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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与外延

时间:2024-04-24

李德龙 荣江涛

自1994年至今,走过20年历程的中国互联网,带给中国公众不仅是应接不暇的网络奇观世界的同时,其多样性的语言生态景观也令人叹为观止。网络语言暴力的出现就是其中之一。受网络社会技术语境的影响,网络语言暴力呈现出与现实社会语言暴力诸多的差异。图符化、群体极化等显在特征和一件件现实事件在网络社会里形成“暴力狂欢”。网民面在新闻网站、虚拟社区、BBS、微博等诸多网络区隔内留下海量的暴力痕迹。“虐猫事件”、“铜须门”、“死亡博客”等众多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引人关注。面对纷繁芜杂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只有厘清概念,科学界定,才能客观、理性地面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现象,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纷争

概念由内涵和外延组成,前者是概念涵盖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后者是其包含的对象与范围。综观当前对学界、业界两个方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概念内涵的三种观点。

1.语言说。即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暴力语言。如金君俐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它是指网络世界的那些具有‘暴力特征的语言。” [1]这一界定将暴力(violenc)等同于语言,仅仅注意到了暴力的表现手段,而从本质上忽略了暴力的行为特征。事实上,自西方学术界研究暴力(violenc)现象以来,无论是早期仅仅将其看做是对肉体或经济的伤害行为,还是后来将心理和语言暴力也纳入其中,都无一例外地将暴力(violenc)界定为行为。如阿·拜特格尔指出“暴力不仅表现为纯肉体的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心理的和语言的多种暴力形式。” [2]可见,将网络语言暴力等同于网络暴力语言的界定是不合适的。

2.行为说。与语言说相对的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行为。如杨东伟、李惊雷认为“网络语言暴力专指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发生的以语言为媒介、对特定对象的辱骂攻击行为。” [3]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说内部又分化为“言语行为”、“侵权行为”、“舆论行为”等。如邱业伟,纪丽娟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4]而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舆论行为”的学者则指出该行为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 [5]符合以上特征即为网络舆论暴力(或语言暴力)。

3.权利说。即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话语霸权。李宪玲认为“网络语言暴力,具体说来就是在属于新兴媒体的网络上,采用霸权的方式,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剥夺了他人的一些话语权力,导致的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身体伤害。” [6]任敏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暴力显现在语言中,就是用语言霸权的形式剥夺他人的平等交流的权利,企图用这种语言来强制别人接受自己偏激的思想,从而对他们的思想或者心理上产生某种程度的伤害。”二者都将概念的本质属性界定为“话语霸权”。

(二)概念外延的两种观点

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外延即网络语言暴力这一行为涵盖哪些对象。从目前概念界定来看,表现为以下几种:

1.语言说。金君俐,杨东伟,李惊雷,李宪玲等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限于语言,如“以语言为武器”、“以语言为媒介”、“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等。持这一观点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语言表征主要是辱骂、侮辱、诽谤、嘲讽、诋毁等人身攻击性言辞。

2.信息说。这一观点从信息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语言暴力由言语攻击行为、人肉搜索行为、隐私公开行为等多种暴力形式组成的共同体,如邱业伟,纪丽娟等。

语言说和信息说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由个体或者群体实施,且具有强制性、攻击性,都是以语言攻击行为为主体。区别在于信息说将暴力的范围拓展到舆论事件全程中由网民发出的各种攻击行为。这一观点主要由传播学界和传媒界的学者提出。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界定

辨析各方学者和网民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我们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语境。

网络虚拟空间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语境,由于网络虚拟语境的特性,网络语言暴力在暴力语言的表征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如因网络语境的隐匿与自由,使得网民在发表意见时无所顾忌、恣意妄为,从而产生比现实语言暴力程度更深的暴力语言;由于网络语境的超时空性,使得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由个人行为出发,大多会形成网络群体语言暴力景观,而且受到群体影响,以及技术的强化,网络暴力语言会愈加极化,加深暴力程度。由此可见,网络语境是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重要场域。因此,由网络转入网下(社会现实语境)中的的延伸性的暴力言语行为不能算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要素。

关于构成要素,有学者认为是“客体、主体和实施方式”三要素。[7]网络语言暴力由暴力言语行为的场域、施与方、承受方和暴力语言四个要素组成。施与方和承受方是语言暴力的施、受双方,施受双方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因此,会形成多种关系。如个体对群体、个体对个体、群体对群体等多元互动关系,并且个体与群体之间也会相互转化。暴力语言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手段与工具,是否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是其是否称为“暴力”的关键。这4个要素构成了网络语言暴力这一特殊场域的言语行为。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endprint

网络语言暴力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带来明显负面效果,其负向功能显而易见。更有歪曲和违背事实真相、蛊惑人心、恶意侮辱等言论将网络受众和舆论事件引入歧途,甚至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利用,造成错误舆论导向。这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如网络谣言、谤言、群体对骂等。但网络语言暴力也有其正向意义。由事实出发,对现实社会事实存在的,由媒体或网络曝光的“假、恶、丑”等现象,网民使用言语的利器,借助网络的自由空间,对其实施言语制裁、舆论监督,从而对其形成心理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方再心理或事实上接受网络的宣判和制裁,甚至会影响行政、法律和社会的进程。

(四)网络语言暴力的影响。

网络语言暴力因其攻击性和伤害性本质而给承受方带来身心伤害。但从功能角度而言,这种伤害又具有正反两个方面,即积极伤害和消极伤害。

由以上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语境、要素、功能和影响这四个方面来看,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运用具有暴力性(讥讽、嘲弄、咒骂、侮辱等)的书面、口语、图符等多种手段对他人(个人或群体、组织等)实施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言语行为。

狭义: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不顾事实真相,运用具有暴力性(讥讽、嘲弄、咒骂、侮辱等)的书面、口语、图符等多种手段对他人(或群体、组织等)实施恶意攻击和伤害的言语行为。

从广义上,网络语言暴力包含正负两种功能的语言暴力;从狭义上,网络语言暴力仅指具有负面功能的暴力行为。我们认为,从功能角度界定网络语言暴力,能够比较全面关照、客观评价这一特殊场域的复杂现象。解决前文呈现的概念界定纷争,为评判和管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奠定理论基础。

注释:

[1] 金君俐:《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和对策初探》,《新闻实践》2009年第4期

[2] [德]阿·拜特格尔:《何谓暴力?暴力释义与暴力使用类别的商讨》,《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1期

[3] 杨东伟 李惊雷:《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社会心理机制探究》,《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4] 邱业伟 纪丽娟:《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西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5] 彭兰:《如何认识网络舆论中的暴力现象》,《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年8月25日

[6] 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7] 陈代波:《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李德龙:长江大学文学院、武汉大学博士生;荣江涛:湖北广播电视台妇女儿童广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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