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中国船王”家族四代的世纪诉讼

时间:2024-04-24

王玉琴

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公司一艘28万吨的轮船,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23日,日方公司主动支付40亿日元,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尽快解决被扣货船问题。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首起胜诉案。

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陈顺通,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一次偶然机会,陈顺通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为报答救命之恩,特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

中国首家独资海运公司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太平”号货轮。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在以后的6年里,中威轮船公司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先后从英、澳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轮,其中的“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顺通并被时人称为“中国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当时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8·13”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中威”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为维修船只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交通部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凭此信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陈顺通当时罹患癌症,明白自己时日无多,他在1949年8月8日定下遗嘱,把“讨船”事宜交给了长子陈恰群。

除了责任,交到陈恰群手中的还有1936年陈顺通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一份租船合同。从那时起,这份租船合同,就是陈家人最重要也是最珍贵的物品。“中国第一船王”于1949年11月14日病逝。

儿子陈恰群:

赴日打10年官司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并重新注册中威轮船公司。也因此,这份珍贵的租船合同以及其他重要的原始文件得以完整保留。租船合同就好像家族的命根子一样。也因为保留好了这份租船合同,陈恰群后来才得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

当时,他的母亲、妻子、孩子都在上海。而陈恰群的选择是,离开家人去完成父亲的遗命。此后,他21年都没有回来,和家人全靠书信往来。

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理由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不过,此案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让当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称的绪方浩的资助使得诉讼能够进行。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回答“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为确认这一身份就花费了5个月时间——陈当时为香港居民,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免除国家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为由推诿,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周恩来总理专门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处理)。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endprint

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在日本奔波十多年,花费60万美金打官司的陈恰群肝肠寸断。为了履行家族责任,陈恰群变卖了家中很多珍贵的古董,而公司收益也大多花在了打官司上。1985年,陈恰群积劳成疾,67岁时不幸中风。

尽管这场官司陷入困局,但陈恰群把希望放到了儿子陈震和陈春身上。中风之后,陈恰群立下遗嘱,要求陈震和陈春代替他继续索赔。遗嘱中写得清清楚楚,官司打赢之后次子陈春要重新组建真正的中威轮船公司,恢复祖业船运。索赔款中大部分应用于家族事业,其余的赔款应照顾好陈家的兄弟姐妹。

第三代:

20年诉讼终有定论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日本公司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这次在中国本土打官司,陈氏家族组织的律师团人数创造了中国民事案的纪录。囊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美国法学界名流的律师团和顾问团成员总数多达56人。

而这个教科书式的异常复杂的案件,此时的被告则由日本政府变成了日本的企业,并且被告对象一变再变。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当年对“船王”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无任何证据,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 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不但被告在变,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轮船公司加上了陈震、陈春两位自然人。

此案于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开庭。可由于年代久远、文书材料浩繁等种种原因,一直到2007年,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款项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2010年,该案二审终结,维持原判。在被告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法院于2011年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长达20年的诉讼终有定论,但案件却仍未终结。遗憾的是,老船王之子陈恰群并没看到最终的结果,他于1992年4月在香港去世时,两个儿子都在身边陪着他。

更令人遗憾的是,2012年3月,同样是耗尽了一生的心血后,70岁的陈春因为突发心梗在上海去世。此时,他和哥哥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因难以跨国执行等原因,上海法院判决的这1.9亿元的赔偿款,日方并未交付。

曾孙:

拿到2.4亿赔偿划上漂亮句号

陈春去世,给儿子陈中威这个原本普通的数学老师出了一道选择题——是继续过简单的老师生活,还是接下父亲的接力棒,继续扛下家族的使命?

在家族的紧急会议上,包括伯父陈震在内的长辈认为,陈中威是第四代中的长子,也一直了解船案,而且名字中又有“中威”,应该承接责任,负责之后的索赔。于是,家族的接力棒交到了陈中威手中。

“我小时候总是看到父亲书桌上有一大堆各种案卷资料,父亲总是很忙,经常看不到他。”陈中威自责道。在陈春去世前,他并没有太多疾病,但总是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所有有关案件的材料总是自己写。那时,在讨论案情时,他们讨论得更多的是索赔款拿到之后公司应该如何发展,陈春做了很详细的计划。陈中威总认为,父亲一定可以把这起持续了将近一个世纪的索赔案画上圆满的句号,并没有料想这个责任这么快就落到自己肩上。

陈中威选择了“家族使命”。“我喜欢当老师,有朝一日可能还是会回去教书。但是我有这个家族使命,我希望对父亲有交代后再去做自己的事情。”陈中威感慨,这也许就是自己这个姓氏的宿命。

或是冥冥中自有天意。半年前,陈中威全家定下了陈春(骨灰)在老家下葬的时间,是4月20日。彼时,距离陈春亲笔写下提交判决强制执行申请已经2年半,何时会执行,陈中威并不知道,只是等待。奇巧的是,2014年4月19日晚上,陈中威忽然接到了律师的电话,告诉他为执行生效判决,就在当天,上海海事法院已经正式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公司一艘28万吨的轮船,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23日,日方公司主动支付40亿日元(约合2.44亿元人民币),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尽快解决被扣货船问题。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首起胜诉案。

“那种滋味什么都有,激动、欣慰,太奇妙了。”4月20日,陈家30余口人驱车前往宁波,参加陈春的下葬仪式。在车上,陈中威宣布了这个消息。

冒着小雨,陈中威捧着父亲的骨灰盒,久久的。棺木落下前,陈中威的眼泪一颗颗地落下来,滴在了骨灰盒上。他终于可以挺着胸膛说:“爸爸,你放心吧,强制执行已经正式执行,我一定会把赔偿追下来,你要放心。”“这个结果晚了,但还是来了。”这场家族索赔案就像愚公移山一样,一点一点地做,总有成功的一天。陈中威说,他会完成祖父的遗嘱,“组建中威轮船公司,恢复祖业船运,都将在计划中。”

(杨琳荐自《看世界》)endprint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