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武 静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中国《反垄断法》是一部“集大成”的法律,它吸收、借鉴了各国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维护竞争机制、反对限制竞争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指的是反垄断法所禁止、限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而电信产业恰恰符合这一规制对象,因此《反垄断法》一经出台,公众的关注点就和一直为广大消费者密切关注的电信产业联系起来。这部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会对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资费的改革产生什么影响?
加入WTO之后,中国电信业也加入到了改革的大军中,中国电信改革的序幕在1994年联通公司与中国电信的改组中揭开。目前,中国电信市场“七雄逐鹿”,但从业务上看,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垄断市话和长话业务,而中国移动和联通双寡头则垄断移动的大部分。自建国以来,中国电信行业便实行由政府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电信行业实际上就是政府的一个行政分支,它们不仅是该行业的实际经营者,更是行业管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行为相互重叠,企业运作完全成为电信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附属。1998年,中国电信行业实行改革,成立信息产业部,负责电信行业的监管,但由于电信业只是一分为四,没有加入其他的竞争者,信息产业部和电信企业依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而且只要现有的电信企业性质仍然是国有,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主体。
《反垄断法》的出台,无疑会给传统观念带来冲击。由于这部法律推行竞争法则、宣扬竞争文化。这将促进电信行业的竞争文化传播,明晰它们需要遵守的竞争规则。同时,社会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和宣扬,会形成显著的市场压力。这种显著的市场压力有助于确立正确的竞争意识,电信企业正视自己的经营行为,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生存的能力,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能限制跨国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对外资通信巨头的进入起到限制作用。跨国公司会利用其在市场中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资金优势、管理优势,实施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会对其进行遏制。当前,在中国电信市场上,外资通信巨头投资机会比较有限,《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引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通信巨头如若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必然受到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限制跨国垄断发生。
目前,困扰中国电信市场监管的首要问题是市场严重失衡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 基础电信运营商都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产业链中处于较强势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很多是对电信运营商行为的规范,这就为其他电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这实质上是对电信运营商合法经营做大做强的鼓励,这些为电信行业的重组提供了政策依据。
《反垄断法》给予了电信企业一定的豁免权,但同时《反垄断法》仍然适用于电信企业,对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仍然有约束力,电信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行业,但电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依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必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而事实上电信在生产经营中确实存在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况,例如被民众普遍抱怨的月租费、漫游费等。如果电信行业不立即予以纠正,那么将承担《反垄断法》第47条、第50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采取相应举措。同时,法治理念的提高,将会使公众更可能关注企业的垄断行为。因此,如果电信行业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动,实施任何的垄断行为,都将可能受到处罚。
(1)提高对《反垄断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意识、公平竞争意识,适应反垄断法实施的新要求,改变经营思路。要深刻认识到,《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既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认真开展内部整治,清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度规定。企业法律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照法律禁止的3种垄断行为,对有关文件、部门规章进行摸底,清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度规定。通过清理完善,建立健全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制度基础,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防止和避免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认真分析研究国外反垄断的典型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3)必须遵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签订任何具有垄断性质的协议。目前中国的电信市场主体均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确保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这些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共同瓜分市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4)必须遵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任何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这些规定集中体现在商品(产品)交易环节。当前,中国部分电信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今后的增值服务销售当中,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力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中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第51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但是,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对反垄断执法仍然构成一个严峻的挑战。当前中国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尽管市场已经基本形成自由竞争局面,但很多以前直接从国家部委分离出来的行业垄断难以根除,政府主导的痕迹明显。电信行业就是得益于这一漏洞才成为今日发展不均衡的局面,因此,应加强《反垄断法》反行政垄断的力度。
《反垄断法》在具体产业领域适用上有待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但由于国有大型企业都有一个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但应该明确的是,在《反垄断法》规制下,反垄断的执法不能交由行业监管机构。电信行业这样的现象更成为规范其更快更好发展的瓶颈,因此,应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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