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李磊
“君子”范畴除被先秦儒家在德性层面予以界定之外,亦为战国秦汉法律制度所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徭律》与《置吏律》各有一例,《秦律杂抄》中有两例。可见“君子”不仅是士阶层的自称,更是一种法律身份。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对为吏者的德性提出了要求,这表明君子之德内在于当时的政治规范。可以说,秦汉君子近四百年的生存与发展皆处于制度与道德的双重规范之下。
随着地方社会与朝廷之间政治通道的建成,商人、豪强地主纷纷以改變文化面貌的方式跻身君子之列。《后汉书·李通传》记载了南阳宛县李氏的发展情况。李氏“世以货殖著姓”,李守“初事刘歆,好星历谶记”,在王莽主政时担任郡国宗卿师,其子李通任五威将军从事,出补南郡巫县丞。后来李通“居家富逸,为闾里雄,以此不乐为吏,乃自免归”,“会光武避(事)〔吏〕在宛,通闻之,即遣轶往迎光武。光武初以通士君子相慕也,故往荅之。及相见,共语移日,握手极欢”。“世以货殖著姓”的李氏因文化面貌的改变(李守“初事刘歆”),而被光武帝视作士君子。
知识分子、商人、豪强地主在地方社会的合流,对以编户齐民制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两汉之际聚集乡党、宾客起兵的多是这些具有一定文化的地方著姓。根据王彦辉的研究,东汉三国时期县域管理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乡成为税区,赋税、力役等管理事务多集中于县廷。秦汉法制史研究者籾山明依据长沙东牌楼出土木牍,认为东汉后期乡、亭的平诉职能已近瘫痪,地方的司法救济转由郡督邮掾负责。王符《述赦篇》讲述了东汉司法腐败的社会后果:“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什六七矣。”王符认为,即便有能力依司法程序上诉至尚书机构的君子,也难以维护权益。东汉地方治理体系的这些变化,部分动因是大姓、著姓的发展所导致的乡政瓦解。在地方治理缺失的情况下,豪强化的君子重塑了自己的社会角色。
仲长统《损益篇》言:“彼君子居位为士民之长,固宜重肉累帛,朱轮四马。”这一观点所针对的是“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的选士标准,但他强调了君子“为士民之长”的身份,认为朝廷应该给予“重肉累帛,朱轮四马”的待遇。仲长统认为只要取之有道,君子是有权利享受的,“故由其道而得之,民不以为奢;由其道而取之,民不以为劳”。仲长统的主张反映了君子与豪强合流后的自我意识,以“士民之长”享有财富与权力。
南阳郡为东汉帝乡,“前后二千石逼惧帝乡贵戚,多不称职。畅深疾之,下车奋厉威猛,其豪党有衅秽者,莫不纠发”。后在功曹张敞的劝谏下,王畅“更崇宽政,慎刑简罚”。王畅试图以“布衣皮褥”“车马羸败”的君子之道教化南阳豪族,但这一方式被刘表视作“夷齐之末操”。在刘表看来,居上位者有权而且应当比居下位者更为奢靡。
刘表与王畅同为山阳高平人,山阳与南阳是党锢之祸最为严重的两个地区。在第一次党锢之祸中,范滂被释放,“始发京师,汝南、南阳士大夫迎之者数千两”。第二次党锢祸起山阳,刘表、张俭等二十四人被告发“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刘表名列天下“八及”与山阳“八顾”之列。《后汉书·党锢列传》云:“及者,言其能导人追宗者也”,“顾者,言能以德行引人者也”。刘表等山阳、南阳名士的观点代表了士君子的普遍看法。崇尚“夷齐之末操”主要发生在党锢之祸后。
尽管豪强化的君子强调享有奢华的权利,但他们在精神上毕竟是君子,正如北海名士邴原所言,“君子于其言,出乎身,加乎民;言行,君子之枢机也”,具有强烈的正俗意识。
与儒家传统的正名论相比,荀悦强调“听言责事,举名察实”对于正俗的意义。荀悦生活在汉魏之际,这一正俗说是将刑名学纳入名教之治中,既针对百姓,也针对君子。这一风气在汉魏之际的延续,是荀悦提倡“听言责事,举名察实”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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