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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时间:2024-05-17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涉及的专利权的权利机制和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且两种权利保护不能相互取代,因此处于两种权利交叉地带的实用艺术品便需要采用双重法律保护模式。这样满足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在获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当外观设计专利失效时,不会让著作权的保护受到影响。本文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进行探究,并深入分析实用艺术品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外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9-0-02

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功能,且这种艺术品主要处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保护的交叉模糊地带,因此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争议。通常是看实用艺术作品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失效之后,是否能够继续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实用艺术作品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模式的这种理论性的争议将变得更加激烈,这样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究的意义非常突出。

1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1.1 国际法律界定

当前国际上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认定主要有下列三种:一是难以将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开时,则可称之为实用艺术品。二是以美国版权作为重要的典型,将形成的具有艺术性的作品纳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成分和功能成分并不会真正分开,形成的具有艺术成分的艺术品将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1]。同时,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与功能性是难以真正分割开的,所以实用艺术品具备的功能性作品并不在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也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三是尚未考虑到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处于分离的状态,而实用艺术品均可以归纳到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之内。

1.2 国内法律界定

在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中,我国在理论领域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下列三点:一是实用艺术品同时存在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性,但尚未考虑到这二者是否能够分离,所以便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二是一般艺术品所具备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作品的特点。三是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形式处于分离状态时可以被认定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通常实用艺术品所具备的艺术性将脱离实用性而独立存在,所以这种艺术形式便能够被有形复制。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的案件审判便是将实用艺术品界定为只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都在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但并没有真正考虑到实用艺术品所具备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的特性[2]。

因此,在本文分析的过程中,实用艺术品在被认定的过程中只是作为一种作品存在,明确实用艺术品的具体要求,其也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性。通常在法律的界定过程中,因尚未真正考虑到实用艺术品所具备的艺术性与实用性之间是否处于真正脱离的状态,且实用艺术品所采取的制作方法不管是手工制作还是工业生产,都应该明确实用艺术品的界限标准,并不能因为作品的实用性将其艺术价值真正抹杀掉[3]。因此,在对实用艺术品进行法律认定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便被真正作为判断和选择法律保护模式的应用标准,而并不仅仅只是实用艺术品所认定的标准。因此,在实用艺术品被真正认定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过程中,可直接将其认定为有形的可复制的艺术品。

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立足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内容时,涉及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几个方面的保护内容。尤其是在当前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实践过程中,主要是在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中充分利用专利保护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将这种艺术品纳入双重法律保护范畴。同时,只有当实用艺术品具备独创性和艺术性的特点时,才能够直接将这种美术作品真正纳入著作权的保护中。但这种保护方式在应用的过程中逐步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所以在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过程中,一般的保护年限为“作者终身+死后50年”[4]。尤其是超过《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内的25年保护期限时,对违反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便是将著作权法中的实用艺术品划分到美术作品中的时候,则不需要再单独将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罗列出来;当立法过程中尚未明确实用艺术品的范畴时,则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国外实用艺术品。尤其是当前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力度偏低的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实用艺术品产业的发展[5]。

实用艺术作品涉及的专利权的权利机制和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且两种权利保护不能相互取代,因此处于两种权利交叉地带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便需要采用双重保护模式。通常在对实用艺术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选择著作权保护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这两种模式均属于选择被保护的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便能够清楚地看出,在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时,本质是立足于实用艺术品的物理载体的一种艺术特征,所以在保护创作者的时候可充分利用所展现的艺术品的色彩或者是线条[6]。同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主要立足于实用艺术品的整体情况,所以不但能够让实用艺术品的美感得到保护,而且能够更好地兼顾实用艺术品的载体与技艺,充分凸显出实用艺术品的工业性,让著作权保护过程中所涉及作品的艺术性能够得到更好的强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便能够真正看出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律可承担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难以真正实现相互取替的目标。

3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通过全面分析实用艺术品的法律概念,发现在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权利行使的主体应该尽量选择科学的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模式。同时,通过全面依托现代市场机制来保证实用艺术品的市场达到均衡的目标。不管是著作权还是外观设计保护权,都适合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同时,通过强调权利行使主体的选择,在选择其中一种的时候需要放弃另外一种,这样才能够避免多项法律保护模式在实施中发生冲突,從而达到保护均衡的目标。

3.1 侵权纠纷解决思路

通过全面分析权利冲突情况,一般的实用艺术品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无权利冲突和有权利冲突。以“一家公司申请了小马造型的儿童自行车的专利权,且获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和制作权。当有人私自制造小马造型的儿童自行车的时候,这家公司将如何维权”为例进行分析,深入探究侵权纠纷解决思路,这样在无权利冲突发生的时候,在解决实用艺术品侵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种主要是公司就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而法院通过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对侵权行为作出评判。其中,当涉及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时,实用艺术品的艺术审美价值、实用价值和使用价值偏高,所以其保护期限大约为10年。这样法律对生命力较长的作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力度较弱,且对于更新速度很快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更长,所以便可以灵活地借鉴国内外的一些成功經验,合理地调整保护期限,有效强化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第二种是根据著作权的要求来申诉根据小马造型制成的作品的侵权行为。这样法院在判定的时候可以直接将艺术性和实用性分开。因此,在分析这个案例的过程中,小马造型的儿童自行车不管是在艺术美感方面还是在使用功能的观念方面均存在可分离的特性,这样即便没有小马造型,其自行车功能也不会再受到影响。

第三种是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权保护请求,应该尽量采用诉讼的形式。因此,当法院将公司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的时候,为了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在我国法律条例中应该明确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提起诉讼。

实用艺术品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为当权利主体选取其中的一项保护方式的时候,就不能再采用其他法律保护模式。同时,在选择后不能更改,防止过度保护权利主体或者是发生重复性的诉讼行为,避免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尤其是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在实用艺术品侵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尽量以著作权在先取得;二是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应该在先取得。这样因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所取得的方式不同,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应该切实保护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在申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候,法院要严格按照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范围,尽量保证侵权人为先,这样才能够在产品著作权的抗辩过程中优先考虑专利法中实用艺术品的设计。如果是现有设计,则会被直接判定为不构成侵权。

3.2 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原则

对实用艺术品具备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两种特性是否分离的判断是著作权的重要保护条件。但如何判断这两者是否分离,是当前司法实务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难题。针对这个问题,美国的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了“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并逐步被应用到了当前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但是,当前我国的司法实务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下列几个问题:一是难以明确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存在脱离的情况;二是实用艺术品所具备的艺术性在对实物的抽离中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这主要是因为缺少正确的检测标准和科学的判断方法。同时,法官在判定的过程中也不会直接考虑实用艺术品的分离性,实用艺术品一般具有独创性,所以被认定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通常这种判断方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判的公信力和案件的可预测性,避免创作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但这将严重阻碍实用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此外,在可行性较高的情况下,能够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分离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严格依托物理的分离标准和观念,这样便可以直接认定为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难以让这种使用价值得到实现,让艺术性和实用性的观念直接分离;反之则能够更好地分离开。

3.3 合理使用原则

一般的实用艺术品均具备技术性和艺术性的特点,而著作权则主要是以作品作为对象,所以在作品利用的过程中不需要再考虑技术利用。通常实用艺术品在应用的过程中均会涉及技术,也就被称为实用性。因此,在当前国情下,作为实用艺术品的创作者的主体权便需要采用技术传播为主,这样在进行权利主体的著作权和技术传播的时候将发生本质上的冲突,所以应该合理引入实用原则。尤其是立足于艺术的角度来分析,实用艺术品不管是在创作的过程中还是在艺术性的学习过程中,都应注重创作者的著作权利限制,以便真正实现促进艺术学习和保证艺术传承的目标。

4 结语

为了强化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需要统筹结合当前的法律保护情况来设计侵权纠纷的解决思路,明确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分离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积极采用完善的法律保护模式,从而促进实用艺术品市场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旺兴,杨静莹.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01):14-16.

[2] 张宪.中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J].法学评论,2020(2):175-184.

[3] 崔文成.我国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9.

[4] 林青.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雕塑,2017(04):46-48.

[5] 李嵘.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的量因素——以“唐韵衣帽间家具”著作权纠纷案为例[J].中国版权,2019(04):61-65.

[6] 蓝纯杰.新型艺术创作成果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以“西湖音乐喷泉案”为管窥[J].法治论坛,2019(4):56-57.

作者简介:胡晓凯(1998—),男,河南信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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