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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初探

时间:2024-05-17

王羽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瑰宝,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在当今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也在国内整个旅游市场的带动下飞速发展。非遗保护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本文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揭示非遗保护中一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利于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日本在1950年以《文化财保护法》实现了法律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和保护制度的规定,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说保护的倡议”,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本文所采用的概念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

(二)利益相关者概念

利益相关者的英文表达为Stakeholder,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08年,原本的含义为人们在某一活动或企业中下注,在进行活动或运营企业过程中盈利或赔本。根据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受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个定义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都看作利益相关者,很大程度上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含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相关利益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非常之多,政府、旅游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居民、游客、旅游從业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团体、旅游相关其他企业(旅游交通、饭店业等)、媒体、教育机构等。在王纯阳、黄福才的《基于多方博弈的村落遗产地旅游开发模式形成机理研究——以开平碉楼与村落为例》中,通过向地方级旅游局、文物局、文化局、各类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高等院校的相关专家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将回收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类: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居民、旅游者四类;蛰伏利益相关者包括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相关企业、碉楼业主四类;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特殊利益团体、教育机构和媒体三类。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我国,政府拥有制度设计与安排的权利,有资源分配的权利。在非遗产业化的决策方面,政府代表着社会效益,代表当地居民所追求的利益,其中包含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政府在确定旅游企业的经营资格时,需要认真审核旅游企业的实力资信、管理水平以及开发、建设、保护非文化遗产的能力,然后才会做出决定;政府在确认非遗传承人时,首先要确认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现状、传承人的传承情况,掌握程度,政府在考虑非遗产业化决策时,传承人的传承现状、经济收入等都是必须要考虑在内的。

旅游企业具有资本以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专业优势。在非遗产业化投资方面,旅游企业追求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发展目标,旅游企业是否投资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取决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环境和资源特色,其中投资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基础环境、客源保障情况和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会在政府给定的框架内采取对自身最有利的策略,也存在为了经济利益而跨越政府所给框架的可能性,形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开发的状态,对当地的社会、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过程当中,政府为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会一直关注旅游企业的行为,二者形成多个阶段的博弈行为;传承人为了自身的传承使命,也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而参与到旅游企业投资的非遗产业化当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指出,非遗具有传承性、活态性、无形性、社会性、开放性等特点,传承性奠定了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传承人是非遗保护与发展的源泉与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世代相传的核心,非遗的传承、发展、创新都离不开传承人的努力,保护非遗的前提是保护其传承人。

参考王纯阳、黄福才的《基于多方博弈的村落遗产地旅游开发模式形成机理研究——以开平碉楼与村落为例》对利益相关者分类,结合以上所分析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设定为政府、旅游企业以及传承人,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过程中既有合作,也有利益追求方面的差异,现根据我国非遗保护的现状和所期望的发展方向给出相应的非遗产业化建议。

二、相关建议

(一)政府

政府作为产业化的主导者,在非遗产业化中首先应当提供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与资金保障。首先,非遗的产业化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在旅游企业与传承人看到非遗产业化的效益后,完全有可能不计后果将非遗过度产业化以取得短期利益,而非遗的无形性、活态性使得非遗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挽回。我国应该参考高水平的国际立法方式,与国际标准、惯例和规范方式相接轨,同时也要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除了法律保障之外,制度保障也相当重要。建立独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机构,并形成一套独特的、适用于地方政府的保护非遗的政治体系,还可以鼓励当地教育机构加入非遗的学习与保护。第三,非遗的产业化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无论是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旅游企业的优惠、对传承人的资助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我国中央政府目前有专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项目,但由于项目过多,分配到每个文化遗产项目的资金严重不足。所以地方政府为保护非遗以及促进非遗产业化可持续发展,必须再加大资金投入。

(二)旅游企业

非遗产业化需要有适当的宣传才能引起社会各界对非遗的广泛关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与游客,一方面为旅游企业直接带来客源,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大众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与产业化中来。同时,企业应该加大其投资力度。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对传承人的劳务工资,旅游企业只有扩大这两方面的投资,才能获得长远的利益。

(三)非遗传承人

对于非遗来说,传承人至关重要,非遗是自其出现后一代代传承下来的,若中间的传承人不认真学习前辈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艺,也不认真地向后人传达非遗的知识和技艺,那么非遗在传承过程中则会面临变形甚至是失传的危险。非遗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当中,除了自身的兴趣以外,还应该有一种责任感、使命感,他们承担着非遗的传承,承担着中华文化的传承,是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的一环。在另一方面,非遗具有活态性与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根据时代的发展有所变化,也许每个时期都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若一味遵循以前的发展足迹,也会被淘汰。因此,非遗传承人还要在非遗发展过程中与时俱进,将非遗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赋予它时代的内涵。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保存有众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其保护与传承存在着很大的复杂性。本文研究基于政府、旅游企业和传承人三个方面对非遗产业化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对我过非遗保护和发展提供可行性参考。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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