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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藏与英国庄园制的异同

时间:2024-05-17

拉毛加

摘要:封建社会时期,庄园制作为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体,长期存在于很多国家和民族地区,包括英国和西藏。文章立足西藏和英国封建社会经济的特点及其历史演进轨迹,从庄园制的形成、结构及其经营方式三方面对西藏与英国领主庄园制的异同进行探讨。

关键词:西藏;英国;庄园制;异同

一、西藏与英国庄园制的形成时间及发展比较

庄园制作为封建经济的一部分,曾经在很多国家和民族中都出现过。庄园制的形成和发展受到特定地理环境和独特民族生活方式的影响,各国各地庄园制又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根据相关历史文献记载,西藏地区在10世纪后半叶时期,古格首领拉德将仁布朗附近的三处封地赐给大译师仁钦桑布作为却谿,即供养庄园,这是“谿卡”一词的最早文献记载。 不过“谿卡”一词的出现并不代表庄园制度就此产生,古格首领只是将一块土地赐予大译师仁青桑布,并没有把这块土地上的劳动人民一起赐给他。公元13世纪初叶,西藏的阿里、藏、卫、塔布、工布等地区普遍地确立起封建农奴制度,领主庄园制的土地经营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土地自耕形式,这标志着西藏庄园制的正式形成。公元14世纪帕木竹巴王朝时期,西藏各地都实行了领主庄园制;并且这一制度逐渐演变为西藏地区基层的经济组织,被当地政府赋予基层行政管理和组织的职能;在公元17世纪中叶,西藏地区的领主庄园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并朝着多样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人文传统西藏的领主庄园制并没有马上退出历史发展舞台,直到1959年才完全的退出。

对比英国的庄园制度形成时间,西藏领主庄园制出现的时间要比其晚一些。根据文献记载,公元11世纪初,英国就已经出现了组织完备的庄园,庄园上的土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赐予劳动者的封地;庄园上还设置有管家等管理人员。这一时期,庄园(Manor)一词还未出现,但庄园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出现了;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后,对英国的土地进行了重新管理和分配,他把英国的土地分给了支持他统治的教会和一些权贵;并且制定相关条文,确立一切土地都归国王所有,国王有权利将土地进行分配,土地的受封者就是该地区的封建主,封建主享有封属地区的财富和人民。封建主为了强化自己对所辖土地的治理权,纷纷在土地四周建立城墙,并逐渐发展为庄园,这也逐渐把土地、农民组织集中在庄园之中,土地制度演变到后来也发生了质的改变。12、13世纪,英国庄园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此后渐趋式微,最终在16世纪被瓦解。

庄园制度的瓦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同时期的庄园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西藏封建庄园制度存在时间甚为久远,一定程度上延滞了西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英国封建庄园制延续时间要短于西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英国的庄园制在16、17世纪就被新型的社会经济制度所替代,经济运作及劳动者身份和地位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二、西藏与英国庄园领主所享受的权力比较

在西欧发展的封建社会时期,享有封土的贵族、庄园主们也享有所辖区域的司法权;受此影响,英国的庄园主和封君实行分权自治原则,各大庄园领主都享有各自所辖区域的人事、财产、行政管理、司法权;庄园主是庄园区域内的最高决策和管理者。封君或者上级领主没有权力干预下属领主的对自身所辖庄园的管理,概括而言就是:附属的附属不是我的附属。

对比西藏的庄园领主所享有的权力,在土地所有权的实施方面与英国的并无二异;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那就是:上级领主对下级领主的管理控制力度。西藏地方中央政府、上级领主和下属领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上级领主有权对下属领主的庄园进行管控,下属领主的权力都来自于上级领主。这样对比看来,英国领主的权力行使大于西藏庄园领主,他们只有在战争期间为报答上级封君,必须出征作战以示效忠。

西藏和英国庄园领主在使用土地方面的权力也不尽相同。首先,在西藏或英国,庄园(包括宅邸及土地)是上级领主赐给下级领主的。其次,对庄园土地使用权限上,英国的明面法律虽然禁止土地买卖,但实际运作中英国的各大庄园主总会用各式各样的方法变相买卖土地;但是西藏地区对于土地买卖有严厉管控,如果庄园领主私下买卖土地则上级领主或者西藏的中央政府有权力没收或剥夺其对土地的享有权。根据文献资料记载,西藏的下级领主为了报答政府赐给的土地庄园,每个贵族家庭必须为地方中央政府提供一、二个官员,若不能提供,则必须向政府交纳等值的税费直到补上为止。从这也可反映出西藏的庄园主权力享受是要受限于封君的。

三、西藏与英国庄园农奴比较

农奴作为一个独立生产者,区别于自由农,是一个不自由人,农奴的身份和地位因各地习惯不尽相同,受到的限制也不完全一样。在中世纪英国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农民,农民的身份可分为自由农民,维兰和半自由半农奴的佃户。英国庄园的农奴全部来自维兰和半自由半农奴的佃户,农奴作为领主的财产,没有任何财产权力。可事实上并非如此,维兰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转让或买卖自己的封地,实际上领主也默许这么做。维兰如果继承封地或农具,则必须向领主交进入税或继承金。

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影响下,西藏地区没有享受自由身份的农民,只把劳動者分为差巴,堆穷和囊生三个等级,这三者虽然贫富程度不一样,但其身份均属于农奴。差巴和堆穷有自己的一块封地,称作“差地”,有差地的农奴原则上可以继承或使用土地。差巴可以继承父业、差巴如果破产,领主也会强迫堆穷接受该差地或自愿当差巴的堆穷也可获得差地。但作为领有差地的报酬,必须向领主服劳役或交实物地租。囊生相当于家奴,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依托,而是由领主提供他们的衣食住行,所以他们的身份地位更加卑微。

西藏的庄园农奴一生都没权利离开他的领主或所在庄园,西藏庄园的农奴若逃跑,可被领主无限期的追捕,如果被逃跑的农奴被追捕回庄园,往往都会遭受严酷的刑法折磨,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而中世纪的英国庄园领主面对逃跑的农奴同样享有追回的权利,但是追捕时间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期限未被追回的农奴就可以成为自由的农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奴的这种权利差异,也促使着英、藏两地庄园制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在英国,获得自由身份的农奴为了生存下去他们变得更加勤奋并富有创造力,通过从事一些手工艺生产和交易加快了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也最终促进了社会和城市的进步。西藏的庄园农奴一生都不得不依附庄园领主,他们只能祖祖辈辈的待在庄园,从事农业生产,谈不上其他的创造,这也导致西藏地区的商人阶层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并且规模较小,也阻碍了商品经济在西藏地区的衍生。

四、西藏与英国庄园经营管理的比较

在庄园组织管理方面,西藏庄园的全部事务主要由管家负责管理,并定期向领主汇报庄园的收成等情况,管家的工资以粮食或土地形式向领主领取。管家下设涅巴和列本等人协助管家管理庄园的具体事务,带领农奴集体劳作等。但领主的权力时常会受到上级领主,尤其是宗政府和西藏地方中央政府的干预。上级领主甚至可以随时没收任何庄园。形成了由地方政府-庄园领主-管家-涅巴和列本及农奴这样的管理模式。

相比之下,英国庄园可视为一个内闭式的经营单位。英国庄园是以领主—总管—管家—庄头及农奴这样的内闭式的单独经营管理。庄园领主住在庄园之内,亲自管理和经营庄园,设有总管、管家和庄头。总管一般出身贵族、负责管理庄园全部事物,向领主领取年俸,他的主要职责是向各地分庄园传达主人的命令,主持庄园法庭等。管家一般为自由人,住庄园,具体主持庄园的房屋建造、运输、耕作等工作。庄头的职责是带领众农奴集体劳作。庄园以外的任何人,甚至他的上级封君也不得支配和干预庄园内部事务。在西藏和英国,有一套繁简程度不一、各具特色的庄园基本经营模式。西藏庄园主一般选择近地或肥地留作自营地。英国庄园主把庄园的可耕地分为自营地和出租地来经营。但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英国的庄园领主只有在自己的地产上为家眷提供所需品,这是领主必须自营庄园的原因。西藏的领主也不会像英国那样巡回逗留在不同的几个庄园里。无论在西藏,还是在英国,领主自营庄园的目的都是为了自给自足。西藏与英国的庄园领主还会出租一些小庄园或偏远且分散的可耕地租给差巴或管家。但是,在西藏租期较短,一般为三年,必须续租一次。而英国庄园的租期比较长,一般为终生或三代,庄园的承租人大多都是封建主。

西藏与英国庄园的发展历史各有其特点,分析和掌握西藏与英国庄园的异同点,可以更好地了解庄园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庄园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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