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洪菊花 骆华松 梁茂林
摘 要:文章从主体间性视角综合了能源供应国、通道国、消费国的能源需求安全、运输安全、供应安全进行了研究,闡述了以下四个观点:能源安全具有主体间属性;能源安全关系是主体间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能源安全驱动机制是一个主体间性过程;主体间性视角为建构“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提供了一种思维。在主体间性视角下“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成长机制由三个递进的层级构成:主体间的功能性相互依赖和主体间造成的能源安全威胁是“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两个重要促发条件;结构因素和进程因素有利于能源安全共同体的形成;基于相互信任和集体身份而形成的对和平变革的可靠预期是能源安全共同体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
关键词:能源安全;主体间性;“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K901.4 文献标识码:A
有关国家安全的考量与国家一样古老,但由于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宽泛性,国际社会中的安全概念并没有获得统一认识,对安全“没有共同的理解”[1],安全是一种“模糊符号”[2],是一个“极具争议性概念”[3]。国际安全研究纷繁复杂,现实主义、建构主义、批判主义、哥本哈根学派等派别林立,内容上经历了传统安全研究向非传统安全研究的拓展。但是,对安全概念的理解一直围绕着三个核心要素展开:安全的指涉对象即“谁的安全”,安全的主客观性“安全的主观属性和客观属性”,安全场域即“什么方面的安全”。国家安全在普遍意义上是指国家在客观上不存在内外在威胁或主观上不感到威胁的状态。
资源安全是国家非传统安全的重要内容。国内普遍认可的定义是,资源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经济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或能力[4],其核心内容包括资源的数量、供应的稳定性、价格的合理性三个方面[5],这是从资源消费国视角给出的狭义定义,关注的是资源供给安全。能源是在国家军事、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保障意义。能源安全在回答“谁的安全”时其指涉对象是国家,“安全场域”是做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能源,关于“主客观性”,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能源安全不仅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还具有主体间性。
国内外学者对能源安全已有深入研究,按研究内容主要划分为三个方面:能源安全评价研究[6-11]、能源地缘政治研究[12-17]、能源安全战略研究[18,19],主要集中在从消费国角度进行能源供应安全研究,综合供应国、通道国、消费国对能源需求安全、运输安全、供应安全进行研究的甚少;能源地缘政治是基于能源的主体性进行研究,国内外对能源的地缘政治已有深入研究,但基于主体间性视角下对能源安全进行探讨的研究鲜见。文章以主体间性为视角从四个方面对能源安全进行研究:能源安全具有主体间属性;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分析;能源安全驱动机制的主体间性分析;基于主体间性思维建构“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
1 能源安全具有主体间属性
1962年沃尔弗斯就提出,安全研究可以既接近客观性(一种真正的威胁的存在),又接近主观性(一种意识到的威胁存在)[20]。安全的客观方面是指真实存在的安全状态,主观方面是对安全状态的主观认知。不同国家对安全有不同的认知和界限,对同一种“客观的存在性威胁”认知不同;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安全的认知和界限也不同,如,“9·11”事件后美国改变了对其边界安全的认知和强化了边界安全政策[21];同一国家对来自不同行为体的同种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威胁感,假若朝鲜和英国都有核力量,使美国感到威胁的必然是朝鲜而不是英国的核力量。
主体间性是在当代哲学中突显的一个理论范畴,其表面的词源学意味就是“在主体之间的”、“位于主体之间的”[22],其主要内容是研究一个主体怎样与另一个主体互相作用[23]。主体间性是对主体性的继承与超越,它超越了主体性的自我化倾向,既倡导主体间的共通性,又保留了主体性自身的特征,既不泯灭主体性,又强调整体性与和谐性[24]。主体间性逐步被用于国际政治研究。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是由主体的理念建构的,这种理念本身产生于行为体的主体间性的互动过程[25]。国际关系事实可视为一种主体间事实,国际关系本体论是一种主体间本体论[26],建构主义大师克拉托奇维尔和鲁杰认为国际机制具有很强的主体间性[27]。
布赞、维夫、怀尔德把主体间性用于国际安全研究,认为安全是一种主体间性政治,安全化是被“主体间性”和社会性构成的,安全化必须作为一种主体间性的过程来理解,成功的安全化不但由安全化施动者所决定,而且由“安全言语-行为”的听众所决定,因此,安全最终保持着既不是主体又不是客体,而是存在于主体间这样一种特质[28]。
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样具有安全的客观性、主观性、主体间性三种属性。能源安全的客观性是主权国家客观上在能源场域不存在威胁的状态;主观性是主观上不感到威胁,是主体对客观能源安全状态的主观认知,注重“主体-客体”关系;主体间性是主体间不感到相互威胁,是主权国家之间在能源安全领域的交互关系,其把“主体-客体”关系转向“主体-主体”关系。能源安全的三种属性是相互关联的,布赞和汉森曾指出安全的主观概念并未摒弃其客观定义,它只不过使安全的内涵经过了主观的“过滤”[29],主体间性是以客观性和主观性为基础的,建立在一系列客观事实和主观认知上。能源安全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突出个体性特征,强调安全行为体的主体性,即某一能源安全主体面临的客观能源安全和主观感知到的能源安全。能源的地缘政治研究、能源安全战略研究均是以本国为中心,把能源当成地缘政治博弈的重要目标或者重要筹码在其他行为主体中进行周旋,体现的是能源安全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个体性基础上重视群体性特征,以主体性为基础并超越主体性,既保留了主体的自我中心性,又倡导多主体之间的互动、关联和影响,并在相互关系基础上逐渐建构起以成员为共同主体的能源安全共同体。
2 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
能源安全包括需求安全、使用安全、供应安全、运输安全。能源供应国考虑的是需求安全,消费国关注能源使用安全、供应安全和运输安全,通道国主要是运输安全。文章从主体间性视角探讨能源安全问题,重点分析主体之间相互关系比较显著的能源需求安全、供应安全、运输安全,不涉及能源使用安全。
用主体间性视角分析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基于:第一,某一能源安全主体的言语和行动会引起其他能源安全主体的反应,其他能源安全主体做出的反应反过来又影响该主体的能源安全认知,循环反复,即能源的冲突或合作关系是在主体间相互作用中形成的;第二,当能源安全主体发生变化尤其是以域外大国为代表的其他行为体加入时,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随之变化。因此,能源安全的主体间关系研究可以从两个层次展开:第一层次是分析各行为主体围绕能源需求安全、供应安全、运输安全等展开的相互关系,即能源供应国、消费国、通道国三者之间或者某一类型如消费国之间的关系,包括能源安全主体间冲突关系与合作关系;第二层次是研究行为主体变化即新行为体加入对主体间关系的影响,尤其是域外大国对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图1、表1)。
2.1 能源安全主体间冲突关系
能源安全主体把能源作為地缘政治博弈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抓手,在供应国、通道国、消费国相互之间有着明显的冲突关系:
(1) 供应国追求较高的能源价格和持续旺盛的国际能源需求,并把能源做为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的重要工具,以能源杠杆制衡消费国,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如欧佩克实施资源民族主义,采用国家政治权力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将资源工具化,把其作为参与地缘政治博弈的国家权力支点。
(2) 世界能源格局在地理分布上表现出石油储量与石油消费明显的错位现象,能源过境运输通道成为产油国输送和需求国运回能源的连接线,对能源供应国能否实现出口多元化、能源消费国能否进入重要地区得到战略资源起到重要作用。如阿塞拜疆具有丰富的能源资源,更是装满了里海盆地和中亚财富的大瓶的“瓶塞”[30],是被俄罗斯完全控制还是向欧美市场提供一条不穿过俄罗斯的重要通道将决定这一区域的前途、以及俄罗斯和欧美在本区域的利益。通道国重要的战略位置决定了其在能源安全主体间性中的特殊地位——大国竞相拉拢、争夺的目标,能源过境运输国通常是小国,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可以改变其边缘地位,对大国行为产生影响。
(3) 消费国关注能源供应安全,即如何以合理的、稳定的价格,便利的、可持续的从国际能源市场获得所需能源,追求能源的可获得性、可支付性、运输安全性。能源供应国、消费国、通道国间存在相互依赖,但供应国控制着战略资源、通道国掌握着运输通道,他们占据着战略资源和战略地理位置,消费国处于脆弱性的不均衡依赖地位,其能源安全问题显得更突出。1973、1979和1990年三次石油危机是能源供应安全的集中体现,给消费国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强化了能源供应国和消费国的主体间性。消费国为了应对供应国、通道国的制衡而采用能源供应地多方化、能源通道多元化、能源品种多样化、发展能源技术、加强战略储备等方式降低能源安全风险、扩大能源安全空间,从而对能源供应国产生影响。近年来,在气候变化和能源价格双重驱动下,消费国寻找替代能源如生物液体能源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益,使世界能源主产区和传统能源通道的地位受到影响。
(4) 同一类型的能源安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非常激烈的冲突关系。能源的稀缺性和战略性决定了消费国为能源发生争端的尖锐性,消费国之间为了获取有限能源而对海湾地区、俄罗斯、里海地区、非洲北部、墨西哥湾等能源供应地和世界重要海峡、陆上运输通道展开激烈角逐。如白永平曾指出,冷战后全球形成“石油心脏地带”、“内需求月形地带”和“外需求月形地块”的油气地缘经济格局,以及有关国家围绕争夺中亚油气资源和跨国运输通道构成的内外两个三角之间的油气地缘战略竞赛[31]。又如美国通过一系列战略不仅实现了对能源供应国和通道国的控制,而且加强了主导国际能源战略格局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源流向,以此制衡其它能源进口国。供应国之间也为长期稳定的市场而竞争,2006、2009年俄罗斯与乌克兰两次天然气之争爆发,使过度依赖俄罗斯天然气且80%经乌克兰输送的欧盟陷入能源危机,欧盟积极拓展中亚、中东等能源供应渠道加快能源进口多元化。通道国的战略地位也往往随着能源运输通道变化而提升或降低,克拉地峡若开通,泰国的战略地位将大幅提升,但泰国却无力独自承担工程费用,深受马六甲困局之苦的国家希望多一个选择以降低单一能源运输通道的高风险性,而马六甲海峡受益国则担心其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受损。
2.2 能源安全主体间合作关系
能源安全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时,也有优势互补或有着共同利益,能源合作在主体间广泛开展。供应国、通道国、消费国具有不同的禀赋而互依共存,互补性和相互依赖是促成能源合作的重要前提。上海合作组织重点合作领域就是能源合作,充分发挥成员国在能源安全问题上的互补关系而互惠互利。
在同一类型的主体之间能源合作也很广泛,供应国的联合有助于把能源当成与大国谈判的武器,欧佩克作为能源供应国强大联盟的国际组织,为共同对付西方技术民族主义和西方石油公司以维护石油收入,通过石油禁运、出口配额和能源价格左右着世界能源市场,对世界能源供应安全有强大的杠杆作用;为了应对欧佩克的能源安全挑战,西方消费国联手成立了国际能源署,采取石油储备、多元化进口石油等措施,使欧佩克地位受到非欧佩克产油国供应份额上升的威胁,尤其是环里海地区和俄罗斯巨大能源的开放,使欧佩克失去了在国际能源市场完全的垄断地位。
2.3 新行为体加入对主体间关系的影响
新行为主体加入对原有主体间关系有着显著影响。中缅油气管道从2004年提出用了长达7年的时间反复论证,主因是日本、越南、印度等国以实惠做诱惑想极力促成横贯中南半岛的“东西通道”,而不是只让中国直接受益的“南北通道”。再如俄罗斯东北亚能源管道由“安大线”变为“安纳线”并最终确定为“泰纳线”,也是由于日本、韩国两个行为主体的加入使中国与俄罗斯在能源合作中的主体间关系发生了转变,俄罗斯利用日、韩两个新行为主体加入俄罗斯东北亚能源管道博弈以制衡中国,改变只有中俄两个主体时的主体间关系,中国在“安大线”方案中的优势地位发生转变,中、日、韩对东北亚能源的争夺使得俄罗斯占据优势地位。
域外大国对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有着显著影响力,特别是域外大国对能源供应国、通道国的干预深刻影响着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美国对中东石油的控制影响了中东国家与消费国之间的能源安全主体间合作关系。随着美国重返亚太和对缅甸解冻,缅甸力求在大国之间寻求平衡获得利益最大化,中国和缅甸关于中缅油气管道的主体间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中缅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突显,2011年缅方宣布搁置密松水电项目,引发了中国对中缅油气管道地缘政治风险的担忧。
3 能源安全驱动机制的主体间性分析
能源在客观上存在稀缺性、分布不均衡性、价格波动大、运输通道不安全等一系列威胁。而这些客观威胁能不能在主观上成为安全议题则有赖于行为主体是否把他们安全化,如果行为主体对客观问题感到了威胁,这个威胁就成为了安全问题即被安全化了。主体间性强调的则是一个议题有没有被安全化,不仅仅停留在某一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是否感到威胁,而是其他行为主体有没有认同,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行为主体对该主体的安全化置之不理,那么这一议题就没有被成功的安全化,即没有成为安全议题。成功的安全化不但由安全化施动者所决定,而且由“安全言语-行为”的听众所决定[28]。只有当某一行为体在能源方面感到威胁,并被其他行为体认可该行为体的安全化,能源问题才能成为真正的安全议题,这就是能源安全驱动机制的主体间性过程。在能源安全驅动机制的主体间性过程中,某一行为主体的安全化和其他行为体对此做出的反应,均可以既是行为,也可以只是话语,即“话语即行动”。
从能源安全主体间关系可看出,通常情况是,其他主体因为一个客观问题被安全化而做出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变成为客观威胁进入下一轮能源安全的循环,如此反复,能源安全问题愈演愈烈,陷入能源“安全困境”。约翰·赫兹创造“安全困境”这一术语,是指某一行为体为了确保自身安全而加强手段时,其他行为体感知受到威胁而进一步增强安全措施,于是所有行为体越来越不安全[32]。
能源安全化、能源安全困境是能源安全主体间造成的,解决的出路也在于能源的主体间性。哥本哈根学派的维夫创造安全化与非安全化理论,提出不应当试图扩展安全外延,而应朝着非安全化方向努力,不要随意将一事物视为安全问题,非安全化是逐步缩小安全范围并把某一事物从安全议程上排除的过程,其是长时间范围的最优选项[28]。
而能源安全的现实是能源安全主体在世界能源格局中所处的地位不同、面临的能源安全内容不同、安全形势的严峻程度不同,因而关注的能源安全重点有明显差异和分歧,对供给、需求、通道三方面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每个类型内的国家之间也展开激烈抢夺和相互制衡,使得能源安全问题没法得到有效治理,即使越来越多地出现能源安全合作,可是仍然改变不了能源竞争的实质。基于能源安全主体性视角下的合作只是为了更好的竞争,陆大道、杜德斌认为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竞争始终是人类社会存在和进化的基本法则,合作不过是国家实现更有效竞争的手段[33],更何况能源是国家至关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具有更多的政治性、工具性意义。因此,实现能源非安全化举步维艰。
在主体性思维下,国家以自我为中心在冲突逻辑下进行能源安全博弈,倾向于把能源问题上升为安全问题,即能源问题易被安全化;而主体间性增强了能源合作和共有身份认同,有助于将能源问题从安全范畴中排除、使其不再列入安全议程,促进能源非安全化发展。在分析了能源安全化驱动机制的主体间性过程后,我们尝试用主体间性视角来化解能源安全化。能源非安全化与安全化一样是一个主体间性过程,能源安全主体间通过循环反复的关系互动,会发现合作比冲突更有利于利益的实现,选择能源安全化可能会在短期内获益,而在能源安全主体间长久的反复的互动中,只有选择合作也就是非安全化才能实现更长远的利益。主体间性使能源安全主体在互依共存中形成“共有身份认同”,合作逻辑取代冲突逻辑,当行为主体不再把客观威胁上升到主观威胁,或者其他行为主体不接受该行为体的主观认知时,即国家间在能源场域不再感到相互威胁,能源非安全化就实现了。
4 主体间性视角下“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
中国政府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下称《愿景与行动》)中倡议,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体现了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间身份、安全、利益、命运等核心要素的主体间性理念。能源是“一带一路”重要合作领域,文章试探性地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建构“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
安全共同体概念最早由理查德·瓦根伦提出,卡尔·多伊奇等人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对“安全共同体”进行全面论述,他们认为安全共同体就是该共同体内的成员确信,彼此之间不进行物质上的争夺,而是用其他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34]。伊曼纽尔·阿德勒等人提出了安全共同体实现过程的三个层级(促发条件、结构因素与进程因素、相互信任和集体认同)和安全共同体发展的三阶段模型(新生阶段、上升阶段与成熟阶段)[35]。
主体间性视角下“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是建立在建构主义立场上的。行为主体可以建立一种关系也可以建立由另一种观念造就的关系;能源安全化和非安全化都是主体间制造的;主体间性与主体性相比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能源安全困境并使能源非安全化成为可能;主体间性增强了主体对安全认知的共享程度、共同安全观念和共有身份认同。基于主体间性视角下的“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成长机制是三个层级间的一个动态的递进过程(图2)。
主体间的功能性相互依赖和主体间造成的能源安全威胁是“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两个重要促发条件:(1)“一带一路”涵盖了中印和欧洲等能源消费大国和地区、世界上重要的几个能源生产区,供应国、通道国、消费国之间优势互补,显著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形成能源合作与能源共同安全的天然纽带,供应国之间、通道国之间、消费国之间存在竞争的同时也有共同利益,主体间的功能性相互依赖有利于从能源竞争走向能源合作,是建构能源安全共同体的现实基础。(2)主体间造成的能源安全威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带一路”内部主体间存在很大的能源安全困境;“一带一路”虽有诸多世界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却缺乏全球油气价格话语权,美国控制着世界油气市场给“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带来了巨大影响,外部主体对能源的强力操控是“一带一路”各国面临的共同外部威胁;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能源安全问题已经不是单一某个国家面临的问题,也不是一国仅凭一己之力就能独自解决的问题,而且某国深陷能源危机会对周边甚至全球的能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能源安全问题越来越呈现出全球化、区域化特征。能源安全威胁严重损害了“一带一路”国家的共同利益,使“一带一路”面临共同的能源安全命运,唯有主体间通力合作共同治理能源安全问题才是正确出路,缓解甚至消除能源安全威胁是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动力。
结构因素和进程因素有利于能源安全共同体的形成。能源供应国、通道国、消费国之间以及各国之间在综合国力、能源、战略位置、资金等方面的显著差异,构成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物质权力基础,该基础塑造着主体间的能源安全关系和能源安全结构,各主体置身于能源安全结构这一背景参与能源合作,且各主体是能源安全结构体系这个整体中的一个部分。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者和推进者,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中起着主导性国家的作用。在主体间交往和互动中,能源安全的主体间属性使各主体尽量避免陷入能源安全困境,趋向于加强能源安全认知的共享程度并形成共同能源安全观,逐步建立起能够在主体间提供协调和互信的能源合作机制和能源安全机制。机制的建立是能源安全共同体形成的重要表现和发展的推动力量。
基于相互信任和集体身份而形成的对和平变革的可靠预期是一个能源安全共同体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主体间长期互动过程和能源合作机制、能源安全机制支撑着相互信任的增进,促进主体间能源非安全化发展,加快集体身份的形成进程。
5 结语
本文提出“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想,并不是对各国能源安全威胁和能源安全诉求的巨大差异、能源的竞争与博弈、集体认同的缺乏、规范和制度难以生成等诸多现实障碍的无视,相反地,正是因为看到了围绕能源安全展开的激烈的地缘政治角逐和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艰难,旨在用主体间性视角提供一种能源安全思维以探讨能源安全共同体建构的可能性和成长机制,把“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共同体看作一个动态的主体间建构过程,这种探讨于理论和现实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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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subjectivity
HONG Ju-hua, LUO Hua-song, LIANG Mao-lin
(School of Tourism and Geography Science,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on the energy demand security, energy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energy supply secu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subjectivity, combining the energy supply countries, energy transport countries and energy consuming countries. This article interprets the following four views: energy security has the intersubjectivity-attribute; energy security relations are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interaction between countries; the driving mechanism of energy security is a process of intersubjectivity; intersubjectivity provides a perspectiv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The growth mechanism of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is composed of three progressive hierarchies: the intersubjective functional interdependence and the energy security threat made by intersubject are two important condi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process factors are conducive to the formation of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the reliable forecast of peace based on mutual trust and collective identity is a sign that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is into the mature stage.
Key words: energy security; inter-subjectivity;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energy security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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