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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大歌的发展研究与法律保护建议

时间:2024-05-17

摘要:有民谚说:“侗人文化三样宝:鼓楼、风雨桥和侗族大歌。”侗族大歌是极具贵州少数民族特色的一种民间音乐艺术,是世人了解侗族的一个重要文化名片。本文以挖掘和发展保护为目的,探究侗族大歌的起源、发展、特点,探求在现代化视域下侗族大歌如何发展与保护,最后从法律层面提出保护意见,以期更好地推动对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

关键词:侗族大歌;起源与发展;现代化视角;法律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1 侗族大歌的起源与发展

贵州侗族人民祖祖辈辈都依靠山水而居,村寨亦依山水而建,自幼听着昆虫飞鸟鸣叫、山间潺潺流水声,看着自然风景、享受田园风光成长起来。因此侗族人民善于模擬自然发声,劳动休息、茶余饭后的娱乐活动便是模仿自然鸟啼蝉鸣的优美声音,一方面追求心灵与自然的融合,另一方面增添生活的乐趣,由此创造了独特的和声音乐,就有了侗家人民的“歌养心”之说[1]。跟随大自然和声而唱,侗族大歌由此诞生。侗族大歌历史久远,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而《越人歌》则是最早用侗族文字记录的作品[2]。侗族大歌在宋代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宋代诗人陆游所著《老学庵笔记》中,记载了“仡伶”集体做客唱歌的情况。明代邝露所著《赤雅》一书,更加明确地记载了侗人“长歌闭目”的情景。这些都是追寻侗族大歌起源的重要文献。侗族大歌产生于侗族的本土文化,因此不能离开特定的语境与环境,它是侗族人民崇敬自然,在辛勤劳作中创作出来的。侗族大歌一般是在集体做客的场合中演唱,比如婚丧嫁娶或者祭祀等活动,主要是在村寨或氏族间,是侗族人民进行交流和情感表达的重要方式。

侗族大歌在今天有了新的发展,走出了闭塞的贵州大山,传遍中国甚至传向世界。在1986年侗族大歌亮相法国巴黎金秋艺术节,被誉为“清泉般闪光的音乐,掠过古梦边缘的旋律”。侗族大歌于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被列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0年代表贵州、代表中国登上世界顶级音乐殿堂——维也纳大厅演奏。这一步步发展体现了“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接下来我们应该传承与保护好侗族大歌这一独特的艺术形式,使其在世界舞台上继续展现其独特魅力,也向世界展示中国多民族的多彩文化。

2 侗族大歌的特点

2.1 侗族大歌在演唱中有特定的模拟性[3]

与其他民间音乐不一样,侗族大歌主要是模拟自然之和音,如鸟鸣蝉虫的声音,与山间水流、美丽的自然环境等交互一起发出的自然之音,让人沉醉着迷。侗族人民善于发现美从而模拟,于是在侗族大歌中可以听到此起彼伏、悠扬婉转的美妙音符。演唱者有高超的发音技巧,模拟声在音色、大小、远近上有规律的调整变化,生动地描绘自然之景,使听众有身临其境之感,感受侗族大歌带来的惊喜。

2.2 侗族大歌是一种多声部、无指挥、无伴奏、自然合声的民间合唱形式

侗族大歌产生于侗族人民的劳作休息之余,模拟自然发出的声音,并无统一领导指挥,更无伴奏,在演唱过程中能听到众人合作发出多个声部,此种合作配合与发音技巧令人惊叹与敬佩。其与我们平常接触的合唱形式有很大的区别,平常合唱有指挥有伴奏,但侗族大歌并无任何修饰便能发出如此美妙之音,正是其独特魅力所在。

2.3 侗族大歌反映侗族人民的生活、思想、习俗与独特审美

侗族人民常说“饭养身,歌养心”,表明他们认为“歌”与“饭”同样重要,是精神食粮,侗族人民离不开“饭”更离不开“歌”。他们用歌声表达生活、喜怒哀乐、情感。在歌声中能听到他们的日常生活、对生活的态度、对自然的敬畏,也能在歌声里面听到人的一生(包括婚丧嫁娶、祭祀等)。此外,侗族大歌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侗族人民的独特审美。侗族是一个求美向善、执着于音乐的民族,优美的自然环境、自由自在的生活陶冶了他们心性与情感,孕育了其独特的审美。他们追求诗歌化的生活,不为世俗名利所累,享受世外桃源般的洒脱,生活中的一切皆可歌唱,即便是无聊的劳作与日复一日的生活,经他们理想的改造,也可以成为带来无限乐趣的艺术表演。休息时走村串寨,相互赛歌对歌,若是集体活动或个人大事,更是彻夜歌声。侗族大歌不是也不能是封闭独立的存在,它的发展不是其内部规律单独的演变,而是和侗族人民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的自身的文化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比如优美的地理环境、独特的文化传统、情感认同、审美观等。

3 侗族大歌与现代化

当今社会,经济繁荣与生产力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商品经济对侗族大歌的不断冲击[4]。科技是把“双刃剑”,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使得流通加快,侗族大歌也因此走出贵州被世人知晓,登上世界顶级音乐舞台,艺术打破了国界限制,联结起不同文化的人们共享这一极具艺术审美的音乐盛宴。但另一方面,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侗族大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难免变得商业化,逐渐丧失原始的美感。最重要的是,侗族大歌的商业化会破坏其自然发展的特性。前文提到,侗族大歌不能离开特定的环境语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其产生于自然山水田园之间,与世俗相对隔离,人们可供娱乐的方式并不多。然而现在的环境与其原始环境并不相同,人们大多选择城市生活,远离农村,且农村与城市相差无几,人们歌唱的意识淡化。电影、电视、手机等,人们的娱乐方式多样,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不再紧密。由此可以看出侗族大歌已经脱离其特殊的环境,如今,侗族大歌更多是作为一种旅游名片,是吸引游客前来的一种宣传,真正流传于民间作为一种生活常态的很少。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现代化的进程与传统文化的保护这一问题,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将传统文化的丧失归责于现代化进程,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在现代化语境下探求侗族大歌的新发展方式与保护方式。

第一,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大力宣传侗族大歌这一艺术形式,发展特色旅游业,为脱贫事业助力。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在现代社会普遍同质化的现状下,人们更愿意感受原始、感受少数民族风情、享受特色旅游。侗族大歌作为侗族特色之一,与其他艺术形式大不相同,可以吸引诸多游客前来。因此可以将侗族大歌打造成旅游名片,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与旅游产业,帮助侗族人民脱贫奔小康。

第二,适应现代化社会,改变传承与保护方式。侗族大歌能存在近千年而流传下来,主要得益于民间独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传承方式,在这种稳定而有序的传承方式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歌队与歌师。在侗族大歌的流行地区,每个村寨都有稳定的歌队,因此“每一个村寨都相当于一所‘音乐学校,这些‘音乐学校由不同性别和年龄的民间歌队组成,并由有相当造诣的歌师进行指导”[5]。但由于现代文化的冲击,人们的审美发生了變化,青年人不再对传统音乐有兴趣;由于商品意识的增强,青年人与歌师的心态也发生了本质变化,导致侗族大歌的传承与发展面临新的危机。为了应对此种情况,可以改变传统的传承方式,依托政府、企业旅游发展需要,招募侗族青年,由歌师进行教授,把传统自发的行为变成职业,既可以留住年轻人,也可以稳定地传承侗族大歌,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第三,侗族人民要树立坚定的文化自信、自豪感,同时对侗族大歌进行创新,而不是固守传统,要以大众特别是年轻人喜欢的方式创新。特色是侗族大歌最大的优点,侗族人民要紧抓这一优势。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创作的音乐具有一定的时代性,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因此侗族大歌要懂得变通,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利用以前艺术文化中的积极成果,创造出具有这个时代精神的新颖音乐文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变通不是指修改得面目全非,本质的部分不能变,必须坚守其经典的内容,不能一味迎合市场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难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时政府应该勇于担当,对文化遗产予以扶持。值得一提的是,从2014年开始,贵州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侗族大歌的传承保护,并对民间传统节日给予补助和奖励。

4 侗族大歌的法律保护意见

侗族大歌是经过历代侗族人的努力而成的劳动成果与智慧结晶。保护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在利用中进行保护。从国际上看,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优势将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偿使用,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制定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但此法的限定范围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的内涵不包括侗族大歌在内的非物质文化,因此非物质文化这一艺术表现形式难以得到保护。从国内来看,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侗族大歌无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音乐作品,目前只有《著作权法》比较适用对侗族大歌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其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保护内容与保护方式至今尚未颁布。从贵州省内来看,对侗族大歌的保护只有各个村寨的乡规民约,本质上来说不是法律,其只能约束本村村民,自治州的条例也只能在州内发挥作用,因此侗族大歌无论是保护的依据还是内容均是不明确的,应该由国家制定统一、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为音乐作品下的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因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侗族大歌,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现实的紧迫情况是分析侗族大歌享有著作权后具体的权利归属,使法律保护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4.1 著作人身权

这是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侗族大歌是世代侗族人民不断创造的结果,侗族人民自然有决定将其演唱的侗族大歌公布于众的权利。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是后3个权利。署名权涉及整个侗民族的整体利益,是表明其身份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律要特别保护。有3种署名方式,即根据地名、原歌曲创作人或歌曲内容来定[6]。这3种方式可以基本涵盖各种情形,可以有效尊重原创、尊重侗民族。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表达、特定情感的体现,侗族大歌体现的是侗族人民的文化积淀与情感表达,不能随意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随意歪曲会伤害侗族人民的尊严。

4.2 著作财产权

这是指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其中有关侗族大歌的著作财产权有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侗族人民有权基于侗族大歌的表演与使用等获得财产收益,法律保护侗族大歌的财产性收益是最有效保护侗族大歌的方式。

4.3 著作邻接权

这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强调邻接权,因为其是保护侗族大歌的一种间接方式。只有当涉及侗族大歌的相关者,无论是表演者还是传播者,权利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侗族大歌才能在现代化语境下健康、良性发展,创造新时代具有新意义的侗族大歌。

5 结语

侗族大歌不仅是侗族人民的文化基因,更是属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记忆,在同质化的现代社会,这样独特的艺术形式显得尤为可贵,我们应该共同保护好这个民族文化瑰宝。侗族大歌应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改变其传统的传承与保护方式,基于现代化视角找寻新方式。法律是权利救济最后一道程序,在国际国内立法均难以实际有效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的情况下,以著作权保护是最临近的法律保护方式。因此,在国家尚未统一制定法律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情况下,在著作权框架下完善侗族大歌的法律保护内容与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章佳欣,杨春林.侗族大歌的发展现状和传承保护[J].明日风尚,2018(08):364.

[2] 杨晓,王文章.侗族大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35.

[3] 郑寒风.贵州侗族音乐[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28.

[4] 刘明珠.侗族大歌研究综述[J].教育文化论坛,2014,6(02):111-117.

[5] 普虹.侗族民间合唱传承的基石——歌队[J].中国音乐,1997(03):38-40.

[6] 龙初凡.侗族大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与法律保护分析[C]//《民族遗产》(第2辑).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2009:9.

作者简介:詹燕(1997—),女,贵州福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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