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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导游薪酬制度探讨

时间:2024-05-17

杨丽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的实施,导游酬薪问题已经引起了旅游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旅游法》实施后贵州省导游人员从业、薪酬与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发现贵州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仍然存在导游薪酬制度不完善、导游人员相关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科学构建导游薪酬体系的相关策略。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了旅游法律法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013年10月,《旅游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对旅游各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明确了我国的导游薪酬制度,保障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但同时也出现了导游收入锐减、导游工资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为促进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导游薪酬制度,加大《旅游法》的执法力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一、《旅游法》对导游薪酬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前,导游薪酬没有保障,带团压力大,在接到消费能力强的旅游团时,需要向旅行社交纳“人头税”,因此,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会想方设法地让游客进店购物。自然而然,某些导游在对待购买力高的团队和购买力低的团队时,会有不一样的服务态度,以至于被游客投诉,从而降低了服务质量。为改善这一状况,《旅游法》应运而生,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一)保障导游合法收入

目前,我国的导游人员中有超过70%是没有基本工资的,带团补贴也是少得可怜。通过安排游客进店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的方式,成了导游获得高收入的主要途径,所以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极力说服游客购物,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强迫游客参与自费项目,以提高自己的收入。《旅游法》明确了我国导游的薪酬制度,减少了导游的“灰色收入”,使导游市场逐渐规范化,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将非法导游驱逐出旅游业,《旅游法》不仅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作为必要前提,更提到了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条规定不但规定了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导游的合法收入也同时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特别是旅行社聘用临时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该向导游付给全额服务费用,这是一个很全面的设计。

(二)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新法出台前,有些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这样的行为被称为“买团费”,特别是在聘用临时导游提供导游服务时,有很多的旅行社会要求导游垫付全程的接待费用,要求导游“买团”。这样的做法是导游市场的“潜规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旅游法》的这条规定提升了《旅行社条例》中有关这条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导游的基本收入,更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但《旅游法》的实施也存在消极影响,《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条规定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原本算得上是高收入人群的导游不再获得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正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在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实施之前,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靠游客购买商品获取的回扣和游客给的小费。《旅游法》实施后,尽管旅行社将带团补贴提高到275元/天、325元/天和375元/天三个等级,但导游的收入相比较于之前仍然减少了很多,对有些导游来说甚至不到原收入的一半。据贵州某旅行社导游的透露,在《旅游法》实施前,她接待一个省内的旅游团,最高每天可以达到上千元的收入,但现在每天只有固定的275元接團费,只是过去的1/4。《旅游法》实施至今,已经造成很多导游退出旅游业。

二、《旅游法》实施后贵州导游薪酬构成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根据导游管理的各项规范性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导游机制。近几年导游人员在从业、薪酬与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宏观来说,除了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以及法制建设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外,也与旅游产业本身正处于转型期有密切的关系。虽然《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为导游薪酬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导游目前所处的困境和面临的种种问题成因复杂,是多年来难以治愈的痼疾。

近几年,作为旅行社一线接待人员的导游自称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最低保障、无三金福利,有的导游甚至带团都没有补贴,还要上交“人头税”,所以导游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导游的收入不稳定,很多旅行社只给导游少量的工资或者不发工资,旅行社不养导游,就更不会高薪聘请导游了。据调查,目前贵州导游人员的薪酬构成是:专职人员为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兼职人员为带团补贴。《旅游法》实施前回扣是导游人员主要的收入,被称为“灰色收入”,导游带团时,可以有高回扣,高报酬,按一定比例分给司机。所以,导游在带团时,有些导游会强制游客购买商品,提高自己的收入。回扣是导游的生存之道,但这种回扣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和社会舆论,使广大消费者对导游及旅行社缺乏信任,导游服务质量差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法》实施后,不再有回扣,专职导游除了300~600元不等的月基本工资和每天200~300元的带团补贴外,根本毫无保障。旅游具有季节性,所以导游还要承担“短暂性失业”的风险。

三、《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体系建设对策

《旅游法》实施之后,给旅游业内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游作为旅游业的主体、重要的参与者,最明显的感受到的变化就是薪酬问题,不能拿回扣了,工作薪酬不到原来的一半,很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或者已经投身到别的行业,但也有部分的人留了下来。留下的导游们说,收入低了,但工作更单纯了,离职的人很多,工资确实降低了,但《旅游法》的效果已显现,它让导游回归了本真。贵州省某旅行社经理说:“此前导游收入靠佣金和回扣获取是不合理的。”《旅游法》实施的成果让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逐渐透明起来。同时,过去导游没有基本工资,靠着高回扣获取高的报酬,但同时也承担着淡季没有游客的风险,现在某些旅行社给专职导游每月基本工资并交纳“五险一金”,按天计算导游服务费用,而且写入合同细则,这对导游来说,收入更相对稳定一些,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收入相较过去,降低了很多。很明显,导游考虑转行的原因就是收入与之前相比少了很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称为焦点。《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制度是基本工资+带团补贴,资深的导游和新导游的收入差不了多少,做得好的那部分导游则选择了拒绝带团,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导游薪酬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按导游星级和资质级别发放带团补贴

旅行社要有合理的薪酬制度,能者多得,如果做多做少都是一样的酬劳,就会让很多导游寒心,就如部分资深的导游一样选择拒绝带团,或者跳槽到别的行业,对旅游业的发展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为了留住导游,旅行社每月给导游基本工资外,还可以根据导游的不同星级和资质级别,给出不同的带团补贴,资深的导游得到的报酬更多一些,更能满足他们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也能激励新生的导游更努力带团,往更高的级别提升,收入较多的旅行社还可以适度提高基本工资吸引大量导游。

(二)根据导游服务质量发放薪酬

为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激励导游带团的热情,旅行社可以根据游客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发放导游薪酬。导游在带团结束后请游客填写一份关于本次旅游活动中导游服务的问卷调查,由旅行社按季度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对导游发放不等的薪酬。这样还可以有效地减少导游对待购买力不同的旅游团,采取不一样服务态度的现象,使导游对游客一视同仁。

(三)依据合同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2013年12月,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第35条作出详细的解释,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这令所有旅行社和导游都松了一口气。在与游客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购物活动,这样导游的酬劳相比之前又提升了许多,并且导游可以得到可观的收入,而游客也可以买得舒心,透明的消费让旅游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从情感上提高导游满意度

在《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开始为导游交纳“五险一金”,在这基础上,旅行社还可以根据导游工作的时间长度和作出贡献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并在节假日发放一些礼品给导游,组织集体活动,比如素质拓展、文艺表演等活动,让导游融入到旅行社这个大家庭,同时也能提高导游自身责任感和职业认同度。导游是旅游接待的核心,让他们不再仅仅只是为了报酬在工作,而是因为热爱这份工作而工作。

(五)加大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与监督力度

在行业管理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因地制宜地制定《旅游法》相关实施细则,运用法规的形式规定导游人员薪酬,并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导游薪酬在旅行社自行規定的基础上,须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应要求所有旅行社均要为导游人员购买相应保障。

(作者单位: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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