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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时间:2024-05-17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它之所以源远流长以及被人们所信仰和传承,除了其自身的魅力之外,演绎者通过各种途径传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当前,全球的文化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这进一步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传承和弘扬,但也加速恶化了其相对稳定的生长环境。演绎作品经常被商业滥用,同时权利人的版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大量侵权者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应有的尊重,他们对历经千百年的文学艺术演绎作品进行肆意地借鉴、改编等。我们必须重视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版权意识。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9-0-02

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众共居部落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以文字、语言等多种形式世代相传,蕴含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并在持续地创新和发展的艺术作品。它是民间文娱活动的产物[1]。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翻译、注释等而得到的作品。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为群体所创作的薪火相传的作品,而后者是作者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创新和发展,是对自身所处社会生活的独特思考而形成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传承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途径。演绎者对其所创作的演绎作品付出了时间与劳动成本,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应获得其作品的著作权。

1.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民间文学演绎作品作者的确定性和非集体性,个体创作是演绎作品创作的新兴模式,它避免了集体创作观点分散、特点不集中的问题,个人创作能使作者的思想与原有作品浑然一体,使作品既能展现艺术价值又能滋养民族文化。二是演绎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诗歌、美术、歌剧、戏剧、音乐、服饰等类型。三是演绎作品融会了作者独特的思考和自己的见解,是对原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它既不是完全地覆盖和抄袭原有作品,又不是绝对原创的作品。事实上,相关法律对演绎作品创新的要求并不高,作者自己完成创作即可。四是具有传承性,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保留至今的优秀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展现了我国历经千百年的人民的智慧成果,是几代人文学创作的生动写照,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民族的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

2.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关于使用许可制度,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著作权法》中的第12条表明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拥有,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原创者的任何法定权利。此外,《著作权法》中的第35条、37条以及40条也涉及了相关的内容,它们表明演绎作品的表演者、出版者需取得双重许可,也就是经过第一作者和再创作者许可才可利用该作品[2]。第15条也涉及了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内容,它规定改编后的演绎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原来的作者只获得合理报酬和署名权。此外,演绎作品的商业利用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在联系不到权利人时,也可向国家管理专利的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申请者在申请时应在其申请书中注明该作品的具体名称、用途、期限和范围[3],经过许可后,其所应支付的报酬费是按照申请作品的主要经营额来计算的,也可由相關机构按具体情况规定。

2.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

我国现行法对演绎作品的保护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对演绎作品使用许可的实际需要。此外,现有立法技术的效力范围有限,导致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频频出现,也给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许多难题。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工作人员只能对比类似案件的判决,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针对《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完善民间演绎作品的使用许可机制,在保证资源利用共享的同时还要保护作品本身的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和创新环境。

3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

3.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权利主体的认定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作者本人在历史文学作品创作的路上都是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人们通常认为一部优秀的作品是作者对个人情感的自我构建以及对所处时代的剖析。随着传统民间文学作品的逐渐繁荣,个体在创作中的地位也开始凸显,文化传承的个性化也开始显现。人们不再一味地追求模仿和还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融入了新的发展理念,赋予演绎作品新时代的特征,弘扬发展民间文学艺术,推陈出新,演绎经典。新兴文学发展时代倾向于个体主义,个体主义作者观催生出了版权法,版权法的使命就是维护作者所拥有的一切法定权利。这在本质上是对知识的尊重,对个人权利和原创作品的尊重,更是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因此,以往的集体著作者的重要性逐渐减弱,文学创作者也由刚开始的集体慢慢变为个人。

3.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客体特征

独创性是演绎作品的显著特征之一。然而,我国法律对演绎作品规定的标准并不严格,并没有要求其必须是全新且独一无二的。相反,演绎作品融会了创作者的个人思想和智力成果,是作者对原有作品的进行加工和理解后创作出来的。其创新性的意义在于以新形式弘扬和学习中华民族经典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独特的民俗风情、历史传统、情感价值、社会环境等属性,使创作者对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进行了创新,而没有一味地照抄照搬或将原文再现,让他们有自己的思考,在作品中融入自己的个人风格和艺术价值情操。

3.3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权利内容的概述

3.3.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权利获取的方式

演绎作品版权有四种获得途径。一是改编,即将原有的表现类型转换为其他表现类型。例如,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由戏曲改编成为话剧、由流行音乐改编为古典音乐、由歌剧改编为舞蹈,等等。二是翻译,即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情况下,将其从一个语种变为另一个语种。例如,将中文译为外文或者将其他国家的电影译为中文电影。三是注释,即对原作品进行说明和阐释。注释作品主要是晦涩难懂的作品。例如,将甲骨文作品进行注解说明或者将少数民族稀有文字进行注释说明。四是整理,即将具有某种同类特征较为分散的民族传统文化艺术作品经过分门别类的排列和汇总。例如,将民间音乐、舞蹈作品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创作出新的民间音乐、舞蹈作品。

3.3.2 对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的限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内涵的深刻体现,也是其发展与创新的希望寄托。为了保证中国传统民风民俗的创新和发扬,我们不仅要对其版权加以维护,还要对权利的使用加以限制,以便更好地维护演绎作品各方的权益,防止权利被过度利用。第一,在使用时应获得作者的授权,还应给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第二,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具有地域性,应对其转让加以严格的限制。如果允许其肆意地转让,民间文学艺术将会失去显著的地域特征与自身优势。第三,限制境外授权。演绎作品应保持本民族的特色和传统,它是我国流传至今的瑰宝,为了保护优良传统,我们应对演绎作品加以严格的限制,限制其在境外的传播和交易。

3.3.3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侵权救济体系阐释

无侵权则无救济,演绎作品救济制度在我国版权保护体系中起着善后的作用,不管是原作品被侵权还是演绎作品被侵权,其救济方式是类似的。一是民事救济,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二是行政救济,即责令关停—没收所得—销毁侵权产品—进行罚款。三是刑事救济。《刑法》第217条对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良好的文学作品创作秩序。《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临时救济制度,它规定受损害一方可先向法院提出版权保护的临时救济,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责令相对人停止侵权并对涉案财产展开诉讼保全[4]。

4 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体系的策略

4.1 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版权保护,以民族文化为底蕴鼎力传承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创作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前提与基础,以德化人是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最终诉求,创新与弘扬民间艺术可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整个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针对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我们应增强版权意识,与时俱进,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持不懈地创造与当代文化相融通的繁荣盛况。

4.2 振兴文化产业,促进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传承和弘扬

首先,振兴文化产业是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必由之路,它能推动演绎作品的弘扬与传播。我们应创新演绎作品的发展机制,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载体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建立代表性继承人体制,由专人进行专门和长期的弘扬和发展,把发展该项民间文化作为毕生事业。共同创造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存在环境,建立可持续的传承机制。最后,相关部门应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相关价值评估标准,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演绎作品发展评判体系,同时还应注重市场化的规制,规范商业化的运行流程,防止因片面追求商业价值和满足大众诉求而千篇一律。

4.3 互联网视角下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4.3.1 互联网时代创新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保护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保护方法对高新技术大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解决越来越不具有针对性,导致一些应急性的措施,比如,防火墙、访问受限、IP限制、入网控制、手段加密等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不断地创新演绎作品版权保护机制,才能抑制频繁发生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因此,我們要加强立法工作建设,规范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归属与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以强有力的手段规范文化市场行为。

4.3.2 促进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创作与合理利用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创新与发展。如今,历经千百年的民风民俗成了众多网民讨论的重要对象,网络也成了民间文学演绎作品传播的重要窗口与途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生权利,我们应该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新媒体网络环境相结合。这不仅能给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带来新的传播途径,还能给互联网的发展增添生机与活力,为艺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提供便捷的渠道,为其朝着传承性和丰富性的方向发展提供前进的动力。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网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播,更有利于加深信息资源的区域共享。但若不对权利加以限制必会出现滥用,因此,我们应通过立法手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版权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

5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互联网逐渐普及,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也更加注重精神追求。大众文娱生活方式的改变促使演绎作品的载体也发生改变,翻拍电视、改编小说、翻译艺术作品、改编话剧、创作流行音乐、改编音乐剧等创作方式在当下备受欢迎,演绎作品版权保护也成了炙手可热的法律议题,甚至还出现了许多富有争议的侵权纠纷案件。这使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原作者、再次创作的作者以及出版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成了演绎作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充满希望,立法部门定会健全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努力推动演绎作品的传承和创新,让更多的作品受到大众的喜爱,成为脍炙人口的作品。同时,我们还应完善演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让其对我国演绎作品的传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林.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04):83-89.

[2] 钟边.政策要闻[J].中国编辑,2017(12):86-87.

[3] 张娜.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6):109-115.

[4] 张景云,陶晓蕾,张颖璐.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品牌的特性和运营模式[J].公关世界,2016(09):48-53.

作者简介:李月圆(1996—),女,河南新乡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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