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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4-05-17

摘要: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关系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对民间艺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首先分析现有法律中有关民间艺术保护的现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和著作权归属方面进行详细研究。同时,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完善过程进行论述,研究文化遗产中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0 前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民间艺术,是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强文化自信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应注重对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根据民间艺术保护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有效的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促进民间艺术得到法律保护。

1 現有法律对民间艺术的保护现状

1.1 权利主体问题

从法律角度分析,在民间艺术保护上,应将权利主体赋予社会群体和相关社团组织,这主要是民间艺术的创作性质决定的。民间艺术的创作具有群众性,任何伟大的作品和人们生活的社会实践相联系,并且在生活过程中得到验证,是文化沉淀与发展的历程。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艺术的显著特征是群体创造性,代表一个民族和群体的文化特征,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对民间艺术进行法律保护,应考虑到全体主体划分问题[1]。目前,应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认识到民间艺术法律保护对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1.2 权利保护期限

我国著作权保护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和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50年。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目前,现行法律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不足,应对此加大重视力度,完善法律内容,重点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法律保护问题,为各项保护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1.3 著作权的归属

现行法律中,有关著作权的归属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有说明,提出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民间艺术作品具有群体创造性特征,在作品的发展与传承中,作品本身经过无数人的加工、修改与补充形成现有的艺术形式。其著作权归社会团体组织和国家所有。在著作权的保护与行使中,权利主体为群体认可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应具备权威性与普遍性。鉴于民间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动态发展属性,对其著作权归属的划分越来越严格,应注重丰富现有法律,赋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内容,使民间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保护[2]。

2 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过程

2.1 权利主体的明确

《民间艺术作品保护法》草案中,应继续对权利主体进行明确。例如,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有关民间艺术作品的公开使用,应标明作品来源、创作人员,并且对原创作品进行标识,保护相关人员的著作权。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明确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其深刻影响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规范性。相关人员应认识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对个人和团体的划分不明确问题。实践应用中,考虑到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属于社会组织,但部分作品在传承与发展中,权利主体具有多样化特征,也包含个人元素。

例如,部分人员对民歌进行收集和整理,并且在记录中重新设计,改写曲谱形成新的作品。对相关主体的明确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在民间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应重点明确这类作品的权利主体,使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3]。

2.2 保护程度的强化

有关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程度问题,是目前工作的方向与重点。相关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充分肯定民间艺术作品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地位。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应明确法律适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明确著作权人和权利行使者,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对民间艺术作品实施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组织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

目前,信息网络快速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保护民间艺术至关重要,相关人员应综合考虑现有问题,组织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有效传承工作,并且关注自身利益平衡。实践工作中,平衡各方权益是核心,也是加大保护力度的有效方法。工作人员需要利用现有的技术和法律规范,提升艺术作品保护能力,注重在保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至关重要,相关人员应认识到目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制定《草案》,在法律制度方面对工作进行部署,倡导相关人员积极投入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中,防止民间艺术发生失传和流失的现象。具体工作中,应做好艺术作品的整理和汇编工作,开展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收集、整理与记录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与发展。

为加大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应制定付费管理制度(来源于民间艺术团体习惯性使用的项目除外)。原则上,对非营利目的使用的民间艺术作品可不收费管理;但是,对营利性质的民间艺术应给予付费管理方案应用,使著作权得到保护。从法律角度分析,取得许可,并且支付一定费用,是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承。例如,将民间歌曲录制成音像制品,并且出售获取利益的行为,应进行版权收费,注重对创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2.3 传承制度的建立

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关键在于传承。民间艺术作品自诞生到发展均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赋予作品新的内涵,使民间艺术作品具有时代性,与人们的欣赏水平发展同步。例如,“西部歌王”王洛宾利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收集西部民歌,并且对歌谱进行整理,留下了较多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如《达坂城的姑娘》《在那遥远的地方》等。

在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发展历程中,民间艺术作品十分珍贵,并且在不同地区,艺术作品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因此,在传承与发展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应注重作品的地域文化特征。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作品本身的艺术形式进行分析,关注作品的精神文化内涵,推动法律保护进程。

民间艺术作品权利保护主体确认完成后,应注重构建合理的传承制度,对艺术作品主要形式进行分析,明确法律保护工作的主体意义,使艺术作品得到有效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承中,应做好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费用支出,注重对保护工作进行投资,使民间艺术作品保护工作开展更加有序合理。在传承与发展中,应借助现有的制度体系,构建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间艺术之乡等发展规划,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水平。

3 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3.1 著作权的保护

有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问题的核心,在推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中,应注重在法律中明确相关问题,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实践中,也应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法进行保护,促使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部分学者在研究著作权的保护中,主张民间艺术作品与著作权的保护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民间艺术作品是人类思想和文化的结晶,在艺术形式上也具有独创性这一特点,相关人员应重视保护著作权,明确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同时,为强化民间艺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应积极深化民间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4]。

具体工作中,应制定民间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创新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实现对创作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实践中,出现的盗版和仿造艺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创作者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相关人员应认识到现有法律中对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不够这一现状,注重实现对艺术作品本身的双重保护,达到促进文化艺术作品传承与发展的目的。

著作权保护中,应明确著作权制度,使著作权本身更具包容性和发展性。在保护权利的发展与完善中,对著作权进行调整,使相关保护方案与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保持一致。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创新艺术作品本身,兼收并蓄,使民间艺术作品本身展现出强大的活力。在制定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考虑到民间艺术作品的主体不明确,因此,其著作权不可转让。在法律保护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将著作权保护法与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相区别,明确艺术作品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意义。

3.2 特殊权利保护

在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中,应充分考虑民间艺术作品的特点,将作品进行细致分类。对于分类完成后的民间艺术作品,应根据有无著作权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构建体系内外有效的保护机制,使民间艺术作品在发展与创新中表现出内在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建立民间艺术作品特殊权保护制度,使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与具体化,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

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文化形式,民间艺术作品代表我国不同民族和地区的优秀文化。有关民间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承应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对作品传承与保护造成的影响,如人员意识、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等等。民间艺术作品不仅保护作品本身因素,也包括不属于艺术作品本身的客观存在。因此,对其进行保护与传承较为困难。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现状问题的基础上,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特殊权利给予保护。

在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明确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标准。相关标准如下:一是明确艺术作品的来源,对个人和群体部分进行界定,并且关注艺术作品本身的原创性;二是完善民间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使作品保护工作更加便利,提升法律保护效力。在法律保护过程中,应注重发掘艺术作品本身的价值,丰富作品本身的形式,强化保护能力。

3.3 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界定,提出作品的保护期限应起始于作品创作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民间艺术作品具有传承性质,在法律层面明确保护期限十分重要,可提升民间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能力。在保护期限的规定中,应符合民间艺术作品的创作性质,对作品如何保护,注重在立法层面给予民间艺术保护的时效性,提升相关人员保护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民间艺术作品不具有公开发表权,并且基于民间艺术的派生品也不具有转让权,鉴于作品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应对保护期限作出明确说明。民间艺术作品是集体智慧的体现,具有公共属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防止作品成果被个人窃取,影响其有序发展与传承。实践创新环节,应继续深化许可证管理制度,避免民间艺术作品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受到侵害。

民间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实践工作中,应注重开发作品的商业价值,有序管理艺术作品的出版、复刻、发行,并且对基于民间艺术作品的表演活动进行许可授权。有关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联合国出台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管理人员可参考《示范条款》和我国《版权法》,在规定期限内收取艺术作品使用费用,并且将收入用于民间艺术作品保护与传承实践活动组织中[5]。

4 结语

明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對现有法律中的规定进行解读,为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依据。保护权利主体、期限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核心部分。实践工作中,应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理论联系实际,并且关注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过程,实现现有法律保护模式的完善,为民间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史本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术的私法保护[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06):52-58.

[2] 倪彩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研究现状、热点及趋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艺术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J].文化遗产,2019,59(02):148-153.

[3] 曹军.浅谈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J].大众文艺,2019(05):18.

[4] 齐振伦.民间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活态保护探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8,9(10):195-196.

[5] 司丽丽.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美术艺术传承发展研究[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08):107-108.

作者简介:杨崇正(1996—),男,河南洛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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