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摘要:追续权是赋予艺术家从自身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转手中分享利益的权利。在艺术市场中,艺术家低价出售与艺术商获得高额收入之间的经济利益失衡这一现状普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第14条拟创设追续权制度,旨在解决艺术交易市场中创作者和转售者的利益失衡,保护艺术家的固有利益,更好地促进艺术交易市场繁荣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交易市场现状,分析我国在艺术交易市场是否具备构建追续权制度,以期为即将建立的追续权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艺术品;艺术品交易市场;追续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2
1 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公众不仅仅追求物质生活的满足,而且更加注重精神文化层面的追求。伴随而来的是我国文化市场的迅速崛起,其中艺术品交易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在全球艺术品交易市场成交额中,我国的市场成交额占比一直居于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背后一直存在着艺术家低价售出原件与艺术商(转售者)转手高价卖出而获得巨额差价经济利益失衡的矛盾。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李可染先生的《万山红遍》。在2015年11月的一场拍卖会上,李可染先生的《万山红遍》这一作品最终的拍卖成交价为1.8亿元的天价。但是很难想象,李可染先生最早售卖这幅画作时,仅仅以80元的价格被一家拍卖行收购。虽然转售价之高令人咋舌,但李可染先生及其继承人也无权分享巨额转售费,这一现象的背后正是艺术家与艺术中间商之间的巨大冲突。艺术家和艺术商之间的分配利益不平衡的事实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上屡见不鲜,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法保障。我国有必要设立追续权制度来缓解或解决这一矛盾,更好地促进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发展。
追续权制度源于法国,其基本含义是:艺术作品原件被再次转售时,艺术作品原件的买家支付的金额高于该原件首次出售的金额,艺术作品的原件创作者可以从增值金额中获取追续权利金。目前国际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先后设立了追续权制度。我国仅在《著作权法(草案送審稿)》第14条中拟创设追续权制度,但对该制度并未作出详尽的规定。追续权制度的设立在我国是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的。
2 艺术品交易市场构建追续权的必要性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但艺术家与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衡,艺术家和艺术原创者的固有利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有必要建立艺术品交易追续权制度给予保护,更好地促进艺术品交易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以下从三方面分析我国构建艺术品交易市场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
2.1 艺术品交易市场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艺术品交易市场要想长久持续发展,必然要解决创作者与艺术中间商之间利益分配悬殊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导致艺术家创作激情的消减、艺术品数量的减少、艺术品质量的下降,不利于艺术本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续权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一旦设立追续权制度,艺术家可以从本人艺术作品的增值利益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追续权利金,者能够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从而更好地投身于艺术创作,创作出保质保量的作品。追续权制度的设立,艺术家不必再为以后是否成名、艺术品是否会升值考虑,创作者本身的固有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促使其放心地把作品投放到市场流通,也更愿意尽早投放市场,因此也可以极大地繁荣艺术品市场[1]。因此,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是艺术品交易市场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2.2 追求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
艺术家与艺术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归根到底就是利益再分配的问题。艺术家早期由于知名度不高,迫于生计贱卖自己创作的艺术品,但随着其知名度的提高,艺术品的价值也随之升值。艺术家知名度的提高,艺术品转售产生的巨额差价,追续权制度的缺失却使艺术家及其继承人未能分享增值收益,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上严格遵循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的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不公正的现象予以调整。确立追续权制度,是对艺术品作者和艺术品中间商之间的合理利益平衡,实现了法对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也符合法的价值的最终目标[2]。
2.3 顺应国际著作权法的发展潮流
追续权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目前全世界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引进这一制度。其中大多数都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在互惠原则下,如果我国不建立追续权制度,就不利于我国艺术家获得相对的外国保护,严重损害我国艺术家的固有利益,影响艺术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法国建立追续权制度到各国纷纷效仿,说明这一制度对艺术创作领域是有促进作用的。我国也应顺应国际著作权法的发展潮流,结合本国国情引进这一制度,与世界艺术创作著作权保护领域接轨,更好地维护我国艺术家的固有利益,提升我国艺术作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艺术品市场经济的发展。
3 艺术品交易市场追续权构建的可行性
正如前文所言,我国构建艺术品交易市场追续权制度是必要的。同时,我国也具备构建追续权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以下从我国已具备的艺术品交易市场基础、著作权法法律制度保障以及国外丰富的立法实践三方面分析我国可以引进追续权制度,并保障这一制度在我国平稳运行。
首先,繁荣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为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基础。随着我国“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我国文化建设全面发展,艺术品交易市场也已经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但市场中艺术商与艺术家之间经济利益的失衡问题存在,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以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追续权制度应运而生。追续权制度是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而追续权的运行则需要庞大的市场中艺术品被不断转售,艺术品的频繁流通才能促使追续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分享转售利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繁荣的文化交易市场为追续权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稳定的市场基础[3]。
其次,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的出现需要其他法律制度予以辅助,这样才能更好地运行。目前我国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法的相关立法也比较完善。
我国对于艺术品市场交易也有相关的立法,如《拍卖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完善的法律体系所构建的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追续权制度更好的实施和运作。此外,针对追续权制度的运行,国外立法实践多采用集体组织代为行使追续权,我国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一法律条例,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方式已经发展得相对完善,也积累了不少的实践经验。这为后续引进追续权制度作了很好的铺垫,能够更好地保障这一制度的运行。从我国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比欧美已经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低,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可以为引进追续权制度保驾护航。
最后,我国引进追续权制度较晚,国外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参考。在追续权制度发展近100年的历史中,国外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追续权的相关立法和理论实践,都可以为我国引进这一制度提供样本参考。我国的立法者可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践,创设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追续权制度,避免该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
4 艺术品交易市场追续权构建的建议
4.1 明确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虽然有关于追续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但并不详细和合理。首先,关于权利主体,送审稿中规定,艺术作品的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作者指定的受遗赠人是追续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对于艺术品作者或者是作者的继承人,理所应当可以成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但是对于受遗赠人是否能成为这一权利主体,则有待商榷,学界多有争论。大多数学者认为追续权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艺术家,法律上赋予的这一权利是具有不可让与性的,禁止转让这一权利[4]。如果受遗赠人成为这一权利主体,则与其本身的权利性质相矛盾。因此,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仅包括艺术品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这样的限定才更为合理,并不与其权利性质相冲突。其次,关于义务主体并未详细规定。文章以为,艺术作品的售卖是典型的艺术家、买受人、拍卖行等艺术中间商三方关系,因此买受人和拍卖行等艺术中间商是追续权的义务主体,对于支付追续权利金的义务的责任是连带的。
4.2 明确规定追续权的保护期
追续权制度是为了平衡艺术作品的原创者与转售者利益分配不均,如果不设立明确的保护期限,随着艺术品的流转,会不断地行使追续权。追续权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艺术家,不断地行使追续权,会使追续权利人过度被保护,而买受人和转售人的利益会相应地受到损害,并不利于平衡利益分配,更不利于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设立追续权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追续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并未规定这一保护期限。鉴于艺术作品价值体现的漫长性,可能要经过长期才能被流转和升值,因此保护期限如果太短,艺术家还未行使追续权,保护期限就已过,那么追续权设立将毫无意义。如果保护期限太长,则会发生权利滥用、过度保护等问题。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将追续权的保护期限设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70年是合理的[5]。
4.3 确定追续权费用的提取方式和比例
追续权解决的是艺术家和艺术中间商利益分配问题,因此确定合理的提取方式和比例才能更有利于追续权的行使。对于追续权的提取方式,各国立法分为从转售总额中提取追续权利金和从首次销售的增值额中提取追续权利金两种方式[6]。
鉴于艺术品本身价值浮动性较大,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因此采取转售总额中提取追续权利金的方式。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义务主体会怠于履行支付义务,这样也有失公平,也违背了追续权制度设立权衡分配利益的初衷。虽然这种情况很少见,但考虑到追续权这一法律制度初在我国设立,采取从首次销售增值额中提取权利金这种方式更为稳妥,也能更好地适应国情。
对于追续权的提取比例,各国立法分为确定比例、根据不同的艺术品类型以及累进提成比例3种方式。确定比例会随着艺术品转售数额的增大,增加追续权利金的支付义务,会出现抵触现象,也不利于艺术品的流通。根据不同艺术品类型提取权利金,艺术种类繁多,不利于操作和归类,并不便利。而采用累进提成比例则是在确定比例的基础上,在交易金达到一定数额之后,会降低提取比例,这样即使数额较大,义务人也不会怠于支付权利金,这样也能更好地促进艺术品流通。因此,为了使追续权制度得到平稳构建的同时促进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采取累进提成比例这一提取权利金的方式最为恰当。
4.4 确立艺术品交易信息登记平台
艺术品交易一般具有隐秘性,但这样不利于权利人行使追续权,因此应当建立艺术品交易信息平台,确保权利人更加方便地行使权利。在艺术品转售的过程中,艺术品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并确保艺术家拥有知情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信息查询请求权。这种信息公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信息公开,仅仅是针对艺术家和集体管理组织。只是为了保障信息的畅通,便于艺术家行使追续权,明确法律关系,确定义务主体。确立艺术品交易信息登记平台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而且在陷入诉讼争议时还能提供诉讼证据,提高司法办事效率,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争端。
5 结语
我国庞大的艺术品交易市场需要追续权制度去解决艺术创作者和艺术中间商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艺术家的固有利益,激发创作热情,促进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朝着更好、更加健康、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方向健康发展。对艺术品交易市场构建追续权制度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使该制度可以更加平稳的运行。
参考文献:
[1] 陈武略.论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8(8):170.
[2] 李恒.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D].安徽财经大学,2017:3.
[3] 麻冬圆.我国追续权制度构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24.
[4] 李雨峰.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30.
[5] 湛慧君.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想[D].广西民族大学,2019:23.
[6] 朱伟松.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及完善措施[J].知识产权,2013(11):70.
作者简介:曹旭峰(1995—),男,河南洛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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