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江超
[摘 要]明清时期是中国书院发展的繁荣时期,书院的数量大大超过了前代。但是,在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背景之下,书院的官学化越来越严重,书院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徽州书院作为全国书院的一部分自然也逃脱不了这种命运。然而,徽州书院的官学化与其他地方书院的官学化虽然有着相同点,但它也有着自己的特点,特别是官学化的途径。本文将从徽州书院官学化的原因、途径进行研究。
[关键词]明清时期;徽州书院;官学化
书院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教育组织形式。它最早出现于唐代,在宋、元、明、清时期开始盛行。书院在一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重要的趋势,即书院的官学化。什么是官学化?在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中是这么说的:官学是古代中央和地方政府创办并管辖的学校,其管理者由政府委派,经费由政府提供,教学内容由政府规定,完全服从国家需要,纳入统一的国家学制系统。而书院的官学化,就是书院朝向官学变化,失去其独立性,亦即将书院变成官学的问题。(1)书院的官学化早在南宋时就已经出现,元朝开始盛行,明清时期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空前强化,使得这种现象更加明显。据统计,明代有书院1962所,(2)清代有书院4365所,其数是唐、五代、辽、宋、金、元、明各朝书院总和的1.49倍。(3)明代书院中官办比例为57.21%,(4)清代书院中官办比例为56.67%。(5)可见在明清时期官力以成为创办书院的主要力量,而就算对于一些私人创办的书院政府也加强了管理,书院的官学化在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在这种背景之下徽州地区的书院自然不可避免官学化的命运。徽州地区的书院是如何官学化的,与其他地区又有什么区别?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明清徽州书院官学化的原因
(一)国家为了统治的需要
自古以来中国的统治者就很重视教育。如“古昔帝王育人才,正风俗,莫先于学校。”(6)“贤才,国之宝也。……贤才不备,不足以为治。”(7)又如“帝王敷治,文教为先。臣子致君,经术为本。”(8)为了发展教育统治者都大力办学,明清时期中央有国子监,地方有府、州、县学。明朝政府规定:“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之数,府学四十,州、县依次减十。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生员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教者黜之。”(9)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教育制度,如《清史稿》中所说“有清学校,向沿明制。京师曰国学,并设八旗、宗室等官学。直省曰府、州、县学。”(10)虽然统治阶级重视教育,但是官学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就出现了官方,民间大办书院的浪潮。为了对教育、思想的控制,统治阶级不可能放任书院的发展。一方面政府大力支持书院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加紧对书院的控制,这就不可避免的使书院官学化。
(二)书院自身的需要
明清时期虽然是书院发展的繁荣时期,但是在明清时期书院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书院的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密切相关的。明朝出现过四次禁毁书院事件:第一次嘉靖十六年,御史游居敬上疏斥责南京吏部尚书湛若水“倡其邪学,广收无赖,私创书院”,于是皇帝下令“毁其书院”(11);第二次是嘉靖十七年,吏部尚书许赞再次上疏,指斥“抚按司府多建书院,聚生徒,供亿科扰”,请求撤毁,“诏从其言”(12);第三次是万历七年,张居正“不许別创书院”;第四次是天启五年,“吏部郎顾宪成讲学东林书院,海内士大夫多附之,‘东林之名自是始。既而‘梃击、‘红丸、‘移宫三案起,盈廷如聚讼。与东林忤者,众目之为邪党。天启初,废斥殆尽,识者已忧其过激变生。及忠贤势成,其党果谋倚之以倾东林。”(13)清初,统治者对书院采取了抑制政策。顺治九年,清政府命令“各提学官督率教官,务令诸生将平日所习经书义理,着实讲求,躬行实践。不许別创书院,群聚结党,及号召地方游食之徒空谈废业,因而起奔竞之门,开请托之路”。(14)从上面的史料我们能看到,书院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当政府禁止时书院的发展就进入沉寂期,而支持时就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书院为了求生存、拥有合法的地位,必须要获得政府的支持,这就不可避免的接受政府的管理,纳入官方管理体系。
(三)科举的要求
古代的士子们读书大部分都是为了追求功名利禄,所谓“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想取得功名必须通过科举,“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15)想要参加科举,必须要通过学校,书院得不到政府的承认,那么在书院读书的学子就不能参加科举。而且科举考试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怎么考试,考什么内容是由政府决定的,因此书院的教学内容,管理制度也都要受到政府的限制。如乾隆九年的规定:“书院肆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至每月课试,仍以八股为主,或论或策,或表或判,听酌量兼试,能兼长者酌赏,以示鼓励。再各省学宫陆续颁布圣祖仁皇帝钦定《易》、《书》、《诗》、《春秋传说汇纂》,及《性理精义》、《通鉴纲目》、《御纂三礼》诸书,各书院院长自可恭请讲解”。(16)可见,清朝对书院的教学能容,管理制度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书院官学化的途径
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官府对书院掌教聘任权的控制”,“官府对书院经济、田产的控制和干涉”是书院官学化的主要途径。(17)如清朝政府规定“各省书院公费,各有恩赏银,委员经理。或置产收租,或筹备赏借,以充膏火。不敷,在存公项下拨补,每年造册报销。”,(18)“书院师长,由督抚学臣不分本省邻省已仕未仕、择经明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查定例省会书院,恩赐努币赡给师生膏火,该督抚汇报奏销。其府、州、县书院,或绅士出资创立,或地方官拨公款经理,俱报该管官查核。是各省府、州、县书院,惟在地方官妥为经理,自不致有名无实。”(19)但是,这并不是徽州书院官学化的主要途径,徽州书院的许多山长并不是由官府任命,大部分经费也不是来源于官府,不受官府的管理。如:祁门东山书院的山长“由五乡绅士公议敦请,每年以十月为期,订送关书”(20),黟县碧阳书院的山长“山长以邑人公议延请,经费由典商领本生息,官吏俱不为经理。院中司事二人,由公举;司匣,每都一人,各举。”(21),休宁海阳书院的山长“请县申详,其山长听邑人公议延聘,膏火支放不经官吏”(22)。徽州书院的官学化的途径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书院学生招收的官学化
清朝政府对书院学生的招收与考核有着严格的规定,如:乾隆元年的“上谕”中规定“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沉潜学问者,肆业其中。其恃才放诞、佻达不羁之士,不得滥入。”(23)上述史料中,规定了书院招生的标准“乡里秀异、沉潜学问”。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徽州书院的招生也受到官方的控制,招生人数要按照政府的规定。如府属紫阳书院“向取内外课生童六十人給予膏火”(24),歙县古紫阳书院“肄业正额生监八十人,童生四十人”,“凡肄业者,由学政于六县生童中挑选,有馀缺以文高试前列者补”(25),黟县碧阳书院“正额生监四十人、童生二十人”(26),祁门东山书院“生员膏火十三名”、“童生膏火拾名”(27)。
(二)书院学生管理的官学化
明清时期政府对书院学生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清朝,如:乾隆元年的“上谕”中规定“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仿《分年读书法》,予之程课,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毋留。”(28)徽州书院对此也有严格规定,如祁门东山书院“在院生童外出,须告明司事人登注日期,以凭查核。”(29)黟县碧阳书院“或因有事回家亦告知司事,禀明院长告假,每月不得过五日”(30)各个学院对成绩优异的学子还给予奖励,对差生给以惩罚。如祁门东山书院“未有膏火之生监,又能连取三次超等前五名者奖给膏火一半,如四次又取超等前五名奖给膏火全数;其本有膏火者,课文接连三次不录扣除膏火一半,四次不录膏火全扣不给”。(31)
(三)教学内容的官学化
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内容都是以四书、五经为主,如《明史》中所说:“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为之八股,通谓之制义。”(32)而清朝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科举制度。为了在科举中高中,打败竞争对手,提高生徒的科举竞争能力,徽州书院的教学内容主要围绕着四书、五经来展开,教授学生学习写作八股文,并制定了严格的课艺制度,科举考什么,书院教什么,使生徒埋头于四书、五经之中,心中不知其他。
三、结语
明清时期徽州书院的官学化,在徽州地区的教育文化发展中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在于,在官方的大力支持下,徽州书院的数量迅速增加,这一时期徽州的书院有90几所,正如当时所说“天下书院最盛者,无过东林、江右、关中、徽州”(33),
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而书院数量的增多为徽州地区教育的普及提供了支持,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教育。书院的官学化使书院的生徒与官学的生徒一样享有参加科举的权利,使他们有机会通过科举获取功名,改变自己的命运。对书院的经费支持、规章制度的制定使书院能够正常运行,不至于造成书院没有经费或秩序混乱。消极的一面在于,书院的官学化使徽州书院失去了学术自由,生徒们整日埋头于四书五经,考取功名之上,成为了科举的附庸,甚至有的学生纯粹是为了膏火而待在书院。使书院失去了创办之初那种发扬学术、传播学术思想、各种学术思想互相交流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最终走向了消亡。不管怎样,徽州书院的重要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它推动了徽州地区的文化发展,培养了一批大家,正如方志中所说:“自文学盛于东南,新安比之邹鲁,博雅之儒,彬彬如也。”(34),在中国的书院史上,徽州书院也是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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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丁钢、刘琪:《书院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3]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史》第3卷[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14]胡青:《书院的社会功能及其文化特色》[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5]同治《祁门县志》[M].同治十二年刊本.
注释:
(1)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225页。
(2)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3)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页。
(4)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5)邓洪波:《中国书院史》,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页。
(6)《明太祖实录》卷四十六。
(7)《明史》卷七十一《选举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12页。
(8)《清史稿》卷一○六《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114页。
(9)《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86页。
(10)《清史稿》卷一○六《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099页。
(11)(12)陈谷嘉、邓洪波:《中国书院史资料》上册,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10页。
(13)《明史》卷三○五《魏忠贤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7817页。
(14)《清会典事例》卷三八五《礼部》。
(15)《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75页。
(16)《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五《礼部》。
(17)李国钧主编:《中国书院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03—814页;丁钢、刘琪:《书院与中国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5—85页;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史》第3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319页;胡青:《书院的社会功能及其文化特色》,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9—62页,都有提及。
(18)陈谷嘉、邓洪波:《中国书院史资料》中册,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58—859页。
(20)李琳琦:《徽州教育》,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21)(22)李琳琦:《徽州教育》,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23)周德昌、王建军:《中国教育史·明清分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24)(25)(26)(27)李琳琦:《徽州教育》,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28)周德昌、王建军:《中国教育史·明清分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29)(30)(31)李琳琦:《徽州教育》,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32)《明史》卷七十《选举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93页。
(33)道光《徽州府志》卷三《营建志·学校》。
(34)同治《祁门县志》卷二六《人物志·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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