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知识产权律师 高玉光
展会是指用固定或巡回的方式,公开展出各种展品,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展品予以说明、宣传,以供他人欣赏、购买的某个临时性组织。在玩具行业,国内外大型玩具类展会包括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香港玩具展、美国纽约玩具展、广州国际玩具及教育产品展等。在这些展会上,国内外玩具厂商为推销各自产品,在面积有限的展位上不惜砸重金布展并竭力宣传,以求吸引更多的客户。随着国内外展会蓬勃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如何应对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对于每一家玩具企业都是一个挑战。
2017年某玩具展上,广州A公司与福州B公司同为参展厂商。A公司在展会上发现B公司展出的玩具积木组件与其专利产品非常相似,涉嫌构成抄袭侵权。A公司于是向展会主办方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核实了A公司提交的权利证书等相关资料,随后到B公司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发现,被投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专利产品种类相同,均为玩具积木组件,且均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将被投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相比较,二者单个构件均能一一对应,且形状一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故被投诉侵权设计落入投诉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投诉中心当场向B公司出具《侵权确认书》及《承诺函》并让其签字,然后要求B公司将涉嫌侵权产品全部下架撤展。关于A公司要求的赔偿问题,投诉中心经过现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表示将向法院起诉解决。
权利人在展会上维权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策略:
首先,权利人在参展之前应准备好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例如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著作权(包括展位设计)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等。
其次,在展会现场排查侵权方。权利人对各展位进行侵权排查,一旦发现涉嫌侵权展品,即予以记录并拍照、录像作为初步证据。初步证据中应当显示涉嫌侵权方的展位号、参展商名称、涉嫌侵权展品图片等信息。必要时,权利人应提前联系好公证人员,在展会现场对涉嫌侵权方销售、许诺销售、生产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以便为后续行政程序及诉讼维权固定证据。
再次,向展会主办方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现场提交前述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投诉申请表》等资料,投诉中心核实无误后,会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涉嫌侵权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侵权成立的,现场要求涉嫌侵权方签收《侵权确认书》及《承诺函》,并要求其对侵权产品撤展。经核查确认侵权不成立的,投诉中心会告知权利人不予处理,权利人如不服投诉中心决定,可以向展会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涉嫌侵权方进行行政投诉,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当投诉中心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被投诉方对侵权展品作下架撤展处理时,如果被投诉方拒不撤展并以暴力相威胁的,投诉中心可以安排展会安保人员对涉嫌侵权展品采取强制撤展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将侵权方列入主办方黑名单,甚至剥夺其以后参展资格。
这里,我们以专利权纠纷为例。当参展商遭受权利人投诉时,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核实投诉人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包括核对投诉人是否是相关权利人、相关权利是否仍处于法律有效状态等。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展会投诉中心不接受权利人投诉:
1.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2.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3.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4.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被投诉方可以上述理由作为抗辩手段,并提供相应证据,使得投诉中心不受理权利人的投诉。
第二,进行不侵权抗辩。将被投诉侵权的展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比对,如果被投诉展品的某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则被投诉展品不构成侵权。展会之前,参展商要提前做好预案,最好能聘请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协助处理。
第三,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被投诉展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此处现有技术指的是在投诉人的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则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的展品不构成侵权。这需要参展商对被投诉参展产品技术来源、技术发展等十分清楚,并能在参展之前就准备好相应技术资料作为证据。
第四,进行先用权抗辩。如果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该专利技术或者准备使用该专利技术等情况,则被投诉人具有先用权。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可以在原有经营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参展商在参展前要整理好参展产品的开发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开发完成日期早于投诉人的专利申请日期。
以上是被投诉方在展会上常用的抗辩手段。无论采用何种策略,要避免心存侥幸及临时抱佛脚,提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才是根本之道。
这里我们以参加德国展会为例:
一、出国参展前对展出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做充分了解,尽量在展会主办国提前申请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相关权利,则提前进行数据库的检索,确保没有与他人在该国先行注册的知识产权相冲突。
二、充分利用保护令(辩护报告)制度。国外参展商可以在参展前向当地法院提交辩护报告,阐明参展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说明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理由。这个报告是预先提交的,用以防止潜在的权利人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该制度可在一定程度降低产品被查抄的风险。
三、积极应对权利人向当地法院提交的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一种暂时性措施,由法院在诉前或诉中发出,防止在作出终裁前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通常只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并提供有关产品来源的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对参展商而言就是停止展出侵权商品,把有关涉案商品从展台上撤出。诉求临时禁令的案件须符合下列特征:
1.案件具有紧急性、迫切性;2.申请人须交宣誓声明;3.案件简单;4.裁定方式作出;5.可以立刻强制执行。被投诉方可以针对临时禁令提出异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不符合上述特征,从而避免被投诉展品被撤展。
四、谨慎应对投诉方的警告函。警告函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向涉嫌侵权参展商提出的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警告函包括侵权行为描述、法律依据、停止侵权要求、惩罚条款等。签订承诺函,意味着承认侵权,而且放弃在德国甚至是欧洲继续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而且这种承诺是永久性的。所以不能仅仅迫于压力或者因为害怕而签订,应当仔细考虑并征询律师的意见予以积极应对。
展会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展会是参展商之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打击竞争对手、影响企业形象而开展攻防大战的临时战场。参展商一旦被投诉,其在消费者面前形象将不可避免遭受损失。展会上发生的事件极易被媒体等放大解读,使涉案企业成为业界乃至普通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涉案企业对纠纷的不当处理将对其以后经营产生更大影响。所以,参展商必须充分重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在注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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