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邓海建
本就是转基因食用油,却只在包装不显眼处小小地标识“转基因”字样。在转基因安全屡屡沦为口水战的当下,金龙鱼等品牌转基因食用油,再次卷入涉嫌欺诈疑云。
有律师指出,市场上的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问题,随后在网络上发起依法维权行动,此后有80多名律师、公民响应,目前全国共立案11件。
事实上,国家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早就提出了相关要求。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只是,面对“明显”“醒目”的要求,食用油企业却坚持认为“看不清字才叫不显著”。
这话虽然“欠抽”,却又未必违法。因为条例虽在,但怎样叫“明显”、如何才“醒目”,确实没有更详实的要求。换言之,当初为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标识诉求,操作起来失之宽泛,说与没说,基本一样。于是较真起来,各说各有理,最后只能是一地鸡毛的话题。
要想避免转基因食品标识玩“微缩”,起码要有两重解读:一是什么样的转基因食品需要标注?二是转基因食品怎样才算“醒目”标识?
就前者而言,不妨借鉴国际经验。譬如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以过程为基础进行管理,转基因产品实行全面强制性标识。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0.9%,可以将该食品中转基因成分视为无法避免的少量无意混杂,不需要标识;>0.9%则必须标识。世界其他实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国家,大都也有类似的标识值,韩国为3%,日本为5%。于后者而言,还须细化“明显”“醒目”的具体要求,譬如标识的位置、字号、内容、面积占比等。
总之,不能再拿“以其昏昏”的法规条例,来实现转基因食品标识“使人昭昭”的理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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