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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4-05-17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发展、传承意识也逐渐淡漠,导致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消失的风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助于对中华民俗文化的传承,更有利于维护华夏文明的丰富多样性。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相关法律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失。本文主要以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传统文化保护问题为立足点,深入剖析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并且基于少数民族自治的特点,提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保护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3-0-02

0 引言

所谓的少數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代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的各种传统文化呈现形式,它可能是某种舞蹈、曲子、物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历代先辈的积累、创新所留下的艺术瑰宝。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遗产与汉族人民地区的其他遗产有所差异,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地区性,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聚集地的村落中。而本文所提到的道真傩戏是一种由表演者身穿特殊的服饰、佩戴面具表演的祭祀戏剧,在当地更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它通过将表演仪式、对白、舞蹈等多种文化和艺术形式巧妙地结合,并且以钵、包锣、傩呐、鼓四种音乐为伴奏,形成一种戏曲表演样式[1]。道真自治县的这种仡佬傩戏,由民间的百姓传承下来,极具当地文化特色,是当地老百姓创造力、智慧的呈现。但是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冲击,给道真傩戏的传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下时代的话题。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内涵及意义

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历史底蕴、精神文化价值、生活风貌,当然也是我国积极维护国际文化话语权的力量源泉。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不仅可以丰富中华文化的多样性,更是巩固中国国际文化地位的有效手段。

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2.1 宪法性条文

我国《宪法》早所规定,应对文学艺术、历史文化遗产予以强有力的保护。由此观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宪法性依据。

2.2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我国早在1998年就正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草案,该草案的制定与正式颁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具体制定和实施打下了坚固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于2011年1月出台并正式发布和实施①,此法不管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还是现在,都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条文。

1998年草案的颁布,对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在2002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相应的民间保护条例②。后面陆陆续续也有少数民族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少数民族保护条例,如云南,四川等地。

2.3 民事立法

在民事立法方面,我国早在1990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是该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操作性并不强。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该文件主要对一些遗产资源、传统的民间文艺等内容进行规定[2]。

3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窘境

纵观上文提到的立法文件,可以了解到我国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了很大努力,当然也取得一些成果,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制体系及政策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3.1 立法层面

3.1.1 国家层面立法

国家已经颁布和出台的文化遗产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文物保护法》,最高的行政部门也已经颁布和出台了一些与文化遗产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文件,比如《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3]。诸如上述笔者提到过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规定相对原则化,可践行性也很差,致使在现实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没能完全达到人们的预期。就比如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该法本身就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里程碑性质和重大历史意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但是它的法律条文太过宏观,可操作性也不强,落实管理的难度大。另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向来重视公法保护,轻私法保护,所以《著作权法》发挥的作用也不大,并且《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比较模糊。例如,发生在我国贵州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纠纷案之一的安顺土著戏案,法官认定地戏系属民间作品,但是我国对地戏的规定是空白的,因此审判人员认为该地戏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官认为此案应该适用《著作权法》,但是由于该地戏没有一个明确的作者,因此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4],所以中国的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案以败诉告终。笔者认为这类维权案件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属于法律保护的欠缺。

3.1.2 地区性立法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少数几个地区和省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保护条例,比如在2000年,云南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委员会为更好地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贵州省也进一步结合当地的文化历史及民族特点,出台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但是由于这些保护条例立法的层次低,大多都属于一种政策性指导意见或通知,具体操作起来困难重重,缺少一套高效、全面的法律进行有效约束。

3.2 保护意识渐弱

3.2.1 部分民族地区行政部门认识不到位

道真的傩戏之所以现在越来越为人们熟知,就是因为当地政府干预从而开启了商业化模式,通过人为的手段进行过度宣传,使其面临着过度商业化的危险,政府在发展当地特色文化的同时,忽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心。就像道真傩戏原本是祭祀祖先的仪式,现在却变成商业会演,为博大众眼球,不惜融入现代的表演风格与主题元素对其进行改编。在笔者看来,如果道真傩戏真照这样的模式发展下去,反而会使其逐渐淡出我们的视线,也会让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变成淡漠状态。

3.2.2 少数民族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衰弱

尽管这些年当地政府做了诸多的宣传工作,但是一般都是由传承人承担着传承的责任,其他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比较少,只有周边的一些群众稍有了解,许多人压根就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是什么,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极其不利。

3.3 保护模式单一

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是以行政保护为主,虽然有私法保护,但是并未起到真正的作用,就像“安顺地戏案”署名权之争败诉一样,私法并未起到关键的保护作用。

3.4 传承人制度不完善

传承人是保护和传承非文化遗产的接力棒,所以,对传承人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代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下,传承人们面临着生存环境恶劣的威胁,虽然性命无虞,但是有的温饱都难以解决,更别提继续传承祖宗留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许多传承者迫于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压力,不得不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大多数的民间艺术或者技艺无法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行情如此,他们慢慢地也就转行了。虽然我国陆续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传承人的认定及相关权利、义务有所保护,但是重视依旧不足,操作起来难度大,大量传承人的生活窘迫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4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建议

4.1 完善法律体系

4.1.1 采取“民族自治”立法方式

由于民族地区一般都是由少数民族集聚形成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由民族文化沉淀而来的,其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并且各个民族的地域特色不同。因此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需要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相结合,突出民族特色。

4.1.2 以公法为主,以私法为辅

在实践中,通常是以行政调整为主,而私法调整少有涉及。现有的保护法律条文、保护规定条例、地方性的法规等比较庞杂,并没有一个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进行细致规定,这就会让我们的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深深地陷入僵局之中,因此私法调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笔者认为应该以相关行政法规调整的具体法律内容为主,私法法规调整的具体法律内容为辅,尽快贯彻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行政调整和私法调整进行有效衔接。

4.2 细化传承人制度

4.2.1 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物质条件得以进一步改善和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传承者恶劣的工作和日常生活环境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最大的阻碍,所以当地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生活水平,让这些传承者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完成他们的传承工作,以这种模式鼓励更多的青少年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4.2.2 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需要建立在一套完备的认定规则的基础上,但是由于我国各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各不一样,所以很难确定一套适合各个地区的认定规则。所以需要确定一套完备的认定规则对传承人进行评定,也避免有些人浑水摸鱼。

4.2.3 拓宽传承人保护范围

通过近期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目前中国贵州省仅有209位拥有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这样的数量远远不足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有效的传承。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而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所涵盖范围较为广泛,所以单单靠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扩宽传承人范围,对于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精细保护,对于普通传承人进行一般保护,不断优化传承人认定规则,构建一套科学的传承人认定体系。

4.3 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4.3.1 培养行政部门保护意识

政府行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政府部门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应当更注重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不能默许当地传承人为了迎合大众的喜好,而忘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初衷。所以端正行政部门的态度,才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4.3.2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不断更新,因此对它的保护也应该是一种的动态保护。法律只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利用法律来进行保护,最重要的是靠动态的社会氛围自发地保护。这就需要政府不定期进行宣传,调动社会力量营造保护的氛围,政府必须积极倡导社会各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形成多元化保护机制。

5 結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国一代又一代先进文化人士智慧的具体表达和精神呈现,也是中国当代文化繁荣自信的一个重要表现。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和传播,这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且能够提高各民族对文化的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所以,建立健全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迫在眉睫,当然,这也是我国文化传承及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杨军昌.道真傩文化及其传承问题——《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志·傩文化》读后[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47-50.

[2] 张文同,夏欣,张蕾.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发展研究——以山东省潍坊地区为例[J].商业经济,2015(11):98-99.

[3] 郑美云.试论潍坊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3:43-44.

[4] 郑颖捷.民间文学艺术如何署名——也评“安顺地戏”案[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06):32-36.

作者简介:陈宇生(1996—),男,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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