挥员,情况就可能改善。此外,当人们从狭窄的楼梯往下走的时候,消防员正携带工具往上走,造成了延迟。但根据情况模拟,这种拖延还不至于造成生命损失。
加利亚的小组对此提出了重要的建议,包括:给救援车配备空气过滤器,这样他们不会被建筑倒塌造成的令人窒息的烟雾阻碍;研发能在火灾中运行的电梯;让高级主管人员充当救灾指挥员;警告人们在脱险之前不要打电话;以比较远的间隔建筑宽阔的水泥楼梯。
(英国观察家报)
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通过注册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2005年第8号公告,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各单位组织申报,各地、各部门初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2680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其中福建省注册人数为288人。
另外,2005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顺利结束。根据人事部提供的数据,全国89168人报名参加考试,实际参加考试72556人,13236人考试合格。各参考人员需要查询的只需拨打所在省份人事考试中心电话或登录人事考试网,即可查询分数或索取办证通知。
(扬羽)
中专以上人才每矿不足3人
据调查,目前30万吨以上大中型煤矿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2.67%,大专以上占5.44%,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仅占0.3%;30万吨以下小型煤矿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平均每矿不到3人。多数煤炭企业专业人才补充量不足需求的10%。县以上国有煤矿中,96%的企业缺乏机电人才,88%的企业缺少采矿人才。
目前全国每年招收的地矿专业新生约500人。据对9所原煤炭院校的统计,2002年~2005年共有毕业生37931人,而到煤炭行业就业的只有3538人,不到10%。“兵不强”是目前煤炭行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不仅对煤矿安全构成隐患,而且对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发展煤炭教育,建设一支与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煤矿职工队伍。
(工人日报)
防腐可使我国每年减损1500亿
2004年我国因腐蚀造成的损失就高达5000亿元。而如果实施有效的腐蚀控制,我国每年可减少损失1500亿元。
世界各国每年因腐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该国当年GDP的3%~5%,远远大于自然灾害、各类事故损失的总和。此外,国内外因腐蚀引发的环境与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尽管腐蚀有如此大的危害,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渐进性,容易被人忽视。
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只要实施有效的腐蚀控制,至少30%的腐蚀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说,防腐可使我国每年减少损失1500亿元。
(中国化工报)
煤炭法修订专章规定煤矿安全
煤炭安全与职工权益保护成为了煤炭修订第四稿的修改重点之一,这是从2005年12月15日在北京西郊宾馆召开的煤炭法修订第四稿研讨会上获得的信息。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第四稿辟专章就“煤矿安全”和“煤矿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规定。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所副所长司坡森在对该法修订第四稿进行介绍时说,近年来由于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损失惨重,这使得煤矿安全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在此次煤炭法修改稿中单独设立一章就此进行了规定。从修改内容上看,在“煤矿安全”专章增加了诸如“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义务”、“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矿长资格”、“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多方面的新规定。在“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章节还增加了对矿工实职业病强制检查和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要求加大对遇难矿工的民事赔偿力度。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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