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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宪运动新探

时间:2024-04-24

霍龙飞

[摘 要]1920、1921年间,江苏省人士发起了要求制定江苏省宪法的省宪运动。学术界对于江苏省宪运动的研究,均只是提及江苏省议会的活动,而且是一语带过,而忽略了江苏省宪运动的首倡者——苏社,苏社是江苏省精英为谋发展江苏省地方自治而成立的组织。苏社不仅是江苏省宪运动的首倡者,还拟定了一部具有省宪法性质的法案——《江苏省制草案》。本文全面论述了1920、1921年间的江苏省宪运动。

[关键词]苏社;省议会;《江苏省制宪规程》

前言

江苏省宪运动,是民初联省自治浪潮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目前,学术界关于江苏省宪运动的研究,多只是稍稍提及江苏省议会的活动,对于江苏省宪运动的重要参与者苏社则完全忽视。(2)本文则利用新发现的史料,对于1920、1921年间的江苏省宪运动做了全面的论述。

一、苏社发起江苏省宪运动

江苏省宪运动,连一部正式的省宪法或省自治法都没有制定完成,但也制定了一部具有省宪法性质的《江苏省制草案》。目前一些宪政史料汇编的书籍,误认为《江苏省制草案》为江苏省议会所起草,是受了民国时期的李愚厂所编的《省宪辑览》一书的误导。(3)事实上,《江苏省制草案》是由苏社起草的。

苏社是由江苏省精英张謇、韩国钧、沈信卿、唐文治、黄炎培、孟森等人鉴于江苏省“各项事业,渐落他省之后,其故由于地方团体涣散,不能自治所致”而发起的,苏社“以谋发展江苏地方自治为宗旨,以实业、教育、水利、交通四者为首谋发展之自治事业。”(4)

苏社是江苏省省宪运动的首倡者,苏社发起江苏省宪运动则受到了湖南省宪运动的强烈影响。1920年7月22日,湖南湘军总司令谭延闿发出的“祃电”,是联省自治运动的发端。在“祃电”中,谭延闿提出:“盖民国之实际,纯在民治之实行,民治之实际尤在各省人民组织地方政府,施行地方自治,而后权分事举,和平进步,治安乃有可期。”谭延闿祃电发出以后,得到各方响应,在京的湖南籍名流熊希龄请梁启超草拟《湖南省自治根本法》及《湖南省自治大纲》寄回湖南。(5)受此影响,苏社在9月15日理事会时便议决“将湖南自治大纲加具附说,印发各县法团人士,请其签注送社,并先推举陈大猷、朱绍文草拟江苏自治大纲。”(6)

《江苏自治大纲》草拟完成之后,朱绍文、陈大猷将《江苏自治大纲》重组整理,编为《江苏省制草案》发表于《申报》征求意见。(7)《江苏省制草案》共11章64条,具有三权分立的色彩,省政府由省议会、省行政署、省法院构成,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省行政署由省长及参事员10人组成,并施行合议制,也大大限制了省长的权力。《江苏省制草案》也照顾了中央的权威,如省议会立法不得抵触国家宪法,省长由大总统在本省选举的三名候补者中,选择任命,法院行政事务直隶于中央等。

二、江苏省议会的活动

继苏社之后,江苏省议会也开始着手制定江苏省宪法。1921年4月,江苏省议员张援提出了组织省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议案。江苏省议会最终制定了《江苏省制宪规程》,并于6月3日三读通过。

《江苏省制宪规程》共4章20条,主要内容如下:

1、宪法起草。江苏省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江苏省议会选举23人组成,起草委员须具有公法之学识,并且不能在现南北政府任职。宪法起草以60日为期,但遇必要时得以延长20日。

2、宪法审查。宪法起草完成后,应交审查会审查,审查会由以下各员组成:(1)江苏省议会举出者11员;(2)江苏省教育会举出者11员;(3)江苏省农会举出者4员(4)江苏省商会联合会举出者4员;(5)江宁、上海、淮阴律师公会,举出者3员,每会1员。审查员推举办法由各会自定,但审查员被推举者不以各本会会员为限。

3、宪法公决。省宪法审查完成以后,由审查会将江苏省省宪法提交全省公民大会公决,全省公民大会对于省宪法只有可决与否决之权,不能自行修正省宪法。省宪法如被否决,依照前项规定改组省宪法起草委员会及审查会,重新起草及审查。当审查会认为组织全省公民大会时机不当时,可以下列各团体代行其职权:(1)各县县教育会;(2)各县县农会;(3)各县之商会,各县有两商会以上者,每会均有一表决权。江苏省宪法如有2/3以上可决时,即行成立,由江苏省议会以会刊公布之。(8)

从上文可以看出,按照《江苏省制宪规程中》的规定,江苏省议会在江苏省宪法起草中占据主导地位。起草委员23人均由省议会选出,审查会共33人,省议会11人,占审查会总额的1/3,在审查会中也有较大的权力。并规定省宪法交由全省公民大会公决,但是又有“审查会如以全省公民大会之集会,认为时机不适”由各县教育会、农会、商会等代行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全省公民大会公决不过只是一句空话,口惠而实不至。

江苏省省议会虽已通过了《江苏省制宪规程》,但此时江苏省议会为民国江苏省第2届省议会,第2届江苏省议会任期将满,“省会议长钱崇固、鲍贵藻、孙儆昨均回里,议员在省者不满20人,省宪起草委员决议下届开会选举”(9)

江苏省第3届省议会选举,因为议长人选问题,大起争执,引起激烈的“争长风潮”(10),甚至省议员叶立民“仰药自尽,遗书尸谏”,其遗书称:“本届会期,争选议长,竟然各树一帜,党同伐异,开会至今已50余日,议长尚未选出,自问良心,何以能代表人民,金钱谣诼,道路宣传,内幕重重,莫名真相,……致使庄严璀璨之议会,陷于万劫不复矣……立民亦江苏省人民一分子,与其丧失人格,靦然苟活,宁愿牺牲个人生命,毅然而死,为吾苏三千万人民争存人格,懔杀身成仁之恉,秉匹夫有责之言,万不得已,陈尸以谏。”(11)

从“争长风潮”也可看出当时江苏省议员的职业操守,议长虽最终选出,但选举省宪起草委员的事情却已无人问津,而由江苏省省议会制定的《江苏省制宪规程》也只能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

三、结语

综上所述,江苏省宪运动的参与者并非只有江苏省议会,由江苏省精英组成的苏社,才是江苏省省宪运动的首倡者及发起者,并且制定了一部具有省宪法性质的法案《江苏省制草案》,而《江苏省制草案》在以往的研究中均被认为是由江苏省议会所制定而成。

江苏省省宪运动之所以失败,也往往被认为是军阀的扼杀,但从上文可以看出,江苏省省议会内部也存在强烈的利益冲突,而且江苏省省议员的职业素养也不能令人满意,而这些都是江苏省宪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江苏省宪运动的失败不能简单的归罪于军阀的扼杀。

注释:

(1)按照李剑农的说法,联省自治含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由各省自制省宪法(或省自治法),依照省宪法自组省政府,统治本省;第二,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联省宪法,以完成国家的统一。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488页。因此本文所说江苏省宪运动,指的是江苏省制定省宪法或省自治法的运动。

(2)参见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参见陈明胜、申晓云:《江苏省废督运动与省自治》,《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3夏新华、胡旭晟、王建学等均认为《江苏省制草案》为江苏省议会起草,参见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1页;王建学编:《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法重述》,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21页。

4《苏人发起苏社》,《,申报》,1920年4月24日,第11版。

5李达嘉:《民国初年的联省自治运动》,弘文馆出版社,1986年,第60页、61页。

6《苏社秋季理事会记事》,《申报》,1920年9月16日,第10版。

7《江苏省制草案》,《申报》,1920年11月27日,第11版。

8《苏省宪之审查报告》,《申报》,1921年6月2日,第7版;《苏省宪之审查报告》,《申报》1921年6月3日,第8版。

9《南京快信》,《申报》,1921年6月23日,第7版。

10关于江苏省议会“争长风潮”,1921年10、11月的《申报》对此有大量的报道,可以参见此时的《申报》。

11《尸谏议员之遗书发表》,《申报》,1921年11月24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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