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摘要:电影衍生品开发是近些年电影业人士的关注重点,而阻碍衍生品开发的突出问题,便是版权保护。以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版权的主要方式,但在电影衍生品版权方面未作特殊规定。而《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则从法律层面认定了电影衍生品是电影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针对知识产权制定了多条保护措施,由此可见对电影衍生品版权的重视,但客观来讲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文章就如何有效保护电影衍生品版权展开相关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电影;衍生品;版权保护;运营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3-0-02
0 引言
如今,看电影已然成为人们日常休闲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大致可将电影整体产业链分为上游与下游,其中上游是从作品开拍、发行到院线上映,下游则是影院下线后的种种商业开发活动,也就是电影衍生品。根据权利人授权方式可将之分为两种,形象授权与播出授权。其中形象授权主要针对影视基地旅游、游戏、模型玩偶、文具、服装等一系列产品;播出授权主要指影院结束播放后,版权人对电影播映权进行转让或是授权他人使用,使其能通过多种方式传播,如视频网站、电视、音像制品等[1]。实质上电影行业是一种典型的版权经济,而其衍生品则属于版权授予经济,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是促进电影衍生品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1 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现状
近年来我国也有一些经典的电影衍生品案例,如电影《捉妖记2》片方与广州长隆乐园一同举办了以电影角色为主题的活动,园内随处可见的“小妖王胡巴”,收获了众多游客的好评。同时,园内还放置了一个巨型群妖玻璃钢雕塑,这也成为后来园区内的重要打卡点,其不仅是我国电影营销案例中规模最大的单体玻璃钢雕塑展,也是一个典型的电影衍生品。但客观来讲,单一的案例并不能说明当前国内衍生品市场发展形势良好,整体而言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开发程度还不足。
现如今,许多公司手上都掌握着一些较为知名或经典的IP,只等待一个良好的时机予以开发,但设计生产者考虑到前期开发的巨大风险,通常对国产电影衍生品的设计与推广持观望态度。同时,国内仍未培育出成熟的消费者市场,虽然不少观众愿意为情怀买单,但仅限于购买电影票,或是一些价格低廉的产品,如手机壳等,对于一些有着较高售价的衍生品缺少购买欲望。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衍生品收入要远远超过电影票房,其为制作团队所带来的利润约占作品总收入的70%。就拿电影衍生品行业的元老级公司迪士尼来讲,其所出品的《星球大战》,从1977年—2018年共拍摄了10部电影,总票房为64.9亿美元,而相比于这喜人的票房成绩,其衍生品收入更是惊人,高达320亿美元[2]。
反观中国,数据显示我国电影收入大部分来自票房与广告植入,所占比例约为90%~95%,可以说衍生品市场非常薄弱。关于电影衍生品,政府和企业缺乏系统的设计营销意识和产业规划。在很多国人的印象中,衍生品一直以来就处在电影的“赠品”与“宣传品”阶段,看不到其具有的“商品”属性,再加上严重的盗版情况,导致很多正品电影衍生品有价无市,常常只被展示在影院橱窗中,这些正品衍生品仅有少部分铁杆粉丝才愿意购买。电影衍生品的开发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通常为4~6个月,但国内花费在衍生品开发上的时间较少,常常到了开始发行电影的时候才着手开发衍生品,较少有厂商在电影制作初期就着手衍生品开发。另外,电影衍生品的侵权形式并不单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时常可见各种“蹭热度”的情况。因此,从整个市场大环境而言,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原始创新能力较为薄弱,并且没能完全理清电影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如版权交易、创意设计等,导致本该具有“千亿级”市场需求的衍生品产业,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综上所述,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及运营面临着极大困难,而导致这种困难出现的重要因素,便是版权保护不到位。
2 电影产业链中衍生品的版权保护
之所以当前国内经常可见盗版电影衍生品,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缺乏一套健全的衍生品版权保护体系,相关版权运营体系不健全、司法赔偿金额低、执法机制不完善、立法规则存在漏洞等,这些都是衍生品版权保护体系不健全的具体表现。针对这些因素,本文从版权保护规则及版权运营体系两方面,论述如何做好电影衍生品的版权保护。
2.1 优化完善版权保护规则
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就作品的传播、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版权法中平衡利益的关键。要实现衍生品版权保护规则的逐步完善,不能背离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此才能促使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良性发展。我们对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利益给予足够关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作品创造、传播、利用之间平衡的有力维持,以及兼顾使用人的权益。結合当前电影衍生品版权保护具体情况而言,应在相关权利人和版权人的利益保护上给予更多倾斜,通过合理举措,有效平衡电影作品版权人、使用人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具体可采用如下举措。
第一,清楚认识到角色具有的商品化权益。在电影衍生品复杂行为类型中,时常可见卡通化处理真人扮演角色进而发行销售的情况。在著作权法中,卡通化处理真实人物形象而展开发行,并不属于复制,因此,难以采用著作权法来限制这种复制行为[3]。著作权所认定的复制,单纯只是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未在其基础上构成新的作品。虽然复制并未要求“精确复制”,但仍旧保留了作品的基本表达。没有经过版权人同意,行为人就将一些电影角色图片印制在自家销售的产品上,其行为自然是侵犯复制权。但一些厂商所销售的卡通人物,不属于著作权内复制的标准,其改变了原来电影人物的基本表达,因此复制权也不能对其进行限制。针对此问题,可通过对电影角色商品化权益的肯定,实现有效解决。有关电影角色商品化权的增设,早些年便有过讨论,所谓角色商品化权就广义来讲,就是真实人物和虚拟人物的商品化权。其中真实人物,顾名思义便是真实自然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姓名、肖像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其有权禁止他人做商业化使用。卡通化处理真实人物形象的行为,显然在正式人物商品化权保护范围内。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未进行商品化权制度的创设,诚然,从一些法院的司法裁判中能够看出,对商品化权保护是予以支持的,但将侵犯商品化权写进裁判书的例子几乎没有。电影角色的成功,势必是凝聚多方主体努力的结果,如果没有经过授权,行为人就私自进行商用,实际上就是损害了版权人、相关权利人的实际权益。所以,可认定版权人与相关权利人享有电影角色商品化权益,即对自身创造的电影角色享有“法益”,对于此种权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第二,加强版权执法体系与执法机制的创新。要逐步填补衍生品版权执法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漏洞,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第一,大力打击销售盗版衍生品和建立盗版网站的行为,且要避免不清楚“侵权著作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特别要对一些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形清楚了解,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等[4]。同时,不能让电影衍生品盗版侵权黑名单制度流于形式,针对电影衍生品著作权被同一主体多次侵犯的情况,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将刑事打击的约束作用有效发挥出来。第二,由于侵权行为具有差异性,因此也应选用不同的版权监管模式,比如在打击网络电影盗版情况时,可采用对线下盗版销售行为分对象和分区域的方式。并且,为使衍生品盗版侵权情况从源头上得以遏制,针对一些频繁从事衍生品盗版交易的对象及交易泛滥的重灾区,要加快衍生品版权授权模式和传播机制的构建。第三,为了有效提升执法水平和效率,减少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维权支出,使其能够更及时了解行政执法的结果或者处理方式,应着手衍生品盗版侵权举报沟通平台的搭建。第四,为使电影衍生品市场的盗版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肃清,版权行政执法行动应定期开展,旨在营造出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三,明晰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要件。提高版权侵权的赔偿额度,是在司法保护层面对电影衍生品盗版侵权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所以为了改善当前国内电影衍生品盗版侵权泛滥的现象,应将惩罚性赔偿机制纳入版权侵权赔偿体系,并对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要件进行明确。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虽然能够更进一步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但若设计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不够灵活,也不利于电影衍生品的传播及利用,这就与著作权法强调的利益平衡原则相违背。所以应保证不会由于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而阻碍作品信息与思想的传播。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明确侵权行为人是否重复进行侵权行为或者是否有版权交易的意愿。并应进一步细化构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以使如下几种故意侵权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在得到被侵权人警告之后,行为人选择逃避责任、隐瞒侵权事实;对同部电影作品或是具有独创性电影元素,行为人展开多次侵权;在电影作品著作者发出警告之后,行为人依旧继续侵权;行为人专门从事盗版侵权工作,且具有完整的證据证明。
2.2 全面构建版权运营体系
版权授权或是让与版权,是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实现收益的基本途径。然而,事实上版权授权和让与,虽然属于版权运营的核心,但并不代表全部,在着手版权运营体系构建时可将其视为中心,而运营前端则为对作品的评价与管理,运营后端则是对电影作品和具有独创性的电影元素展开保护与救济。
第一,关于作品创作。电影作品著作人和相关权利人,不仅要能够区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满足“独创性”外在表达的作品有哪些,还要完成内部作品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充分考虑作品“独创性程度”“权利状态”“市场需求度”等因素,完成对作品价值的综合评价,然后结合评价结果分级管理拥有的作品[5]。此外,为避免出现利益分割冲突、权利主体不明等种种情况,要重视明晰及细化作品权利分割约定及归属条款。
第二,关于作品运用。良好的交易平台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政府应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着手搭建适宜电影衍生品发展的版权交易平台。该平台的根本价值,是完成衍生品版权授权规则的建立,并能够对授权渠道的拓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当前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发展情况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版权授权规则不成熟。我们评价一个版权授权规则是否成熟,除了要看其是否包含作品权属管理与利益分割,还要能有效区分“按比例分配售后利润”“预交保证金”等版权授权许可方式,且合同内要对授权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进行规范化约定。在版权交易平台引导之下,实现行业版权交易及保护意识有效强化。此外,不仅要重视版权授权,还需要不断开辟作品利用的新方式,比如版权托管、版权资产证券化及投资等,以使电影衍生品开发模式具有新气象,实现市场的进一步拓宽。
第三,关于作品维权。应逐步在社会中建立起一套立体化的救济体系,进一步防止电影衍生品版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在电影作品诞生之后,切不可忽视版权登记工作,要第一时间完成登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使电影作品及电影元素得到更好的保护,应着手技术措施的设置。在受到侵权之后,不仅要通过法院诉讼、行政举报等途径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还要灵活运用独特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比如版权集体管理等。并且,为了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应适当加大维权成本,完成合理侵权应对机制的构建。
3 结语
作为电影产业链中的一部分,电影衍生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版权保护和运营。但客观来讲当前我国版权运营体系不够健全、版权保护规则不够完善,提供了一些侵权的机会,导致国内盗版衍生品的泛滥。我国应基于立法规则,对电影角色商品化权益予以认可,并加快执法体制方面版权执法体系和机制的创新,明确惩罚性赔偿机制适用要件,从而实现版权保护规则的优化完善。同时,着手作品维权、运用及创作等多个方面,完成版权运营体系的全面构建,从而促进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征.论互联网时代的我国数字电影版权保护[J].中国电影市场,2019(04):46-51.
[2] 陈甜.大数据背景下电影版权价值评估研究[D].重庆:重庆理工大学,2020.
[3] 姚锋,谭悦.《电影产业促进法》视角下的电影衍生品版权保护[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4):50-57.
[4] 孙可佳.与电影版权相关的公共领域保护——基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2):63-69.
[5] 李菊蕾.网络环境下电影著作权的保护[J].电影文学,2017(23):33-34.
作者简介:邵译韬(1997—),男,上海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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