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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记者补上保密法这一课

时间:2024-04-24

陶克强

2014版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正在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换发记者证,首次要求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这无疑将给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运行构筑一道“防火墙”。笔者认为,要预防和杜绝记者在采写新闻中出现泄密事件,还要给记者补上保密法这一课。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条款提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显而易见,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机密的责任和义务。正如此次换发记者证所要求的那样:新闻采编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未经本单位允许不得随意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但综观现实,却时有记者故意泄密的事件发生。据2014年5月9日新华网报道,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0岁高龄的原记者高瑜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甘愿接受法律惩处。而早在1993年,高瑜曾因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故意泄密者有之,过失泄密者亦有之。值得记者警醒的是,因为不知道什么信息需要保密、什么信息可以公开,所以写稿时随心所欲地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有的时候甚至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或是追求什么轰动效应,把不该写进报道的内容一古脑儿全写了进去,以致于“过失泄密”而浑然不知不觉。2008年2月6日南方都市报一篇题为《防记者泄密 找武警站岗》的报道称:因为担心中国优势项目备战信息被对手探知,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实施了武警站岗、公安巡逻、保安严查出入证等措施,“层层设防,防的就是记者。”中国体操队领队张佩文明言:“摄影和摄像记者直接把动作拍进去,稍后一公开,全世界都知道我们的秘密了。”中国举重队一位人士则称:“文字记者为了追求稿件详细、生动,会不停地刨根问底,他们把队员一天的训练内容全问出来了。”

因为记者过失泄密而对实际工作造成伤害或是负面影响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浙江某地一媒体记者在报道一旧城改造规划的新闻时,把实际区域、拆迁时间等暂时不能公开的信息和盘托出,以致于待拆迁区域一时间兴赶快了乱搭乱建风:当地居民为了多拿拆迁款,纷纷建起临时性房屋待价而沽。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看到媒体刊登的消息后后悔不已:本想借助媒体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没想到给实际工作带来大麻烦,除了增加工作难度之外,关键是拆迁成本大幅上升。

在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记者必须敬畏法律、熟悉法律、遵守法律。如果在采访中得到的重要信息,故意向第三方或是境外势力泄密而获取非法所得,那就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因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出于疏忽大意或是无心之失而泄密,虽然个人主观上没有泄密之故意,但给国家、部门、地方、企业、团体单位等对象造成重大损害或是损失,因而还是存在主观过失必须要承担过失泄密的法律责任,或许因为自己的一不小心而一脚踏进“监狱大门”,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由是言之,作为主管新闻业务的部门或是记者所在的新闻单位,为杜绝记者在采写稿件中出现“泄密”或是“失密”行为,除了聘请法律顾问帮忙把关之外,最重要的是通过专题培训给记者补上保密法这一课,尽快给记者绷起一根保密守法之弦,并让记者弄清楚泄密带来的危害和应承担的责任,着力提高记者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或是杜绝记者出现无心过失的“失密”之误。事实上,只要新闻报道出现泄密事故,无论是故意泄密还是过失泄密,除了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之外,相关领导同样逃避不了相应的连带责任。

有人这样描述记者工作:“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就要时刻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新闻伦理,自觉对要求保密的信息做到守口如瓶,坚决不将涉密信息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争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带头人。具体来讲,作为一名记者,要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上下功夫,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生航船的压舱石。一要提高保密意识,坚持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报的不报。二要抵御外界诱惑,用职业操守约束自己,切实做到“眼不红、嘴不谗、手不伸”。三要增强防范能力,对涉密信息进行专门技术处理,千万不能随意乱放或是丢弃,在涉密信息处理和保管上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 (嘉兴日报报业传媒集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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